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淨重除不盡份量,標示怎麼辦

份量乘份數除不盡淨重,到底算不算違規?食品技師拆解食藥署明文的那條硬線與它被忽略的方向性,說明為何規定只限制不得大於淨重,以及所謂的誤差準則為何至今仍然尚未訂定。

淨重除不盡份量,標示怎麼辦

先講結論:這一題的核心只有一句話——每一份量與本包裝所含份數,兩者相乘的結果不得大於標示之淨重值。但食藥署同時留了一個出口:倘兩者相乘經數據修整符合規定,尚屬適法。換句話說,除不盡不是問題,乘出來比淨重大才是問題。至於誤差準則,官方的答覆很誠實:目前查驗實況尚無訂定相關之誤差準則。沒有準則不代表可以亂填,因為最後還有一道總閘——標示若有易生誤解之情事,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

為什麼會除不盡

因為份量不是從淨重除出來的,份量是先被決定的,淨重是另一件事。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每一份量之重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所以它反映的是「人一次會吃多少」,不是「這包能被幾整除」。

一包 500 公克的產品,合理的每次食用量可能是 30 公克。500 ÷ 30 = 16.67——除不盡是常態,不是例外。

兩條路訂份量,都合法

食藥署給了兩個來源:

  •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5 點辦理
  • 或依〈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自行訂定合理之每一份量重量(或容量)

訂好份量之後,再以淨重換算產品份數,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注意順序:份量在前,份數在後。份數是被算出來的,不是被湊出來的。

流程圖:訂定份量與份數的四個步驟,第一步依應遵行事項第5點或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訂定合理的每一份量重量或容量,第二步以淨重換算產品份數並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第三步驗算每一份量乘以份數不得大於標示之淨重值,第四步檢查整體表現是否有易生誤解之情事以免違反食安法第28條
份量在前、份數在後——順序反了就會開始湊數字。

那一條不能跨過的線

食藥署的原話是:產品營養標示每一份量、本包裝所含份數應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5 點及第 9 點辦理,兩者相乘結果不得大於標示之淨重值,惟倘兩者相乘經數據修整符合前揭規定,尚屬適法。

拆成兩句話比較好記:

情形判斷
份量 × 份數 ≦ 淨重沒有問題
份量 × 份數 > 淨重不可以——等於宣稱這包裝得下比實際更多
相乘略大,但經數據修整後符合規定尚屬適法

為什麼是「不得大於」而不是「必須等於」?因為方向是不對稱的。乘出來比淨重小,代表剩下的量不足一份,那是物理上合理的;乘出來比淨重大,代表消費者按份數吃會吃不到那麼多——那一側才是誤導。

對照圖:每一份量乘以份數小於或等於淨重時,代表剩餘量不足一份,屬物理上合理的情形,判斷為沒有問題;每一份量乘以份數大於淨重時,代表依份數食用會吃不到標示的量,屬誤導的一側,判斷為不可以,惟相乘略大但經數據修整後符合規定者,食藥署說明尚屬適法
方向是不對稱的:小於沒事,大於才是問題。

沒有誤差準則,那要抓多寬

這是最多人想問卻問不出口的一題。官方答覆裡那句目前查驗實況尚無訂定相關之誤差準則(數據負誤差值或正負誤差值未定),其實已經回答了:沒有一個可以拿來擋的數字。

既然沒有數字,就回到規則本身。實務上建議守住三件事:

  1. 相乘結果不大於淨重——這是唯一明文的硬線
  2. 份量的訂定說得出依據——是依第 5 點,還是依份量參考值指引表,要講得出來
  3. 整體表現不會讓人誤解——這是第 28 條那一關
食藥署在同一則答覆的最後特別加了一句:包裝食品標示是否涉及違規,仍須視實際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進行綜合研判,倘有易生誤解之情事,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這句話的意思是——就算每個數字單獨看都合規,整體讀起來誤導,仍然有事。

三個最常見的做法,哪些站得住

  • 把份數無條件捨去——例如 16.67 標成 16。相乘後小於淨重,站得住
  • 把份數標成 16.7——小數點後一位是規定允許的,相乘後仍小於淨重,站得住
  • 把份數無條件進位成 17——17 × 30 = 510 > 500,跨線了

第三種是實務上最常出現的錯誤,而且它常常不是故意的——只是套用了「四捨五入」的直覺,卻忘了這一欄有一條方向性的限制。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計算機把「份量 × 份數」乘一次,跟淨重比。這一步三十秒,卻是唯一的硬線
  • 寫下每個品項的份量是怎麼訂出來的。依第 5 點還是依份量參考值指引表,寫一行就好
  • 把整張包裝念一次,想像自己是消費者。第 28 條看的是整體表現,不是單欄數字

常見問題

份數可以標小數嗎?

可以。依食藥署說明,產品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5 點、或得依〈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自行訂定合理之每一份量重量(或容量),並以淨重換算產品份數,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所以 16.7 份是可以的寫法。實務上要注意的是,標小數往往比標整數更容易守住「相乘不得大於淨重」那條線——因為無條件進位成整數時,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跨過去。至於位數規則的全貌,見營養標示的數字,怎麼修整才對。

相乘結果比淨重小很多,會有問題嗎?

就這條規則而言沒有問題,但要留意整體表現。明文的限制只有一個方向:兩者相乘結果不得大於標示之淨重值。小於是被允許的,因為剩餘量不足一份本來就是常態。不過如果差距大到不合理——例如份量 × 份數只有淨重的一半——消費者可能會對「這包到底能吃幾次」產生錯誤理解。食藥署的提醒是仍須視實際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進行綜合研判,倘有易生誤解之情事,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所以真正的檢查不是「有沒有小於」,而是份量本身訂得合不合理。

誤差準則到底是多少?

目前沒有。這不是推測,是官方答覆的原話:目前查驗實況尚無訂定相關之誤差準則(數據負誤差值或正負誤差值未定)。所以任何「差 3% 以內沒關係」之類的說法,都不是來自法規。既然沒有可援引的容許值,實務上的作法是回到明文規則守住硬線——相乘不得大於淨重——並且讓份量的訂定有依據可查。把「我們為什麼把份量訂在這個數字」寫成一行紀錄,比記住一個不存在的誤差值有用得多。

不同包裝規格的同一產品,份量要一致嗎?

規定並未要求跨規格一致,但要說得出理由。每一份量的訂定依據是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注意「市售包裝食品型態」這幾個字,它本身就允許不同型態有不同的一般食用量。單杯裝與家庭號的一次食用量本來就可能不同。要小心的是同型態、只有淨重不同的產品:如果 500 公克裝與 1 公斤裝的份量訂得不一樣,而兩者的食用情境其實相同,消費者拿兩包來比較每份熱量時就會得到失真的印象。那一層的風險仍然落在第 28 條的整體表現判斷上。

最後

這一題會反覆出現,是因為它踩在兩種思維的交界。

品保的思維是「算得準」,法規的思維是「不誤導」。除不盡在前者看來是待解決的瑕疵,在後者看來根本不是問題——只要沒有跨過那條方向性的線。

所以與其花時間找一個不存在的誤差準則,不如把三十秒的驗算做進標示審查的檢查表裡:份量乘份數,跟淨重比一下。這一步過了,剩下的就交給常識——整張標示讀起來,會不會讓人誤會。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營養標示之規定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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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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