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生素 A、D、E 要加註 IU
維生素 A、D、E 為什麼一定要加註國際單位?食品技師說明這三項並行兩套單位的原因、β-胡蘿蔔素換算成維生素 A 的時機,以及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這一條修整規則的實際算法。

先講結論:「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規定維生素 A、維生素 D 及維生素 E 應加註明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三個維生素都有兩套單位在流通:維生素 A 用微克 RE 與 IU、維生素 D 用微克與 IU、維生素 E 用毫克 α-TE 與 IU,所以條文要求把 IU 一起寫出來。另一題常一起問的是 β-胡蘿蔔素:依食藥署答覆,它係屬於維生素A先質,宣稱生理功能時應將「β-胡蘿蔔素」含量換算成「維生素A」含量。
為什麼只有這三個要加註:脂溶性維生素長期並行兩套單位
這三個脂溶性維生素在國際上長期並行兩套單位。
維生素 A 的含量可以用微克 RE(視網醇當量)表示,也可以用 IU;維生素 D 可以用微克,也可以用 IU;維生素 E 可以用毫克 α-TE,也可以用 IU。消費者手上的其他產品、文獻與海外標籤常常用另一套,只標一套會對不起來。
第六點的處理方式是兩套並列:依第五點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及單位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而附表一的單位之外,第六點另要求把 IU 加註出來。
β-胡蘿蔔素要換算成維生素 A:成分欄與標示欄名稱不一樣
這一題的查詢量在膠囊錠狀那一族排前段,因為包裝上寫的成分與營養標示欄的項目名稱不一樣。
食藥署答覆的處理方式是換算:β-胡蘿蔔素係屬於維生素A先質,倘產品欲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宣稱、標示「β-胡蘿蔔素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之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應將「β-胡蘿蔔素」含量換算成「維生素A」含量,並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4點第4款規定,該維生素A 含量須達到或超過表四所示之量。
所以成分欄寫 β-胡蘿蔔素、營養標示欄寫維生素 A,這組合是正常的;要宣稱生理功能時,門檻看的是換算後的維生素 A 含量。
修整規則會影響看起來的數字:第七點五款中的第三款
第七點把修整方式寫成五款,其中第三款最常被忽略。
-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以整數標示
-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 維生素、礦物質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 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 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捨五入法
第三款限制的是有效數字位數。1234 微克修整成三位有效數字會變成 1230 微克,與一般食品那套小數位規則的結果不同。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檢查 A、D、E 有沒有把 IU 一起寫出來
- 檢查維生素 A、D、E 三項有沒有把 IU 一起寫出來。第六點要求的是加註,兩套單位並列
- 把成分欄的 β-胡蘿蔔素與營養標示欄的維生素 A 對一次。宣稱生理功能的門檻看換算後的維生素 A
- 用有效數字三位重算一次維生素與礦物質含量。第七點第三款限制的是有效位數
常見問題
為什麼維生素 A、D、E 要加註 IU?
第六點直接要求。原文是維生素 A、維生素 D 及維生素 E 應加註明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這三項在國際上同時流通兩套單位,維生素 A 用微克 RE、維生素 D 用微克、維生素 E 用毫克 α-TE,而 IU 是另一套。第五點規定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及單位應依附表一辦理,未列於附表一之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第六點是在附表一的單位之外,額外要求把 IU 寫出來。所以正確的呈現是兩套並列,只寫 IU 或只寫微克都不完整。
宣稱添加 β-胡蘿蔔素,營養標示要怎麼寫?
依食藥署答覆,宣稱生理功能時要換算成維生素 A 含量。答覆原文為β-胡蘿蔔素係屬於維生素A先質,倘產品欲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宣稱、標示「β-胡蘿蔔素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之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應將「β-胡蘿蔔素」含量換算成「維生素A」含量,並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4點第4款規定,該維生素A 含量須達到或超過表四所示之量。所以門檻看的是換算後的數值。要注意生理功能的句子本身也要落在認定準則可使用的範圍內,兩個條件都要過。本文不就個案計算特定產品的換算值,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
有效數字三位,和小數點後一位是同一件事嗎?
不同。第七點第三款規定維生素、礦物質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限制的是有效位數;同點第二款與第四款則用小數位數描述,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所以同一張標示欄裡有兩種修整邏輯並存:維生素與礦物質看有效數字,百分比與其他營養素看小數位。第五款另要求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捨五入法。一般包裝食品的修整規則不同,見營養標示的數字,怎麼修整才對。
未訂定每日參考值的營養素怎麼處理?
第四點要求加「*」並註明。原文是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第五點另規定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及單位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未列於附表一之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所以處理順序是先查附表一有沒有列到,有列到的照附表一的單位與參考值寫,沒列到的用通用單位並在百分比欄加「*」。實務上常見的漏失是把百分比欄留空,那會讓標示欄看起來像漏印。
最後
這一篇講的三件事,共通點是「同一個營養素有兩種寫法」。
維生素 A、D、E 有兩套單位,所以第六點要求並列;β-胡蘿蔔素與維生素 A 是先質與本體的關係,所以要換算;維生素含量與百分比用兩種修整邏輯,所以要分開算。把「這一欄用哪一套」先寫在規格書上,重做包材的次數會少很多。整套規則的適用範圍見膠囊錠狀食品,營養標示差在哪。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為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7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2633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為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衛授食字第 1121302909 號公告修正。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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