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效期只標到年月,行不行

有效日期只標到年月究竟行不行?食品技師說明食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的三個月門檻,以及只標年月的時候效期終止日被推到當月末日之後,安定性數據為什麼要跟著撐到月底那一天。

效期只標到年月,行不行

先講結論:可以,但有一個門檻與一個效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門檻是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效果是只標年月的那一批,當月之末日就是效期的終止日。食品添加物那一側的規定在第 17 條,文字相同。

原則是年月日

第 13 條的本文有兩個要求疊在一起。

第一個是呈現方式: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第二個是內容: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給了格式上的彈性,所以西元或民國、數字或含月份縮寫都可以,前提是讀得出來是哪一天。

流程圖:有效日期要標到年月日還是年月,第一步看原則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第二步看但書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第三步算效果只標年月者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所以標示為某年某月的產品效期到該月最後一天;第四步食品添加物那一側適用施行細則第17條文字相同本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三個月以上才有但書可以用,用了就以當月末日為終止日。

但書的門檻與效果

但書的條件是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所以保存期限兩個月的產品不能只標年月,要標到日。這一點在冷藏品與短效期產品上特別常見。

效果那一句更重要: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標成「2027 年 3 月」的產品,效期算到 3 月 31 日。這會影響兩件事:產品實際可售的天數,以及通路端的即期品判斷。

反過來說,如果安定性數據支持的終止日落在月中,只標年月等於把效期往後延到月底。那一段差距要有數據撐得住。效期怎麼訂見有效日期怎麼訂才站得住。

對照圖:標到年月日與只標年月的差別,標到年月日者適用所有產品依第13條本文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效期終止日就是標示的那一天;只標年月者限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適用依第13條但書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所以標示為某年某月者效期算到該月最後一天實務影響是可售天數與通路端的即期品判斷都會跟著變並且安定性數據要能支撐到月底那一天;兩者都要求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
只標年月,效期就被推到月底,數據要撐得住。

添加物那一側是第 17 條

食品添加物的有效日期在食安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應的細則條文是第 17 條。

第 17 條的文字是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兩條的規則相同,差別只在引用的本法條款。添加物外包裝的其他應標項目見食品添加物的外包裝要標什麼。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查一次每個品項的保存期限有沒有到三個月。沒到的要標年月日
  • 只標年月的品項,確認安定性數據撐到月底。終止日是當月末日
  • 確認日期是印刷在容器或外包裝上。第 13 條本文的要求是印刷

常見問題

有效日期可以只標到年月嗎?

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可以。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本文要求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書則規定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所以門檻是保存期限三個月,效果是當月末日為終止日。保存期限未達三個月的產品要標到日。食品添加物適用第 17 條,文字相同。

只標年月,效期算到哪一天?

當月的最後一天。第 13 條但書寫明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所以標示為某年某月的產品,效期到該月最後一天為止。實務上要注意兩個後果:第一,安定性數據要支撐到月底,不能只支撐到月中;第二,通路端的即期品與退換貨判斷會以月底為基準,與自己內部排程可能不同。建議把這件事寫進規格書的效期欄,避免內部與通路對不起來。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可以寫成什麼樣子?

條文給的是能辨明這個標準,沒有指定單一格式。第 13 條的文字是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所以西元或民國紀年、數字之間用點或斜線分隔,只要讀得出是哪一天都在範圍內。真正的風險在歧義:純數字且沒有分隔的寫法,在不同市場可能被讀成不同日期。另外第 13 條同時要求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而依食藥署答覆,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日期格式是否符合能辨明之要求,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保存期限剛好三個月,算不算「三個月以上」?

條文寫的是「在三個月以上」,包含三個月。法規用語裡「以上」含本數,所以保存期限正好三個月的產品落在但書範圍內。要注意的是這個判斷以保存期限本身為準,而保存期限依食藥署函釋應由原製造業者依其所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定,並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所以不能為了用但書去拉長保存期限,順序是先有數據、再有期限、最後才決定標到年月還是年月日。

最後

這一條的實務影響比它的篇幅大。

只標年月看起來只是少印兩個數字,但它把效期的終止日推到當月最後一天。對短效期產品來說那可能是十幾天的差距,而那段差距要由安定性數據負責。先確認數據,再決定要印幾位數。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除第 22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條文與函釋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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