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原則是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例外只有一個: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注意那三個項目是不能縮的。而真正容易出錯的不是門檻數字,是怎麼量——因為法規裡同時存在「最大表面積」與「總表面積」兩個名詞:前者指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後者指一容器中所有表面之面積之總和。用錯一個,門檻就從一個平面變成整個容器。
原則與唯一的例外
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寫得很完整,值得整句念一次: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這句話拆成三段來看:
- 原則——長度、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注意是兩個維度都要,不是只看高度
- 例外的門檻——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
- 例外裡的例外——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這三項,即使是小包裝也不能縮
第三點最常被忽略。很多人記住了「小包裝可以縮字」,卻沒記住那三個項目不在豁免範圍內——而它們恰好是消費者最需要看清楚的三件事。
兩個面積名詞,不要混用
這是本篇最該帶走的一段。
依食藥署說明,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稱的「最大表面積」係指容器或外包裝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3 點所稱的「總表面積」係指一容器中所有表面之面積之總和。
| 名詞 | 定義 | 用在哪 |
|---|---|---|
| 最大表面積 | 容器或外包裝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 | 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 80 平方公分;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的 20 平方公分 |
| 總表面積 | 一容器中所有表面之面積之總和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3 點的 100 平方公分 |
差距有多大?一個長寬高各 5 公分的立方體,最大表面積是 25 平方公分,總表面積是 150 平方公分——差六倍。用錯名詞,會把一個符合小包裝條件的產品誤判成一般包裝,或反過來。
三個門檻,三種待遇
把相關規定排在一起,就能看出這是一個逐級放寬的設計:
- 一般情形——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 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字體得小於二毫米
- 總表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分——營養標示得以表格框橫向方式標示
- 最大表面積不足 20 平方公分——依〈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 日衛授食字第 1101301942 號公告訂定,依食安法第 23 條,自即日生效),得擇一:其一,於產品外包裝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過敏原等警語資訊;其二,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應標示事項得以 QR Code 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
注意第 3 項的門檻用的是總表面積,其餘用的是最大表面積。這不是排版疏忽,是三套規定各自定義的結果——所以量的時候要先確認你正在對哪一條。
還有兩條同在第 19 條的規定
既然翻到了第 19 條,另外兩款順便講清楚,因為它們同樣常被問到:
- 第 2 款——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所以中英並列不是違規,但主從關係不能顛倒
- 第 3 款——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第 3 款那個「但書」是進口分裝業者最常用到的一段:要再加工的,可以先進來,但販賣前必須完成中文標示。製造廠商識別的相關問題見進口、分裝、代工,製造廠商是誰。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尺量一次最大的那一面。不是量全部再加起來——除非你在對營養標示那一條
- 確認品名、廠商名稱、有效日期沒有被縮到二毫米以下。小包裝的豁免不包含這三項
- 檢查外文有沒有比中文大。國內製造者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常見問題
「二毫米」是量哪裡?
是字體的長度與寬度,兩個維度各自都不得小於二毫米。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的原文是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各」這個字很關鍵,它排除了「高度夠就好、寬度可以壓扁」的作法。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把字體橫向壓縮以塞進有限版面:視覺上高度仍然達標,但寬度已經不足。另外要注意這是對標示字體的要求,所以同一張標籤上不同項目若使用不同字級,要逐項確認,不能只看最大的那幾個字。
最大表面積怎麼判斷?
依食藥署說明,「最大表面積」係指容器或外包裝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所以判斷方式是:找出這個容器上面積最大的那一個平面,只算它,不把其他面加進來。這與〈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3 點的「總表面積」——係指一容器中所有表面之面積之總和是完全不同的算法。實務上建議在產品規格書裡把兩個數字都記下來,並註明各自對應哪一條規定,因為包材改版時最容易發生的就是「面積變了,但沒有重新判斷適用哪一格」。
中英文並列會違規嗎?
不會,但有主從之分。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款規定: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所以並列本身是被預期會發生的情形,規定管的是呈現上的比重關係——中文不能變成附註。實務上要留意的是外銷轉內銷、或使用國際通用版包材的產品:包材原本以外文為主設計,加上中文標籤之後如果中文明顯小於外文,就可能不符合「以中文為主」。至於輸入食品,適用的是同條第 3 款,規則不同。
用 QR Code 取代標示,任何產品都可以嗎?
不行,那是小包裝食品的專屬選項,而且有門檻與範圍限制。依〈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 日衛授食字第 1101301942 號公告,依食安法第 23 條),適用對象是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即使適用,也不是全部都能用 QR Code——品名及有效日期仍應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他應標示事項才得以 QR Code 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另一個選項則是簡化標示,於外包裝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過敏原等警語資訊。兩者擇一,不是混用。
最後
字體大小這一題之所以常錯,不是因為規則難,而是因為它被當成排版問題處理。
版面不夠了,設計端最自然的反應是把字縮小、把字壓扁、或把某幾項往其他面挪。這三個動作各自對應到一條規定:字體二毫米、長寫各自計算、以及面積要量對那一面。
所以最有效的作法,是在包材設計階段就把這三個數字寫進規格:最大表面積多少、總表面積多少、最小字級多少。等到打樣回來才量,能改的就只剩重印。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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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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