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百分之三的非故意攙雜率是什麼

基因改造的百分之三非故意攙雜率到底應該要怎麼計算?食品技師點出條文裡的那兩個限制詞,說明分母為什麼是該項原料,以及要主張非故意攙入需要準備哪些文件才真的站得住腳。

百分之三的非故意攙雜率是什麼

先講結論:百分之三是一條身分界線,而且分母是單一原料。「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三點: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兩個關鍵字:非故意限定了原因,占該項原料限定了分母。食品添加物與散裝食品的對應規定文字相同。

分母是那一項原料,不是整個產品

這是實務上最常算錯的地方。

條文寫的是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所以一個產品裡有百分之十的大豆粉,判斷的分母就是那百分之十的大豆粉。

換句話說,產品裡若有 100 公克大豆粉,其中非故意攙入的基因改造大豆在 3 公克以下,該項大豆粉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 3 公克,整項大豆粉就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要依第二點標示字樣。

流程圖:百分之三非故意攙雜率的計算與適用,第一步確認攙入是不是非故意條文列舉的原因是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故意添加者不適用這一點;第二步確認分母條文寫的是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所以分母是該項原料不是整個產品;第三步計算該項原料中非故意攙入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所占比例;第四步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並依第二點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第五步要標示非基因改造字樣者另須符合第四點的條件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某某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分母是那一項原料,產品總重不進這個算式。

「非故意」限定了原因:排除刻意添加的情形

條文把原因列舉出來: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

這一點排除的是刻意添加的情形。配方裡有意使用基因改造原料的,直接落在第二點,沒有百分之三的空間可以用。

實務上要能主張「非故意」,要有可以說明的來源管理:供應商聲明、分流儲運的紀錄、驗證報告。沒有這些文件時,主張會站不住。

對照圖:百分之三以下與超過百分之三的效果差別,百分之三以下者依第三點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所以該項原料不觸發第二點的基因改造字樣標示義務且在符合第四點條件時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某某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超過百分之三者依第三點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所以依第二點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並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判斷的分母都是該項原料
跨過百分之三,整項原料的身分就翻過來。

和「非基因改造」的關係:要寫在包裝上還有另一道條件

百分之三以下只讓這一項原料取得「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身分,要在包裝上寫「非基因改造」還有另一道條件。

第四點規定包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所以百分之三處理的是身分,第四點處理的是能不能把身分寫在包裝上。完整條件見非基因改造要過哪兩關才能寫。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每一項原料單獨列一行各自算比例

  • 把每一項可能涉及的原料單獨列一行,各自算比例。分母是該項原料
  • 向上游索取分流儲運與來源管理的文件。主張非故意要有東西支撐
  • 確認供應商聲明的數值是以該項原料還是以產品為分母。兩者差很多

常見問題

百分之三是占整個產品還是占那一項原料?

占該項原料。第三點的原文是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分母寫得很明白,是「該項原料」。所以配方裡每一項涉及的原料要各自計算,不能把全部原料加總後除以產品總重。實務上供應商提供的數值要確認分母定義,兩種算法的結果可能差一個數量級。

刻意使用一點基因改造原料,可以靠百分之三免標嗎?

不行,第三點的前提是「非故意攙入」。條文把原因限定在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配方中有意使用的,直接適用第二點,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若屬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而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可以用第二點第三項的三組句型擇一。要主張非故意,實務上需要可以呈現的來源管理文件。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情形是否屬非故意攙入,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超過百分之三會怎樣?

該項原料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義務就跟著來。第三點後段規定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接著適用第二點: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字體依第五點第一款,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另外要同步檢查的是「非基因改造」字樣有沒有留在包裝上,那一句如果沒拿掉,會同時產生標示不實的問題。

食品添加物和散裝食品也是百分之三嗎?

是,三份應遵行事項的文字相同。「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與「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9 日以部授食字第 1041301628 號同一公告修正,三份的第三點都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差別在授權條文:包裝食品那一份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3 項,食品添加物那一份依第 24 條第 2 項。添加物外包裝的應標項目見食品添加物的外包裝要標什麼。

最後

這一條規定只有一句話,但那句話裡有兩個限制詞。

「非故意」限定原因,刻意使用的不適用;「占該項原料」限定分母,整個產品算出來的數字沒有意義。把這兩個詞圈起來再去看供應商給的數值,會發現很多文件其實沒有回答到這一題。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為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9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1628 號公告修正。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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