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單一原料的名稱,怎麼寫才對

成分欄裡的單一原料名稱究竟應該要寫到多細才算對?食品技師依食藥署答覆逐項拆解麵粉、明膠、益生菌與水這四種情形,並指出那兩個可以回去查的名稱清單究竟放在哪兩個地方。

單一原料的名稱,怎麼寫才對

先講結論:內容物名稱的標準是「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標示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食藥署就益生菌那一題把判準講得最清楚:內容物名稱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包含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標示之,並指出產品不得僅標示「益生菌」。

名稱有兩個可以查的來源: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與 CNS

這一題不靠語感,有清單可以對。

食藥署答覆列的兩個來源是「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先查清單,再決定寫法,比自己造詞穩得多。

「益生菌」被排除的理由在於它是一個功能或類別的描述,沒有指向具體的菌。食藥署的建議寫法是例如:乳酸菌。菌種名稱怎麼寫的細節見乳酸菌的菌種名稱怎麼標。

流程圖:單一原料的內容物名稱怎麼決定,第一步確認要標的是單一原料還是複合原料複合原料依食藥署答覆應標示複合原料名稱其名稱須能反映該原料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緊接著附上括號並於括號內將其組成之各項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第二步單一原料查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第三步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第四步兩個來源都查不到的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標示避免只寫功能或類別例如益生菌不得僅標示益生菌應標示乳酸菌
先查兩個清單,再決定成分欄怎麼寫。

麵粉:符合 CNS 就可以用通稱——查詢量排前段的一題

這一題的查詢量在內容物那一族排前段。

食藥署答覆先講原則:有關複合食品原料之標示方式,應標示複合原料名稱,其名稱須能反映該原料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緊接著附上括號,並於括號內將其組成之各項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另倘食品中之複合原料已收載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且符合該品質標準,則得逕以 CNS 所定名稱標示,得免展列該複合原料之各項組成物。

接著套到麵粉:食品中使用之「麵粉」,倘以小麥磨製之穀粉,且其品質規格如確實符合 CNS 標準,則得以「麵粉」、「小麥麵粉」名稱標示。反之,應依前開規定詳實展開標示之。

答覆最後補了一句很實務的話:倘係販售麵粉產品,則應依實際使用之原料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所以麵粉本身當成終產品在賣的時候,走的是另一套。

對照圖:四個最常問的單一原料寫法,麵粉倘以小麥磨製之穀粉且品質規格確實符合CNS標準則得以麵粉或小麥麵粉名稱標示反之應詳實展開標示;明膠於內容物欄位僅標示明膠尚屬適法惟建議業者如實標示該原料取製來源例如魚皮明膠或明膠括號魚皮;益生菌不得僅標示益生菌應明確標示例如乳酸菌因為內容物名稱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標示;水額外添加之水仍須標示惟水本身為某內容物之構成物且該內容物名稱足以表徵含有水分者得免展開標示另於製造加工過程中蒸發揮發等去除之水且不會成為終產品之構成物得免標示
同樣是單一原料,四種情形各有各的判準。

明膠與水:一個建議、一個分三種

明膠那一題的答案是「可以簡寫,但建議寫清楚」。

食藥署答覆:食品倘使用明膠作為原料,則於內容物欄位僅標示「明膠」,尚屬適法。惟建議業者如實標示該原料取製來源,例如:「魚皮明膠」、「明膠(魚皮)」等,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資訊。要注意這與過敏原醒語是兩套規則,魚類來源的明膠在過敏原那一側另有判斷,見乳糖、明膠這些取得物算不算。

水那一題分三種情形:食品中如額外添加之內容物「水」,仍須標示之;惟「水」本身為某內容物之構成物(例如:使用於食品中的糖漿、鹽水或碳酸水),且該內容物名稱足以表徵含有水分者,得免展開標示「水」。另於食品之製造、加工過程中,蒸發、發揮等去除之水或其他揮發性原料,且不會成為終產品之構成物,則得免標示之。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圈出所有只寫功能或類別的名詞

  • 把成分欄逐項對回那兩個清單。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與 CNS
  • 圈出所有只寫功能或類別的名詞。益生菌、酵素、植物萃取這類要換成具體名稱
  • 確認配方裡的水是哪一種。額外添加的要標,構成物與製程去除的得免

常見問題

「麵粉」和「小麥麵粉」都可以嗎?

依食藥署答覆,符合 CNS 標準者兩種都可以。答覆原文是食品中使用之「麵粉」,倘以小麥磨製之穀粉,且其品質規格如確實符合 CNS 標準,則得以「麵粉」、「小麥麵粉」名稱標示。反之,應依前開規定詳實展開標示之。所以條件有兩個:以小麥磨製,且品質規格符合 CNS。不符合的話要回到複合原料的展開規則,也就是標示複合原料名稱並在括號內依含量多寡依序列出組成原料。另外要注意販售麵粉產品本身時,應依實際使用之原料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複合原料的展開規則見複合原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只寫「益生菌」可以嗎?

依食藥署答覆不可以。答覆原文是內容物名稱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包含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標示之。產品應於內容物欄位明確標示,例如:乳酸菌,不得僅標示「益生菌」。這個判準可以推廣:成分欄裡只描述功能或類別的名詞都有同樣的風險,例如「酵素」、「植物萃取物」、「膠體」。審查時把這類詞圈出來,回去查清單上對應的名稱。

明膠要不要寫來源?

依食藥署答覆,僅標「明膠」尚屬適法,寫來源屬建議。答覆原文是食品倘使用明膠作為原料,則於內容物欄位僅標示「明膠」,尚屬適法。惟建議業者如實標示該原料取製來源,例如:「魚皮明膠」、「明膠(魚皮)」等,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資訊。實務上建議寫來源的另一個理由在過敏原那一側:魚類來源的明膠在「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第十款有自己的但書,而該但書附了用途條件。成分欄與過敏原醒語是兩套規則,但資訊來源是同一份規格書。

製程用的水要不要標?

分三種情形。食藥署答覆是食品中如額外添加之內容物「水」,仍須標示之;惟「水」本身為某內容物之構成物(例如:使用於食品中的糖漿、鹽水或碳酸水),且該內容物名稱足以表徵含有水分者,得免展開標示「水」。另於食品之製造、加工過程中,蒸發、發揮等去除之水或其他揮發性原料,且不會成為終產品之構成物,則得免標示之。就通心麵的情形,答覆指出倘所添加之水分已於製造、加工過程中去除,則得免標示之。所以判斷的問題是:這些水最後有沒有留在終產品裡。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配方的標示方式,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

最後

內容物名稱這一題,難的地方在於成分欄的字數有限,而規則要求的是精確。

可以省字的情形有條件:麵粉要符合 CNS、明膠可以簡寫但建議寫來源、水要看留不留在終產品裡。不能省的是只寫功能或類別的那一類,那一類缺的正是名稱本身。先查清單,字數的問題再想辦法。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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