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原料的名稱,怎麼寫才對
成分欄裡的單一原料名稱究竟應該要寫到多細才算對?食品技師依食藥署答覆逐項拆解麵粉、明膠、益生菌與水這四種情形,並指出那兩個可以回去查的名稱清單究竟放在哪兩個地方。

先講結論:內容物名稱的標準是「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標示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食藥署就益生菌那一題把判準講得最清楚:內容物名稱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包含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標示之,並指出產品不得僅標示「益生菌」。
名稱有兩個可以查的來源: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與 CNS
這一題不靠語感,有清單可以對。
食藥署答覆列的兩個來源是「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先查清單,再決定寫法,比自己造詞穩得多。
「益生菌」被排除的理由在於它是一個功能或類別的描述,沒有指向具體的菌。食藥署的建議寫法是例如:乳酸菌。菌種名稱怎麼寫的細節見乳酸菌的菌種名稱怎麼標。
麵粉:符合 CNS 就可以用通稱——查詢量排前段的一題
這一題的查詢量在內容物那一族排前段。
食藥署答覆先講原則:有關複合食品原料之標示方式,應標示複合原料名稱,其名稱須能反映該原料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緊接著附上括號,並於括號內將其組成之各項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另倘食品中之複合原料已收載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且符合該品質標準,則得逕以 CNS 所定名稱標示,得免展列該複合原料之各項組成物。
接著套到麵粉:食品中使用之「麵粉」,倘以小麥磨製之穀粉,且其品質規格如確實符合 CNS 標準,則得以「麵粉」、「小麥麵粉」名稱標示。反之,應依前開規定詳實展開標示之。
答覆最後補了一句很實務的話:倘係販售麵粉產品,則應依實際使用之原料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所以麵粉本身當成終產品在賣的時候,走的是另一套。
明膠與水:一個建議、一個分三種
明膠那一題的答案是「可以簡寫,但建議寫清楚」。
食藥署答覆:食品倘使用明膠作為原料,則於內容物欄位僅標示「明膠」,尚屬適法。惟建議業者如實標示該原料取製來源,例如:「魚皮明膠」、「明膠(魚皮)」等,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資訊。要注意這與過敏原醒語是兩套規則,魚類來源的明膠在過敏原那一側另有判斷,見乳糖、明膠這些取得物算不算。
水那一題分三種情形:食品中如額外添加之內容物「水」,仍須標示之;惟「水」本身為某內容物之構成物(例如:使用於食品中的糖漿、鹽水或碳酸水),且該內容物名稱足以表徵含有水分者,得免展開標示「水」。另於食品之製造、加工過程中,蒸發、發揮等去除之水或其他揮發性原料,且不會成為終產品之構成物,則得免標示之。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圈出所有只寫功能或類別的名詞
- 把成分欄逐項對回那兩個清單。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與 CNS
- 圈出所有只寫功能或類別的名詞。益生菌、酵素、植物萃取這類要換成具體名稱
- 確認配方裡的水是哪一種。額外添加的要標,構成物與製程去除的得免
常見問題
「麵粉」和「小麥麵粉」都可以嗎?
依食藥署答覆,符合 CNS 標準者兩種都可以。答覆原文是食品中使用之「麵粉」,倘以小麥磨製之穀粉,且其品質規格如確實符合 CNS 標準,則得以「麵粉」、「小麥麵粉」名稱標示。反之,應依前開規定詳實展開標示之。所以條件有兩個:以小麥磨製,且品質規格符合 CNS。不符合的話要回到複合原料的展開規則,也就是標示複合原料名稱並在括號內依含量多寡依序列出組成原料。另外要注意販售麵粉產品本身時,應依實際使用之原料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複合原料的展開規則見複合原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只寫「益生菌」可以嗎?
依食藥署答覆不可以。答覆原文是內容物名稱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包含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標示之。產品應於內容物欄位明確標示,例如:乳酸菌,不得僅標示「益生菌」。這個判準可以推廣:成分欄裡只描述功能或類別的名詞都有同樣的風險,例如「酵素」、「植物萃取物」、「膠體」。審查時把這類詞圈出來,回去查清單上對應的名稱。
明膠要不要寫來源?
依食藥署答覆,僅標「明膠」尚屬適法,寫來源屬建議。答覆原文是食品倘使用明膠作為原料,則於內容物欄位僅標示「明膠」,尚屬適法。惟建議業者如實標示該原料取製來源,例如:「魚皮明膠」、「明膠(魚皮)」等,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資訊。實務上建議寫來源的另一個理由在過敏原那一側:魚類來源的明膠在「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第十款有自己的但書,而該但書附了用途條件。成分欄與過敏原醒語是兩套規則,但資訊來源是同一份規格書。
製程用的水要不要標?
分三種情形。食藥署答覆是食品中如額外添加之內容物「水」,仍須標示之;惟「水」本身為某內容物之構成物(例如:使用於食品中的糖漿、鹽水或碳酸水),且該內容物名稱足以表徵含有水分者,得免展開標示「水」。另於食品之製造、加工過程中,蒸發、發揮等去除之水或其他揮發性原料,且不會成為終產品之構成物,則得免標示之。就通心麵的情形,答覆指出倘所添加之水分已於製造、加工過程中去除,則得免標示之。所以判斷的問題是:這些水最後有沒有留在終產品裡。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配方的標示方式,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
最後
內容物名稱這一題,難的地方在於成分欄的字數有限,而規則要求的是精確。
可以省字的情形有條件:麵粉要符合 CNS、明膠可以簡寫但建議寫來源、水要看留不留在終產品裡。不能省的是只寫功能或類別的那一類,那一類缺的正是名稱本身。先查清單,字數的問題再想辦法。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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