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局稽查請技師陪同,差在哪
衛生局稽查請食品技師陪同,法律上只有行政程序法第31條須經機關許可的輔佐人,或第24條須提出委任書的代理人。技師到場做什麼、不能代簽什麼,配合義務仍在業者身上,結果由機關認定。
稽查應對共 20 篇,由執業食品技師林信宏博士親筆撰寫,每篇都寫清楚法規依據與現場做法。

衛生局稽查請食品技師陪同,法律上只有行政程序法第31條須經機關許可的輔佐人,或第24條須提出委任書的代理人。技師到場做什麼、不能代簽什麼,配合義務仍在業者身上,結果由機關認定。

員工在場也是受查對象,而員工說的話會算到公司身上。食品技師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說明四個動作:通知對口、只講確實知悉的部分、不臆測不代為承認、紀錄表看完再簽。

查核紀錄要記什麼,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 14 條列了五項。食品技師逐項說明簽名前要看哪幾欄、簽名確認的到底是什麼,以及第 3 項那個「應列為附件」的意見陳述怎麼用。

沒有法定期限,因為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的二個月綁在「人民依法規之申請」上,而稽查是機關依職權執行。食品技師說明整條線上哪幾個節點才有數字,以及等待期間該準備什麼。

餐飲業只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0 至 34 條,但第 32 條第 5 款的二小時與六十度當場就能量。食品技師逐款整理最常被記下來的那幾項,以及外燴報備查與廚師證書的門檻。

食品工廠的缺失多半出在紀錄,不在現場。食品技師整理 GHP 準則第 21 條那十四條的 SOP 範圍、第 13 條要管制的七項製程參數,以及運輸廂體負十二度與攝氏七度這兩個硬數字。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有十九個條次帶紀錄義務,而且全部都要保存五年。食品技師說明真正的判準是這份紀錄能不能事後補:每日量的、逐批產生的、綁在效期上的那四類補不回來。

專案稽查的權限與例行稽查完全相同,差別在範圍。食品技師說明食安法第 4 條與第 5 條的法源、專案範圍為什麼是窄而深,以及怎麼自己查出當季鎖定的是哪些品項與查核重點。

檢舉案的稽查權限與例行稽查完全相同,差別全在資訊不對稱。食品技師整理檢舉獎勵辦法的四個特徵、內部人的獎金上限為什麼是一般情形的兩倍,以及為什麼你查不到是誰檢舉的。

會。食安法第 3 條第 7 款的食品業者定義包含「販賣」,而 GHP 準則第 2 條就指回那一款。食品技師說明網路賣家實際上要對哪幾款,以及外送平台業專屬的第 25 條那七款是什麼。

不能拒絕,食安法第 41 條寫明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現場能不能錄影,答案在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 7 條與第 14 條第 3 項,食品技師把兩層條文接起來看。

取樣是無償、隨機,業者不得指定,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食品技師說明辦法第 9 條的四個規則、你會拿到的那份收據怎麼用,以及封存之後為什麼東西還在卻動不得。

食安法第 39 條給十五日申請複驗,辦法第 12 條再補上「以一次為限」與要繳費。食品技師說明這五個條件、十五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怎麼算,以及複驗與陳述意見到底差在哪。

稽查這條線的法源是食安法第 41 條,五款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品技師把這條線的關卡依序排出來,說明封存與暫停作業差在哪,以及第 39 條的十五天怎麼算。

稽查會查什麼要拆成兩層:第 41 條管主管機關能做什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才是查核標準。食品技師整理五款措施、準則十章的業態對照,以及帶紀錄義務的十九個條次在哪裡。

稽查屬行政調查,開場確認三件事不是為了擋,是為了把當天那份紀錄做對。食品技師說明要確認來的人是誰、依據食安法第 41 條哪一款,以及例行、專案與檢舉三種來源差在哪裡。

複查不通過本身不是處分。真正啟動罰鍰的,是「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這八個字。

同樣的缺失,有人收到限期改善,有人收到裁處書。差別常常不在硬體,在於那天的紀錄寫成什麼樣子。

通路稽核考的不是你有多少張證書,是你說的跟你做的是不是同一件事。文件是那件事的證據,不是那件事本身。

多數業者把該修的修一修就回「已改善完畢」,然後複查時同一項又被開一次。問題不在有沒有改,在回覆沒讓對方看見你改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