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過敏原醒語怎麼寫、標在哪

過敏原的醒語究竟應該怎麼寫、標在哪一面?食品技師並排比較醒語句型與品名載明這兩條路各自的維護成本,並說明香料這類食品添加物產品為什麼適用的是另外一套不同的答案。

過敏原醒語怎麼寫、標在哪

先講結論:「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三點給了兩條路,擇一標示。第一條是醒語句型:「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第二條是品名載明: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第二條的陷阱在「全部載明」四個字,少一項就不成立。位置與字體回到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第一條路:醒語句型——與品名解耦,多數產品走這條

這是多數產品走的路,因為它與品名解耦。

規定第三點第一款列了兩個句型與一個開放式結尾。食藥署答覆舉過具體例子:產品確實含有蝦及其製品者,標示為「本產品含有蝦成分/製品」、「本產品含有蝦成分/製品,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尚屬適法。

要注意「○○」要填的是致過敏性內容物的名稱。如果產品同時含有蝦與大豆,兩項都要出現在醒語裡。

流程圖:過敏原醒語的兩條路,第一條醒語句型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三點第一款可寫本產品含有某某或本產品含有某某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要全部列入醒語;第二條品名載明依第三點第二款於品名載明某某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所以品名要承載全部項目改配方時品名要跟著改;兩條路都要符合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得小於二毫米
兩條路擇一,但品名那條路的維護成本比較高。

第二條路:品名載明——把維護責任搬到品名上

這條路看起來省版面,實際上把維護責任搬到品名上。

第三點第二款的條件句是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所以「鮮蝦牛奶濃湯」如果同時含蛋,品名沒有把蛋載明,就不符合這一款,要回頭補醒語。

配方微調的時候問題會放大。加一項過敏原原料,走醒語那條路是改一行字,走品名那條路要改品名,而品名牽動包材、通路頁面與既有庫存。

位置與字體:顯著醒語資訊與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下限

規定第二點要求標示在其容器或外包裝上,並以「顯著醒語資訊」描述。

字體的下限回到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過敏原醒語屬於「其他項目」,所以小包裝的例外涵蓋得到它。小包裝的完整處理見字體二毫米,哪些情況可以例外。

對照圖:醒語句型與品名載明兩條路的差別,醒語句型的優點是與品名解耦改配方時只改醒語那一行缺點是要另外找版面放一段文字維護時要確認所含項目全部列入;品名載明的優點是省一段版面缺點是依第三點第二款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所以品名要承載全部項目加一項原料就要改品名而品名牽動包材通路頁面與既有庫存兩條路都受食安法第28條拘束標示內容須與事實相符
省版面的那條路,改配方時的成本比較高。

食品添加物產品那一側:香料廠常問的那一題

這一題的答案與包裝食品不同,所以香料廠常問。

食藥署答覆指出:食品添加物產品(如香料),非屬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得免標示過敏原相關資訊;惟食品添加物若含有過敏原成分者,建請提供下游廠商相關資訊,以利終產品之標示。同一段接著說明,食品添加物產品如確實為含有牛奶及製品製成之原料,應依規定標示「本品的香料含有牛奶製品,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所以買香料的那一方要主動向上游索取過敏原資訊,終產品的醒語才填得完整。添加物外包裝的應標項目見食品添加物的外包裝要標什麼。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決定走醒語還是品名,寫進規格書

  • 決定走醒語還是品名,並把決定寫進規格書。同一品項不要兩種寫法並存
  • 把醒語裡的項目與成分欄逐項對一次。常見的漏失是成分欄有三項、醒語只寫了兩項
  • 量一次包裝正反面的最大表面積。八十平方公分是小包裝例外的門檻

常見問題

只寫「本產品含有○○」夠不夠?

夠,這是規定第三點第一款明列的句型之一。第三點的結構是前點醒語資訊,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第一款列「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食藥署答覆也確認:產品確實含有蝦及其製品者,標示為「本產品含有蝦成分/製品」、「本產品含有蝦成分/製品,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尚屬適法。真正會出問題的地方在「○○」填得完不完整,所含的致過敏性內容物要全部出現。另外該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實施,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品名載明過敏原,就可以不寫醒語嗎?

可以,但條件是品名要把所含的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第三點第二款的原文是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只載明其中一項的品名不符合這一款,仍要以第一款的醒語補足。實務上的建議是把這條路留給配方穩定、過敏原項目單一的產品;多項或配方常調整的產品走醒語那條路比較不容易出錯,因為改動的範圍只有一行字。

香料含牛奶製品,可以怎麼寫?

依食藥署答覆,食品添加物產品本身非屬「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之規範對象,但含有牛奶及製品製成之原料者,應標示相關醒語。答覆原文為食品添加物產品(如香料),非屬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得免標示過敏原相關資訊;惟食品添加物若含有過敏原成分者,建請提供下游廠商相關資訊,以利終產品之標示,並就所詢情形指出如確實為含有牛奶及製品製成之原料,應依規定標示「本品的香料含有牛奶製品,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對終產品廠來說重點在於索取資訊:香料的過敏原資訊沒拿到,終產品的醒語就填不完整。香料的成分展開規則見香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醒語要標在哪一面?

規定第二點寫的是「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沒有指定面向,但要求顯著。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放在成分欄附近,讓兩者可以互相對照。字體的下限回到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的二毫米,小包裝的例外條件是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且過敏原醒語屬於該款所稱之「其他項目」。要避免的情形是把醒語放在封口膠帶、外箱或貼紙的背面,那會影響「顯著」的認定。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版面是否符合顯著要求,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最後

兩條路的選擇,實務上其實是在選維護成本。

醒語那條路要多一段版面,但改配方時只改一行。品名那條路省版面,代價是品名要承載全部項目,加一項原料就要動品名。配方還會變的產品,選前者比較省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1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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