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怎麼認定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這六個字究竟應該怎麼認定?食品技師說明這個條件為什麼落在銷售對象上而與包裝大小無關,以及同一個品項跨到零售通路的時候,哪一欄會從免標變成缺標。

先講結論:這是一條獨立的免標路徑,與前面六類並列。「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第三點: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這一點沒有「未有營養宣稱」的前提,也不限品類。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免的仍然只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款營養標示這一款;第二,業務用的完整包裝食品依第 22 條仍應作完整標示。所以判斷的起點是「這一包賣給誰」。
判斷的是銷售對象,不是包裝大小
這一點最常被誤讀成「大包裝可以免」。
第三點的文字是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條件落在銷售對象。二十公斤的麵粉賣給烘焙坊屬於這一款;同樣二十公斤的米賣給量販通路的消費者就不屬於。
反過來,小包裝也可能適用。一百公克的業務用調味粉賣給中央廚房,只要不是直接販售予消費者,就落在第三點裡。
業務用不等於可以不標:免的只有營養標示那一款
這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免的範圍只有營養標示那一款。
食藥署就業務用包裝食品的答覆寫得很清楚:有關業務用之完整包裝食品(含原料)標示,不論國產或輸入食品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
所以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與其他公告事項,業務用產品一樣要標。過敏原醒語在第 10 款的範圍內,也一樣要標。
同一品項走兩種通路:業務用包材沿用到零售就出包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出包的情形。
同一個品項先供餐飲通路、後來開了電商零售,業務用那一版的包材如果沿用到零售,營養標示就缺了。第三點的適用條件綁在銷售對象上,通路一改,條件就不成立。
比較省事的做法是分版管理,或者直接以零售那一套規格製版,業務用也用同一版。多一欄營養標示不會違規,缺一欄會。
包裝層次的標示分配見大箱、內盒、單包,各要標什麼。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把品項依銷售對象分成兩張清單
- 把品項依銷售對象分成兩張清單。業務通路與零售通路分開看
- 檢查業務用那一批的其他九款有沒有齊。免的只有營養標示
- 確認有沒有品項從業務通路跨到零售。跨過去的那一批要補營養標示
常見問題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怎麼認定?
看這一包的銷售對象。「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第三點的文字是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條件落在對象,與包裝大小、淨重或品類無關。賣給食品廠、餐飲業、中央廚房作為原料或再加工用的產品落在這一款;在貨架上讓消費者直接取用的產品不落在這一款。實務上判斷的依據是出貨對象與用途,建議在規格書與出貨單上把這件事記下來,稽查時才說得清楚。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出貨型態是否符合第三點,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業務用包裝食品是不是整張標示都可以省?
不可以,免的只有營養標示那一款。食藥署答覆指出有關業務用之完整包裝食品(含原料)標示,不論國產或輸入食品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了十款,營養標示是第 8 款,其餘九款不受這份規定影響。另外,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業務用散裝食品的應標項目見散裝食品要標什麼。
同一品項同時供餐廳和電商,怎麼處理?
零售那一批要做營養標示。第三點的適用條件綁在「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上,一旦同一品項進入零售通路,該批產品的條件就不成立。實務上有兩種作法:分版管理,業務用與零售用各一版;或者統一以零售規格製版,兩種通路共用。後者的包材成本高一點,但省掉版本管理的風險。要避免的情況是零售那一批沿用業務用的版面,那會變成缺標。
餐廳買回去自己分裝給客人,責任在誰?
分裝這個動作會改變標示義務人的身分。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把製造廠商定義為製造、加工、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其受託廠商,以及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其改裝廠商或前二款之廠商。所以下游把業務用大包裝分裝成販售給消費者的小包裝時,分裝者要處理那一層的標示。上游供應商要做的是把完整資訊給到下游,包含成分、過敏原與營養數據,下游才有東西可以標。效期能不能延長是另一題,見冷凍轉冷藏,效期可以改嗎。
最後
這一點的判斷其實只有一個問題:這一包最後是誰拆開的。
下游業者拆開再加工的,落在第三點;消費者拆開直接吃的,不落在第三點。把這個問題寫進出貨流程,比事後回頭追哪一批該補標示省事得多。六類免標品項見哪些包裝食品可以免營養標示。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為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1291 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4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0397 號公告修正。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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