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包裝食品可以免營養標示
哪些包裝食品可以不必做營養標示?食品技師逐款拆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所列的六類條件,並說明未有營養宣稱這個前提為什麼會讓整張清單一次全部都用不上,還有自願標示的規格。

先講結論:免的只有營養標示那一款,其他款照標。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3 條訂定的「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103 年 6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1291 號公告訂定,107 年 3 月 14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0397 號公告修正)第二點,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共六類。第二點末段另規定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第三點是另一條路: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
六類得免的包裝食品:前提是未有營養宣稱
第二點的開頭有一個前提條件,常常被跳過:未有營養宣稱之。
-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 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 鹽及鹽代替品
-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第二款與第三款的條件句都很窄。「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這兩句一旦不成立,整款就不適用。
免的是哪一款:免營養標示不等於免標示
這一點值得講清楚,因為「免營養標示」常被讀成「免標示」。
營養標示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款。這份規定依第 23 條訂定,而第 23 條的文字是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所以免掉的是第 8 款那一款,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原產地、有效日期、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與其他公告事項,都還在。
自願標示就要照規格走:可以免但想標的情形
第二點末段處理的是「可以免但我想標」的情形。
原文是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以自願標示沒有打折的空間:欄位、單位、修整方式與誤差允許範圍都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
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礦泉水為了行銷把礦物質含量列出來,列的方式卻不符合營養標示的格式。那會變成一個本來不必有的瑕疵。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先確認包裝上有沒有營養宣稱
- 先確認包裝上有沒有營養宣稱。有宣稱的話,第二點六類全部用不上
- 把第二點各款的條件句整句唸完。「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這一句決定該款成不成立
- 確認其他九款有沒有漏。免的只有營養標示那一款
常見問題
哪些包裝食品可以免營養標示?
第二點列了六類,前提是未有營養宣稱。六類分別是飲用水、礦泉水、冰塊;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鹽及鹽代替品;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第三點另規定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要注意這份規定依食安法第 23 條訂定,免的範圍限於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款。
加了調味的冷凍蔬菜還能免嗎?
第二款的條件是「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加了調味就不符合。原文寫的是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條件句涵蓋「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所以調味冷凍蔬菜、醃漬肉品、加了磷酸鹽的水產品都會落出這一款。接下來要走的路是確認有沒有落到第六款,也就是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得以「0」標示之條件;都沒有的話就要做營養標示。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產品是否符合各款條件,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
可以免營養標示,是不是整張標示都可以簡化?
不是,免的只有營養標示那一款。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了十款應標事項,營養標示是第 8 款。這份規定依第 23 條訂定,第 23 條的授權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所以免的範圍就是被公告的那一部分。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與其他經公告事項都還在,過敏原醒語也在第 10 款的範圍內。整張標籤的項目清單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礦泉水想把礦物質含量列出來,可以嗎?
可以,但要依第 22 條的規格辦理。第二點末段規定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以自願標示的欄位、單位、修整方式與誤差允許範圍,都要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另外要注意一旦出現營養宣稱,第二點的免標前提就不成立了,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影響。營養標示欄能放哪些項目,見營養標示欄能放什麼,不能放什麼。
最後
這份規定的兩個陷阱都在句子的開頭與結尾。
開頭是「未有營養宣稱之」,一旦包裝上出現「富含礦物質」這類詞,六類就全部用不上。結尾是「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自願標示沒有簡化版。中間那六款反而是最單純的部分。業務用產品那一條路見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怎麼認定。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為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1291 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4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0397 號公告修正。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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