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日期、製造日期要標哪些
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這三個名詞究竟應該標哪幾個?食品技師說明其中只有一個是法定必標,另外兩個為什麼不能互相替代,以及液態乳製品那一類的例外究竟是落在哪裡。

先講結論:法定必標的只有「有效日期」一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應標示有效日期。食藥署答覆說明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反過來不成立:產品應依前述規定明確標示有效日期之時間點,不得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另有一類產品例外要加標:依前行政院衛生署 75 年 8 月 4 日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一個必標,兩個自願: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
這一題的查詢量在有效日期那一族排第一,因為三個名詞長得很像。
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文字只有「有效日期」四個字。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不在第 22 條第 1 項的十款裡。
食藥署答覆把兩個方向都講了。加標可以: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用加標取代有效日期不行:不得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
液態乳製品要三樣都標:依民國 75 年的公告
這一項例外的依據是一份民國 75 年的公告,所以很容易被漏掉。
食藥署答覆引述:依前行政院衛生署於 75 年 8 月 4 日以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所以這一類產品的包裝上要有三樣:有效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條件。清單結尾寫的是「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涵蓋範圍比列舉的九項大。
日期要打印,不能單獨貼:管的是呈現方式
這一題常與日期內容一起問,但管的是呈現方式。
食藥署答覆:食品(食品添加物)之中文標示,如係直接印刷於原始包裝上者,其「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有效日期」亦同樣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日期。
同一段也說明其他項目的補正彈性:除「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外,其他產品外包裝標示資訊,可以貼標方式補正,惟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包材印錯的處理見標示印錯了,包材還能用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確認包裝上有「有效日期」四個字
- 確認包裝上有「有效日期」這四個字與對應的日期。只有製造日期加保存期限不夠
- 液態乳製品再加兩樣:保存期限與保存條件。依據是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
- 檢查日期是打印還是貼紙。有效日期要打印,且以不退色油墨標明
常見問題
只標有效日期一組日期就夠了嗎?
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有效日期是唯一必標的日期。食藥署答覆說明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所以多標不違規。要注意的是液態乳製品那一類例外:依前行政院衛生署 75 年 8 月 4 日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公告,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除應標示有效日期外,亦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標了製造日期和保存期限,可以不標有效日期嗎?
不可以。食藥署答覆的原文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包裝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有效日期」。產品應依前述規定明確標示有效日期之時間點,不得僅標示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要求消費者自行推算有效日期。所以兩個加起來不能取代一個。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進口產品的原標示只有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中文標示沿用同樣的寫法;那會缺第 7 款。中文標示的加註義務在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款。
有效日期可以用貼紙貼嗎?
依食藥署答覆,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答覆就兩種情形分別說明:中文標示直接印刷於原始包裝者,與整體中文標示以黏貼方式標明者,兩種情形下有效日期都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日期;後者另要求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其他標示項目則可以貼標方式補正,惟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所以日期那一欄的處理方式與其他欄位不同。
有效日期可以自己改嗎?
依食藥署函釋,有效日期由原製造業者制定,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答覆說明包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由原製造業者依其所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業者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故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並就分裝的情形指出產品倘僅由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未再經進一步之加工製程,恐已增加食品安全風險,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不得延長保存期限。效期怎麼訂才站得住見有效日期怎麼訂才站得住;冷凍轉冷藏那一題見冷凍轉冷藏,效期可以改嗎。
最後
三個日期名詞的關係可以用一句話記住:有效日期必標,其他兩個可以加,但加了不能當成替代。
另外兩件事值得抄進檢查表:液態乳製品要多標保存期限與保存條件,依據是一份民國 75 年的公告;有效日期要打印、不能單獨貼紙。這兩項都不在第 22 條的條文裡,所以容易被跳過。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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