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有效日期、製造日期要標哪些

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這三個名詞究竟應該標哪幾個?食品技師說明其中只有一個是法定必標,另外兩個為什麼不能互相替代,以及液態乳製品那一類的例外究竟是落在哪裡。

有效日期、製造日期要標哪些

先講結論:法定必標的只有「有效日期」一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應標示有效日期。食藥署答覆說明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反過來不成立:產品應依前述規定明確標示有效日期之時間點,不得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另有一類產品例外要加標:依前行政院衛生署 75 年 8 月 4 日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一個必標,兩個自願: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

這一題的查詢量在有效日期那一族排第一,因為三個名詞長得很像。

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文字只有「有效日期」四個字。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不在第 22 條第 1 項的十款裡。

食藥署答覆把兩個方向都講了。加標可以: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用加標取代有效日期不行:不得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

流程圖:三個日期名詞的標示義務,第一層法定必標依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應標示有效日期這是唯一一個必標的日期;第二層自願加標依食藥署答覆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第三層不得替代依食藥署答覆產品應明確標示有效日期之時間點不得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第四層特定產品另應加標依前行政院衛生署75年8月4日衛署食字第609484號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必標的只有一個,自願加標的可以多,但不能互相替代。

液態乳製品要三樣都標:依民國 75 年的公告

這一項例外的依據是一份民國 75 年的公告,所以很容易被漏掉。

食藥署答覆引述:依前行政院衛生署於 75 年 8 月 4 日以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所以這一類產品的包裝上要有三樣:有效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條件。清單結尾寫的是「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涵蓋範圍比列舉的九項大。

對照圖:一般包裝食品與液態乳製品的日期標示差別,一般包裝食品依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必標有效日期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屬自願加標;液態乳製品依前行政院衛生署75年8月4日衛署食字第609484號公告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適用品項為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所以這一類要有有效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條件三樣
液態乳製品那一欄要多兩樣,依據是一份民國 75 年的公告。

日期要打印,不能單獨貼:管的是呈現方式

這一題常與日期內容一起問,但管的是呈現方式。

食藥署答覆:食品(食品添加物)之中文標示,如係直接印刷於原始包裝上者,其「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有效日期」亦同樣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日期。

同一段也說明其他項目的補正彈性:除「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外,其他產品外包裝標示資訊,可以貼標方式補正,惟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包材印錯的處理見標示印錯了,包材還能用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確認包裝上有「有效日期」四個字

  • 確認包裝上有「有效日期」這四個字與對應的日期。只有製造日期加保存期限不夠
  • 液態乳製品再加兩樣:保存期限與保存條件。依據是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
  • 檢查日期是打印還是貼紙。有效日期要打印,且以不退色油墨標明

常見問題

只標有效日期一組日期就夠了嗎?

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有效日期是唯一必標的日期。食藥署答覆說明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所以多標不違規。要注意的是液態乳製品那一類例外:依前行政院衛生署 75 年 8 月 4 日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標了製造日期和保存期限,可以不標有效日期嗎?

不可以。食藥署答覆的原文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包裝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有效日期」。產品應依前述規定明確標示有效日期之時間點,不得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所以兩個加起來不能取代一個。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進口產品的原標示只有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中文標示沿用同樣的寫法;那會缺第 7 款。中文標示的加註義務在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款。

有效日期可以用貼紙貼嗎?

依食藥署答覆,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答覆就兩種情形分別說明:中文標示直接印刷於原始包裝者,與整體中文標示以黏貼方式標明者,兩種情形下有效日期都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日期;後者另要求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其他標示項目則可以貼標方式補正,惟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所以日期那一欄的處理方式與其他欄位不同。

有效日期可以自己改嗎?

依食藥署函釋,有效日期由原製造業者制定,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答覆說明包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由原製造業者依其所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業者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故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並就分裝的情形指出產品倘僅由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未再經進一步之加工製程,恐已增加食品安全風險,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不得延長保存期限。效期怎麼訂才站得住見有效日期怎麼訂才站得住;冷凍轉冷藏那一題見冷凍轉冷藏,效期可以改嗎。

最後

三個日期名詞的關係可以用一句話記住:有效日期必標,其他兩個可以加,但加了不能當成替代。

另外兩件事值得抄進檢查表:液態乳製品要多標保存期限與保存條件,依據是一份民國 75 年的公告;有效日期要打印、不能單獨貼紙。這兩項都不在第 22 條的條文裡,所以容易被跳過。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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