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 GI 和健康,能不能寫
包裝上寫低 GI 或者健康這兩個詞到底可不可以?食品技師分別追到各自的法規依據,說明低 GI 為什麼影射生理功能,而健康兩個字又為什麼會因為出現的位置不同而有不同結論。

先講結論:兩個詞走的是兩條不同的路。「低 GI」依食藥署答覆,「GI」乙詞係指「升糖指數」,用以衡量糖類對血糖值之影響,如標示則影射該產品具「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所列「涉及生理功能者」,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健康」依該準則,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該規定自 111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而「健康維持」依食藥署答覆屬該準則中可使用之詞句。
「低 GI」為什麼被擋:GI 不在營養宣稱的兩組名單內
這一題的答案不在營養宣稱那一套規則裡。
GI 不在「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三點的兩組名單內,所以依第七點,非屬「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不得標示第四點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營養宣稱詞句。這一層先把它擋住。
第二層是第 28 條。食藥署答覆指出,標示 GI 會影射該產品具「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所列「涉及生理功能者」,因此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
「健康」的位置決定答案:用在品名與用在文案不同
這一題的規則比較細,因為它管的是「品名」這個位置。
食藥署答覆引述該準則: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上開規定自 111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
答覆接著處理商標與品牌那一側:倘產品之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出現「健康(Health)」字樣,雖於品名中未出現,惟該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一部分者,則視違反上開規定。
所以把「健康」從品名移到商標,並不當然安全;要看它與品名併列之後的整體表現。
表七:有些食品連「高」都不能寫:與數值無關的限制
這一點最容易被忽略,因為它與數值無關。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表七所列之食品,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較…高、較…多」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以及營養素生理功能例句等之宣稱。
表七列的包含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碳酸飲料(不包含符合表一之無糖宣稱者)、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不包含符合表一之無糖宣稱且未使用甜味劑者)與調味料類等。
所以產品即使驗出的鈣含量達到表三門檻,若它落在表七的類別裡,仍然不能寫「高鈣」。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把所有形容詞與縮寫抄成一張清單
- 把包裝上所有形容詞與縮寫抄成一張清單。GI、GL、低敏這類縮寫最容易被漏掉
- 確認「健康」有沒有出現在品名,以及商標是否與品名併列。位置決定結論
- 查一次自己的產品類別有沒有落在表七。落在表七的,含量達標也不能寫「高」
常見問題
一般食品可以標「低 GI」嗎?
依食藥署答覆,涉嫌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答覆原文分兩段:先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再說明「GI」乙詞係指「升糖指數」,用以衡量糖類對血糖值之影響,如標示則影射該產品具「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所列「涉及生理功能者」,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該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200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療效字眼的整體界線見食品廣告不能寫什麼?療效字眼的界線。
「健康」可以放在品名以外的地方嗎?
要看它與品名併列之後的整體表現。該準則認定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食藥署答覆進一步說明:倘產品之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出現「健康(Health)」字樣,雖於品名中未出現,惟該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一部分者,則視違反上開規定。該準則第 3 條另規定認定時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包裝的整體表現,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健康維持」也不能寫嗎?
依食藥署答覆,「健康維持」屬該準則中可使用之詞句。答覆原文指出「健康維持」係屬「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準則」中可使用之詞句,並說明該準則規範的是一般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的情形。所以兩個詞的差別在於它落在哪一個位置、以及該詞句是否列在準則的可使用清單內。實務上的作法是把要用的詞句逐一對回準則的附件,用語感判斷會失手。
含量達到表三門檻,就一定能寫「高鈣」嗎?
還要確認產品類別沒有落在表七。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表七所列之食品,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較…高、較…多」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以及營養素生理功能例句等之宣稱。表七列的類別包含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零食類食品、碳酸飲料、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與調味料類等,其中碳酸飲料與糖果類各自附了括號例外,條件請逕查表七原文。所以判斷順序是先看類別、再看數值;類別落在表七的產品,數值達標也不能寫。
最後
這兩個詞常被放在一起問,但它們卡在不同的地方。
「低 GI」卡在 GI 指向生理功能,所以走第 28 條與認定準則。「健康」卡在它出現的位置,品名裡認定為易生誤解,商標與品名併列也可能被一起看。要寫之前先確認走的是哪一條路,查錯地方會得到錯的答案。相關界線見有機、天然、無添加能不能寫。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或宣稱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衛授食字第 10812015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衛授食字第 1131200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其中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第 4 條自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為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衛授食字第 1121302909 號公告修正。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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