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營養標示欄能放什麼,不能放什麼

膠原蛋白、葡萄糖胺、咖啡因能不能寫進營養標示框?食品技師說明食藥署的否定答覆與其指定的替代作法,並整理自願標示項目究竟該接在鈉之後、還是往上收進碳水項下的位置規則。

營養標示欄能放什麼,不能放什麼

先講結論:膠原蛋白、葡萄糖胺、咖啡因這一類非營養素項目,不可以標示在營養標示格式內。食藥署的作法指示很具體:應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且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例如「其他成分」。而真正屬於營養素的自願標示項目,位置則有一套規則——預設接在鈉之後,但膳食纖維與糖類、糖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膽固醇與其他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於反式脂肪之後),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至於菊糖、果寡糖,食藥署認定它們屬膳食纖維定義範疇。

為什麼不能放進格子裡

因為營養標示是一個有法定格式的欄位,不是一塊可以自由使用的版面。

消費者看到那個框,會預設裡面每一行都是依法應標或可標的營養素,並且可以跨品牌比較。一旦混入非營養素,那個框的可比性就破了。

所以食藥署對「營養標示格式內是否可標示非營養素項目?例如:膠原蛋白、葡萄糖胺、咖啡因等成分」這一題的答覆,第一個字就是不可以。

對照圖:公告項目與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可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內,營養宣稱或自願標示項目於鈉之後標示,例如膳食纖維糖醇個別脂肪酸胺基酸;非營養素項目不可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內,應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且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例如其他成分,例如膠原蛋白葡萄糖胺咖啡因
不是不能寫,是不能寫在那個框裡面。

那要寫在哪裡

食藥署沒有只說「不可以」就結束,它同時給了作法:應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且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例如「其他成分」。

拆開來看,這句話有兩當要求:

  • 明顯區分——視覺上要看得出來這不是營養標示的一部分
  • 加列適當之標題——而且標題要在該欄位上方,「其他成分」是官方舉的例子

所以產品要凸顯膠原蛋白含量,路是通的——把它放到營養標示框外,另起一個有標題的欄位。要注意的是,一旦寫了數值,那就是一個可被檢驗的陳述;若與事實不符或無證據佐證,仍受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拘束。

營養素自願標示,位置有規則

這一段是很多人不知道有規則的地方。食藥署的說明是:營養宣稱或自願標示項目於鈉之後標示,但有三組例外可以往上收:

項目得放的位置
個別或總膳食纖維、個別糖類或糖醇類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標示
膽固醇或其他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於反式脂肪(酸)之後標示
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
其餘自願標示項目於鈉之後標示

注意用字是「得」而不是「應」——這三組可以往上收,也可以留在鈉之後。但一旦選了位置,同一個產品線就該一致。

流程圖:自願標示項目的位置五種情形,預設位置為營養宣稱或自願標示項目於鈉之後標示,個別或總膳食纖維與個別糖類或糖醇類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標示,膽固醇或其他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於反式脂肪酸之後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非營養素項目則完全不可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內須另起其他成分之類的標題並明顯區分
位置不是排版問題,是規則問題。

菊糖、果寡糖算不算膳食纖維

這一題的查詢次數很高,答案卻很短。

食藥署的說明是:菊糖、果寡糖屬 3~9 個單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屬〈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膳食纖維定義範疇。

為什麼值得單獨講?因為它牽動的不只是一個名詞:

  • 位置——既然屬膳食纖維,就能依前述規則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
  • 數值——它會計入膳食纖維的含量,不是另外列一行不相干的成分
  • 宣稱——與膳食纖維相關的營養宣稱,門檻與判準跟著適用
這是一個好例子,說明「這個成分屬於哪一類」往往比「這個數字算得準不準」更早決定整欄怎麼寫。分類錯了,後面每一步都會錯,而且錯得很一致,不容易被自己發現。

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錯放

  1. 把膠原蛋白、葡萄糖胺直接加在鈉的下一行——看起來很自然,但那一行已經在營養標示格式內了
  2. 另起欄位卻沒有標題——只是空一行接著寫,視覺上仍然像營養標示的延伸,不符合「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
  3. 把菊糖另列成一個與膳食纖維並排的項目——分類上它本來就在膳食纖維範疇內,並排會讓讀者以為是兩種東西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營養標示框圈起來,逐行確認裡面沒有非營養素。有的話,移到框外並加標題
  • 檢查自願標示項目的位置。該收進碳水、脂肪、蛋白質項下的,就依規則收;其餘放在鈉之後
  • 確認菊糖、果寡糖有沒有被當成獨立成分處理。它們屬膳食纖維定義範疇

常見問題

膠原蛋白可以標含量嗎?

可以標,但不能標在營養標示格式內。食藥署對於「營養標示格式內是否可標示非營養素項目?例如:膠原蛋白、葡萄糖胺、咖啡因等成分」的答覆是不可以,並指示應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且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例如「其他成分」。所以實務作法是另起一個獨立欄位、加上標題、與營養標示框在視覺上分開。另外要記得,標了數值就等於做了一個陳述——若與事實不符,或無證據、證據不足以佐證,仍可能落入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範圍。相關界線見食品廣告不能寫什麼?療效字眼的界線。

「其他成分」這個標題是規定的用字嗎?

不是,那是食藥署舉的例子。原文是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例如:其他成分——「例如」兩個字表示它是示範而非強制用語。規定真正要求的是兩件事: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以及該欄位上方要有適當之標題。所以只要標題能讓消費者理解這一區不是營養標示,用字有一定彈性。實務上建議挑選中性、不帶功效暗示的詞——因為標題本身也是包裝上的文字,一樣受整體表現的檢視。

自願標示的營養素一定要放在鈉之後嗎?

那是預設位置,但有三組可以往上收。依食藥署說明,營養宣稱或自願標示項目於鈉之後標示;惟如為個別或總膳食纖維、個別糖類或糖醇類,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標示;膽固醇或其他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於反式脂肪(酸)之後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用字是「得」,所以是選項不是義務。建議在產品規格書裡把選擇寫下來,讓同系列產品的標示版型一致——審查時最難解釋的從來不是「為什麼這樣排」,而是「為什麼這兩個產品排得不一樣」。

菊糖標在膳食纖維那一行,數值要合侵嗎?

既然屬膳食纖維定義範疇,它就是膳食纖維的一部分。食藥署的認定是菊糖、果寡糖屬 3~9 個單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屬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膳食纖維定義範疇。至於要標總膳食纖維、還是另外把個別項目列出來,規則前面已經給了空間——個別或總膳食纖維都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於糖之後標示。要避免的是把菊糖處理成一個與膳食纖維無關的獨立成分並排呈現,那會讓消費者以為產品同時含有兩類不同的東西。數值的修整與位數規則見營養標示的數字,怎麼修整才對。

最後

營養標示那個框,比它看起來更像一份法定文件。

框裡面的每一行、每一個順序,都有規則在管;框外面則相對自由,但自由的代價是——你寫下的每一個數字都要自己撐住。

所以真正該養成的習慣很簡單:定稿前把框圈起來,問一句「這一行為什麼在框裡」。答得出規則的留下,答不出的移到框外並加上標題。這一個動作,可以擋掉這一類問題的絵大多數。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營養標示之規定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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