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糖、低脂、高鈣的門檻在哪
無糖、低脂、高鈣這些詞的門檻究竟訂在哪裡?食品技師並排列出表一到表三最常用到的那幾個數值,說明固體與液體為什麼常常差一倍,以及宣稱低鈉的時候為什麼還要再加標鉀。

先講結論:三組詞對三張表。想寫「無」、「不含」、「零」查表一;想寫「低」、「少」、「薄」、「微」、「略含」查表二;想寫「高」、「多」、「強化」、「富含」查表三。固體(半固體)食品看每一百公克,液體食品看每一百毫升,可補充攝取的營養素另有每一百大卡那一欄。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二款第 5 目,食品宣稱「低鈉」者,除鈉含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外,於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
往下的宣稱:表一與表二——「無」與「低」的上限
需適量攝取的營養素共八項,宣稱方向往下,門檻是上限。
| 營養素 | 表一「無」固體/液體 | 表二「低」固體/液體 |
|---|---|---|
| 熱量 | 4 大卡/4 大卡 | 40 大卡/20 大卡 |
| 脂肪 | 0.5 公克/0.5 公克 | 3 公克/1.5 公克 |
| 飽和脂肪 | 0.1 公克/0.1 公克 | 1.5 公克/0.75 公克 |
| 鈉 | 5 毫克/5 毫克 | 120 毫克/120 毫克 |
| 糖 | 0.5 公克/0.5 公克 | 5 公克/2.5 公克 |
| 乳糖 | 0.5 公克/0.5 公克 | 2 公克/2 公克(僅限乳製品可宣稱) |
表一註 1 與表二註 1 都寫明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表二註 2 說明乳製品係指乳品類及乳品加工食品。
反式脂肪與膽固醇這兩項的門檻附了連動條件,要連飽和脂肪一起算,條文請逕查該表。
往上的宣稱:表三——「高」「富含」的下限
可補充攝取的營養素宣稱方向往上,門檻是下限,要達到或超過。
| 營養素 | 固體 100 公克 | 液體 100 毫升 | 液體 100 大卡 |
|---|---|---|---|
| 蛋白質 | 12 公克 | 6 公克 | 6 公克 |
| 膳食纖維 | 6 公克 | 3 公克 | 3 公克 |
| 鈣 | 360 毫克 | 180 毫克 | 120 毫克 |
| 鐵 | 4.5 毫克 | 2.25 毫克 | 1.5 毫克 |
| 維生素 C | 30 毫克 | 15 毫克 | 10 毫克 |
| 維生素 D | 3 微克 | 1.5 微克 | 1 微克 |
表三完整列了蛋白質、膳食纖維與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共二十三項,上表只摘了最常用的六項,其餘請逕查該表。另外表三還有特殊族群訴求的版本,適用對象不同。
三種容易算錯的型態:表五的每三十公克等特殊算法
第四點第三款除了固體與液體,另外處理了三種情形。
- 表五所列者,以每三十公克(實重)所含該營養素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判斷
- 表六所列者,以每一公克(乾貨)所含該營養素(膳食纖維除外)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判斷
- 形態屬膠囊狀、錠狀食品,以每日最低攝取量所含該營養素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判斷
膠囊錠狀食品的營養標示另有專門的應遵行事項,見膠囊錠狀食品,營養標示差在哪。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把宣稱詞對回「無」「低」「高」三組表
- 把包裝上的宣稱詞抄下來,對回三組詞。「無」「低」「高」各自對到不同的表
- 確認你的檢驗報告是以每一百公克還是每一百毫升出的。基準與表格要對得起來
- 宣稱低鈉的產品,檢查營養標示裡有沒有鉀。這是第四點第二款第 5 目附帶的義務
常見問題
「無糖」的門檻是多少?
依表一,固體(半固體)食品每一百公克、液體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糖量都不得超過 0.5 公克。第四點第二款第 1 目與第 2 目的句型是其標示表一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零」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液體為每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一第二欄(第三欄)所示之量。表一註 1 說明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所以蔗糖、葡萄糖、果糖、乳糖都要算進去,寡糖與糖醇不在這個定義裡。另外表一註 2 說明符合本表規定者,得於營養標示中將膽固醇、乳糖含量標示為「0」,其他營養素要以「0」標示還要同時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附表二的條件。反式脂肪標「0」的條件見反式脂肪標「0」的兩個條件。
「低脂」和「低糖」的門檻一樣嗎?
不一樣,而且固體與液體還差一倍。依表二,脂肪的門檻是固體每一百公克 3 公克、液體每一百毫升 1.5 公克;糖的門檻是固體 5 公克、液體 2.5 公克。所以同一個配方做成粉包與做成飲料,可宣稱的詞可能不同。要注意的是飽和脂肪與膽固醇的門檻附了連動條件:宣稱低飽和脂肪者,除含量不得超過表二所示之量外,飽和脂肪之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膽固醇那一項另要求飽和脂肪同時符合上限。這些連動條件請逕查表二原文。
宣稱「低鈉」還要做什麼?
要在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第四點第二款第 5 目的原文是食品宣稱「低鈉」者,除鈉含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外,於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這是八項需適量攝取營養素裡唯一附帶加標義務的一項,實務上很常漏。表二的鈉門檻固體與液體都是每一百公克或每一百毫升 120 毫克。至於減鈉鹽,第四點第五款第 1 目在「減…」的括號裡明文把它排除在比較宣稱的規範外。
檢驗值剛好落在門檻上,算達到嗎?
兩組的文字方向相反,要分開讀。往下的宣稱寫的是不得超過表所示之量,所以等於門檻值仍然符合。往上的宣稱寫的是達到或超過表所示之量,等於門檻值也符合。真正的風險在數據修整:營養標示的數值修整方式另有規定,修整前後可能跨過門檻。實務上的作法是把未修整的檢驗值與修整後的標示值都留著,並確認兩者都站得住。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檢驗值是否足以支持宣稱,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數字修整的規則見營養標示的數字,怎麼修整才對。
最後
這些數值查一次就記得住的不多,值得記住的是三件事。
第一,三組詞對三張表。第二,固體與液體的門檻常常差一倍,型態要先確定。第三,低鈉那一項會多要一個鉀。剩下的回去查表就好,表格隨公告修正而變動,背下來反而危險。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為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衛授食字第 1121302909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其中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各表數值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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