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膠囊錠狀食品,營養標示差在哪

膠囊錠狀食品的營養標示和一般包裝食品究竟差在哪裡?食品技師說明適用範圍應該怎麼判斷、欄位順序為什麼是寫定的,以及一日請勿超過幾顆這個數字究竟應該要怎麼回推出來。

膠囊錠狀食品,營養標示差在哪

先講結論:兩套規則,先確認自己走哪一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3 項訂定的「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108 年 11 月 7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2633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第二點,適用對象是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第十一點明文本應遵行事項不適用於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走這一套的產品,標示基準是每一份量○顆(或粒、錠)與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一般包裝食品用的每一百公克在這裡用不上。另外第十點要求加註「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先判斷適用哪一套:外觀一樣,規則可能完全不同

同樣是膠囊或錠狀的外觀,適用的規則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點的定義句是本應遵行事項所稱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指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關鍵在「以營養添加劑作為來源」這七個字。

第十一點把界線講到底:本應遵行事項不適用於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所以以植物萃取、酵母或食材濃縮作為來源的錠狀產品,回到「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那一套。

流程圖:錠狀膠囊狀食品的營養標示要走哪一套,第一步看維生素礦物質的來源是不是營養添加劑,是者依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第二點所稱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指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不是者依第十一點本應遵行事項不適用於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所以回到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那一套以每一百公克或每一份量為基準;第二步走專用那一套者標示項目依第三點由上至下依序為營養標示標題每一份量幾顆本包裝所含幾份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各項維生素含量各項礦物質含量其他宣稱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含量
來源是不是營養添加劑,決定走哪一套規則。

標示欄的順序是寫定的:第三點的六款由上至下

第三點要求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標示六款內容。

  • 「營養標示」之標題
  • 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顆(或粒、錠)、本包裝所(含)○份
  • 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 各項維生素含量
  • 各項礦物質含量
  • 其他於包裝容器上宣稱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含量

第三點另給了兩種變通:以垂直表格方式無法完整呈現者,得切割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總表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得以表格框橫向方式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順序標示。兩種變通都沒有鬆動順序。

對照圖:膠囊錠狀專用規則與一般包裝食品的差別,膠囊錠狀專用規則的計量單位是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以顆粒錠為單位對照欄是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星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另須加註一日請勿超過幾顆及多食無益之警語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加註明國際單位含量;一般包裝食品的計量單位是每一百公克或每一百毫升與每一份量對照欄是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沒有一日請勿超過與多食無益的警語要求
計量單位從公克換成顆粒錠,整張欄位都要重算。

數值怎麼算、怎麼修整:以一次建議食用量為計量單位

第四點把計量單位寫成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

原文是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方式,數值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為單位標示含量,標示「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修整規則在第七點:每包裝所含之份數以整數標示;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維生素、礦物質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925 規定或四捨五入法。

每日參考值與單位依附表一辦理,未列於附表一者以通用單位標示。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先確認維生素來源是不是營養添加劑

  • 先確認維生素、礦物質的來源是不是營養添加劑。這決定走哪一套,走錯整張欄位都要重做
  • 檢查有沒有「一日請勿超過○顆」與「多食無益」兩句警語。第十點要求兩句都要
  • 把未訂定每日參考值的營養素找出來。那幾項要加「*」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

常見問題

膠囊錠狀食品都要用這一套規則嗎?

要看維生素、礦物質的來源。第二點的定義是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第十一點則明文本應遵行事項不適用於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所以以植物萃取物、酵母或食材濃縮粉作為主要來源的錠狀產品,應回到「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實務上判斷的依據是配方表與原料規格書上的來源欄,產品外觀上是錠或膠囊並不足以決定答案。

要加註哪些警語?

第十點要求兩句。原文是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食藥署就「○」的數值說明應依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限量標準,並以產品所含維生素、礦物質之含量換算之。所以這個數字要從限量標準往回算,不能憑建議食用量直接填。本文不就個案計算特定產品的顆數上限,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標準為準。

想在包裝上寫維生素的生理功能,有門檻嗎?

有,第八點訂了百分之十五。原文是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參考值百分之十五以上。這個門檻與「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的高、多、強化、富含門檻是不同的規則,不要互相代用。另外生理功能的句子本身要落在「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可使用的範圍內,否則會回到食安法第 28 條。

標示值可以用計算而不送驗嗎?

第九點允許兩種方式,但誤差要符合附表二。原文是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所以用配方計算是可行的路,風險落在誤差:維生素在保存期間會衰減,計算值若貼著下限走,到效期末可能驗不到標示值。實務上的作法是把安定性數據納入計算,並保留計算依據與檢驗報告。營養標示數值怎麼算的通則見營養標示怎麼算,為什麼常對不上。

最後

這一套規則最容易踩的坑在最前面那一步。

產品是膠囊或錠狀,很容易就直接套用這一套;但第二點與第十一點把適用範圍綁在「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上。先把配方表的來源欄確認清楚,後面的欄位順序、單位與警語才不會整張做錯。IU 加註的規則見維生素 A、D、E 要加註 IU。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為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7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2633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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