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食品添加物的外包裝要標什麼

食品添加物的外包裝究竟要標哪些項目?食品技師逐款拆解食安法第二十四條,點出其中有兩款是第二十二條檢查表上沒有的,並且說明香料產品的展開標示界線到底應該畫在哪裡。

食品添加物的外包裝要標什麼

先講結論:賣食品添加物與賣食品,適用的是不同條文。食品走第 22 條,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走第 24 條。第 24 條第 1 項列了十款,其中兩款是第 22 條沒有的:第 2 款要標「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第 7 款要標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另外,依第 24 條第 2 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

十款裡面,有兩款是第 24 條獨有的

很多人拿第 22 條的檢查表來審食品添加物的包裝,結果漏掉第 2 款與第 7 款。

第 2 款要求在包裝上宣告身分:標「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一般食品沒有這一項。

第 7 款要求標示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這三件事是買方把它加進食品時會用到的資訊,所以賣添加物的人有義務寫出來。

流程圖: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的十款,第1款品名與第2款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其中第2款為第24條獨有,第3款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並以第18條第1項所定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第4款淨重容量或數量與第5款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第6款有效日期,第7款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為第24條與第22條最大差別,第8款原產地國與第9款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第10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 2 款與第 7 款是第 22 條檢查表上沒有的。

「食品添加物」與「食品添加物原料」怎麼分

第 2 款給了兩個選項,用哪一個取決於這包東西的身分。

依食藥署說明,「食品添加物原料」係指食品添加物之食用構成材料,並指出該規定係指如使用之原料係為製造單方食品添加物之用途,則該原料應於外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

分完之後有一個實務上的好處:依第 24 條第 2 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也就是食品添加物名稱、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這三款可以不標。

對照圖:標食品添加物字樣者指食品添加物本身單方或複方皆是,香料產品倘為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均應於外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應標款次為第1項十款全部適用;標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者指食品添加物之食用構成材料,使用之原料係為製造單方食品添加物之用途者該原料應標示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依第2項不受第1項第3款第7款及第9款之限制
先確認身分,應標的款次才跟著確定。

香料產品的三個常見問題

香料在食品添加物裡自成一類,查詢量也最高。

要不要標「食品添加物」字樣。食藥署的答覆是:香料產品倘為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均應於外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

複方香料的單體要不要展開。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957 號公告訂定,自即日生效),食品添加物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可以代稱的範圍限於該標準中所列之香料品項或天然香料。

其他原料怎麼辦。這是最容易漏的一點。食藥署同一段接著寫:除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外,所含之其他原料(包含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則仍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4 條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詳實標示各原料名稱。答覆裡舉的例子是二氧化矽與乳糖,這類載體仍須展開標示。

「天然香料」有定義

這個詞不是形容詞,食藥署給了定義:「天然香料」係由未經處理或經傳統食品加工製程處理之動、植物原料,以物理(包括但不限於蒸餾或溶劑萃取處理)、酵素或微生物方式,所取得之香料物質,包括針對特定物質純化者及未針對特定物質純化者。

所以標成「天然香料」之前,要先確認製程落在這個定義裡。產品所含之天然香料成分符合定義者,標示為「天然香料」尚屬適法,但其他非屬香料成分之原料仍須詳實展開標示。

食品端的香料標示規則不同,見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標示差在哪與香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只標國內負責廠商的附帶義務

第 24 條第 1 項第 5 款是「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用的是「或」。選了後者會啟動一項通報義務。

第 24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未通報的效果規定在第 48 條第 10 款,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罰鍰。金額級距請逕查現行條文。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一包自家的添加物,確認第 2 款與第 7 款有沒有標。這兩款最常被第 22 條的檢查表漏掉
  • 複方產品把載體列出來。香料成分可以代稱,二氧化矽、乳糖這類其他原料要展開
  • 如果只標國內負責廠商,確認通報做了沒。第 24 條第 3 項的義務與標示本身是分開的

常見問題

香料產品要標「食品添加物」還是「複方食品添加物」?

依食藥署答覆,香料產品倘為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均應於外包裝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給的兩個選項是「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並沒有「複方食品添加物」這個選項。要分辨的是另一組:如果這包東西是用來製造單方食品添加物的原料,依食藥署說明應標示「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並依第 2 項不受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及第 9 款之限制。實務上建議在產品規格書裡把身分寫定,避免同一個品項在不同批次標成不同字樣。

複方香料的單體一定要展開嗎?

香料成分可以代稱,其他原料不行。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957 號公告),食品添加物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可代稱的限於該標準中所列之香料品項或天然香料。食藥署在同一則答覆裡接著說明:除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外,所含之其他原料(包含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則仍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4 條之規定,於產品外包裝詳實標示各原料名稱。答覆中舉的例子是二氧化矽與乳糖。所以複方產品裡的載體與稀釋劑要展開。

使用範圍和用量標準要寫多細?

第 2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要求的是三件事: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三者分別回答能用在哪類食品、能用多少、有沒有附帶條件。資料來源是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標示內容應與該標準一致。要注意第 2 項的例外:食品添加物之原料,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所以標示為「食品添加物原料」者不受這一款拘束。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品項的使用範圍與限量,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標準為準。

食品添加物也要做營養標示嗎?

第 24 條第 1 項沒有營養標示這一款。營養標示的依據在第 22 條第 1 項第 8 款與同條第 3 項,規範對象是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的標示義務規定在第 24 條,兩者是不同條文。另外要留意的是,依食藥署答覆所援引之〈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得免標示營養標示(該規定之現行版本請以主管機關公布者為準)。實務上判斷的順序是先確認產品屬性:是食品、食品添加物,還是食品添加物原料,屬性確定之後才去對應該條文的款次。整張標籤的項目清單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最後

第 24 條最常出問題的地方,是審查的人手上拿著第 22 條的清單。

兩條的項目有七成重疊,所以對起來不會覺得哪裡怪,漏掉的剛好是第 24 條獨有的那兩款。把第 2 款與第 7 款單獨拉出來做成一行檢查,可以擋掉大部分的狀況。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相關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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