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味期限這類寫法能不能用
包裝上把有效日期寫成賞味期限或者最佳食用期限,到底可不可以?食品技師依食藥署答覆說明這兩個詞指向的東西不同,以及進口產品的中文標示應該要怎麼處理這一欄才不會缺款。

先講結論:不能用來取代。食藥署答覆就「保存期限」改以「賞味期限」標示這一題的回應是:依食安法規定應標示「有效日期」,「賞味期限」之意義與「有效日期」不同。「賞味期限」,係指該期限內食品有最佳之品質,即使超過該期限,仍不會立即有腐敗或劣變之情況。由於標示「賞味期限」對於消費者在產品保存及產品責任上恐衍生爭議,故仍應依規定標示「有效日期」。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必標的名詞是「有效日期」。
兩個詞指向不同的東西:賞味期限講最佳品質,有效日期講安全
答覆裡把「賞味期限」的意思定義出來了,差別就看得出來。
「賞味期限」指的是該期限內食品有最佳之品質,即使超過該期限,仍不會立即有腐敗或劣變之情況。它描述的是品質的高點。
「有效日期」在食藥署函釋裡的意義是另一回事:有效日期除業者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它描述的是責任的邊界。
所以兩個詞換著用會動到責任那一側,這也是答覆說對於消費者在產品保存及產品責任上恐衍生爭議的原因。
進口產品最常遇到這一題:best before 照翻會缺第 7 款
日系與歐美產品的原標示常見「賞味期限」或 best before,中文標示如果照翻就會缺第 7 款。
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所以中文標示要自己把「有效日期」那一欄做出來,原文標示上寫什麼是另一回事。
想保留那個資訊也可以:自願加標不被禁止
答覆沒有禁止業者提供更多期限資訊。
食藥署就加標那一題的說明是倘自願加標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以提供更多產品資訊予消費者,並無違反規定。所以要把品質最佳期間的資訊給消費者,可以用加標的方式處理。
要守住的只有一件事:「有效日期」那一欄要明確存在,且依食藥署答覆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三個日期名詞的關係見有效日期、製造日期要標哪些。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搜一次「賞味」「最佳食用」「best before」
- 搜一次包裝檔案裡的「賞味」「最佳食用」「best before」。這幾個詞都不能取代有效日期
- 確認中文標示上有「有效日期」這個欄名。進口品不要照翻原文標示
- 想保留品質資訊的,改成加標。加標不違規,替代會缺款
常見問題
「賞味期限」可以用來代替「有效日期」嗎?
依食藥署答覆不可以。答覆原文是依食安法規定應標示「有效日期」,「賞味期限」之意義與「有效日期」不同。「賞味期限」,係指該期限內食品有最佳之品質,即使超過該期限,仍不會立即有腐敗或劣變之情況。由於標示「賞味期限」對於消費者在產品保存及產品責任上恐衍生爭議,故仍應依規定標示「有效日期」。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要求的名詞是「有效日期」,這一欄要在包裝上明確存在。想額外提供品質最佳期間的資訊,可以用加標處理。
「最佳食用期限」「best before」呢?
判斷的方式一樣:看第 7 款那一欄有沒有做出來。食藥署就「賞味期限」的答覆理由是該詞的意義與「有效日期」不同,並會在產品保存與產品責任上衍生爭議。同樣指向品質高點的其他寫法,面對的是同一個問題。實務上比較穩的作法是把「有效日期」當成固定欄名,其他期限資訊另外列。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用詞是否符合第 7 款,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進口品的原文標示寫 best before,中文標示要怎麼做?
中文標示要自己把「有效日期」做出來。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所以原文標示的用詞不影響中文標示的義務。另外要注意有效日期的呈現方式:依食藥署答覆,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有效日期」亦同樣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
包裝上同時寫有效日期和賞味期限,會不會互相矛盾?
兩個日期並存時,要讓讀者看得出各自的意思。加標本身依食藥署答覆並無違反規定,但依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認定時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要避免的情形是賞味期限做得比有效日期顯眼,或兩個日期前後不一致而沒有說明。實務上的作法是把有效日期放在固定位置,其他期限資訊加註說明其意義。
最後
這一題的核心落在責任的歸屬。
「有效日期」在函釋裡被說成業者對產品在效期內負責的時間點;「賞味期限」描述的是品質最佳的期間,超過也不會立即劣變。兩者換著用,等於把責任的邊界換成品質的高點。要給消費者更多資訊,用加標比較安全。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條文與函釋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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