
過敏原醒語怎麼寫、標在哪
第三點給了兩條路擇一:醒語句型,或在品名全部載明。品名那條路省版面,代價是加一項原料就要改品名。字體下限回到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第 2 頁,共 3 頁。標示審查實務共 72 篇,由執業食品技師林信宏博士親筆撰寫,每篇都寫清楚法規依據與現場做法。

第三點給了兩條路擇一:醒語句型,或在品名全部載明。品名那條路省版面,代價是加一項原料就要改品名。字體下限回到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營養宣稱的規則是先分組再查表。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八項往下宣稱,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二十三項往上宣稱,兩組以外的營養素依第七點不得作含量宣稱。

三組詞對三張表。無、不含、零查表一;低、少、薄、微、略含查表二;高、多、強化、富含查表三。固體看每一百公克,液體看每一百毫升,常常差一倍。

兩個詞卡在不同的地方。低 GI 影射生理功能,走的是第二十八條與認定準則;健康則看它出現的位置,作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為易生誤解。

先確認維生素、礦物質的來源是不是營養添加劑,這決定走哪一套規則。走專用那一套的,計量單位從公克換成顆粒錠,另要加註兩句警語。

第六點要求維生素 A、D、E 加註國際單位。β-胡蘿蔔素屬維生素 A 先質,宣稱生理功能時要換算成維生素 A 含量,門檻看換算後的數值。

免的只有營養標示那一款,其他九款照標。第二點列了六類,前提是未有營養宣稱;第三點另給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一條路。

條件落在銷售對象,與包裝大小無關。下游業者拆開再加工的落在這一款;但免的仍然只有營養標示,業務用完整包裝食品其他款照標。

字樣的選擇取決於終產品還驗不驗得到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驗得到的標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驗不到的在三組句型裡擇一。

兩個限制詞決定這條規定怎麼用。非故意限定原因,刻意使用的不適用;占該項原料限定分母,用產品總重算出來的數字沒有意義。

第一關看原料身分,非故意攙入在百分之三以下才算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第二關看市場條件,該作物要存在國際上已審核通過的基因改造版本。

標準是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而且有兩個清單可以查。麵粉符合國家標準就能用通稱,益生菌只寫功能不行,水要看留不留在終產品裡。

只有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這三類要同時標功能性名稱。著色劑與營養添加劑不在這一款裡,所以判斷的關鍵是用途類別。

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透過合法原料帶入、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的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缺一個就要標,而且過敏原那一側沒有對應的免標。

法定必標的只有有效日期一個。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可以自願加標,但兩個加起來不能取代有效日期。液態乳製品另要加標保存期限與保存條件。

依食藥署答覆不能用來取代。賞味期限描述的是品質的高點,有效日期描述的是責任的邊界,兩者換著用會在產品責任上衍生爭議。

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可以只標年月,但效期的終止日會變成當月的最後一天。那段差距要由安定性數據負責。

賣添加物走食安法第二十四條,不是第二十二條。十款裡有兩款是第二十四條獨有的:食品添加物字樣,以及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食藥署的判準是視實際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所以只用香料卻印了水果,圖案本身就要處理。

四捨五入與四捨六入五成雙都合法,但位數規則另有四類;而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第九點已從「修整至」改為「以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為原則,得如實標示含量」。

除不盡是常態,不是例外。明文的硬線只有一條而且有方向性:每一份量乘以份數,結果不得大於標示之淨重值;至於誤差準則,官方答覆是目前尚無訂定。

膠原蛋白、葡萄糖胺、咖啡因不可以進營養標示格式內;而真正的營養素自願標示,位置另有一套「得往上收」的規則。菊糖與果寡糖則屬膳食纖維定義範疇。

兩條擇一:總脂肪不超過一點零公克,或反式脂肪量不超過零點三公克,且每份與每一百公克都要成立。而判定用的是修整前的數值——零點五一不能當成零點五。

小包裝可以縮字,但品名、廠商名稱與有效日期三項不在豁免範圍。而更常出錯的是量法——「最大表面積」只算最大的那一面,「總表面積」要全部加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