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營養宣稱分兩類,先看是哪類

營養宣稱為什麼一定要先分組才能查表?食品技師說明需適量攝取與可補充攝取這兩組名單各自的範圍與方向,以及為什麼膠原蛋白這類成分依第七點就不能用高或富含這類詞句描述。

營養宣稱分兩類,先看是哪類

先講結論:營養宣稱的規則是先分組,再查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3 項訂定的「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113 年 2 月 19 日衛授食字第 1121302909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其中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三點,把營養素分成兩組: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是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是蛋白質、膳食纖維與各項維生素、礦物質。第七點把界線封起來:非屬「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不得標示第四點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營養宣稱詞句,亦不得標示第五款涉營養素含量比較之詞句。

什麼算營養宣稱:說明、隱喻、暗示三種方式都算

這個詞的定義比直覺寬。

第三點第一款:營養宣稱: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

「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涵蓋的不只是「低糖」這類詞。包裝上的圖案、符號與排版,只要指向某個營養素的有無或多寡,都會被放進判斷範圍。

流程圖:營養宣稱的四個判斷步驟,第一步確認包裝上的文字圖案或符號是否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如果是就落入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第二步確認該營養素落在哪一組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為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為蛋白質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B6維生素B12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膽素鈣鐵碘鎂鋅氟硒;第三步兩組都不是的依第七點不得作第四點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之宣稱;第四步落在組內的再依產品型態是固體半固體或液體查對應的表
先分組,再查表。分組錯了,後面的數值都用錯張表。

兩組營養素的名單:需適量攝取與可補充攝取

名單是列舉式的,沒被列到的營養素就落到第七點。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的定義是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這一組對應的宣稱方向是往下,用「無」「低」這類詞。

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的定義是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之健康,可經由額外提供方式予以補充之蛋白質、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B6、維生素B12、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膽素、鈣、鐵、碘、鎂、鋅、氟、硒。這一組對應的宣稱方向是往上,用「高」「富含」這類詞。

對照圖:兩組營養素的宣稱方向與對應表格,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共八項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宣稱方向往下用無不含零者查表一用低少薄微略含者查表二宣稱低鈉者除鈉含量不得超過表二所示之量外於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共二十三項蛋白質膳食纖維十三種維生素與九種礦物質宣稱方向往上用高多強化富含者查表三欲敘述營養素生理功能者查表四;兩組以外的營養素依第七點不得作含量宣稱也不得作含量比較之宣稱
往下的宣稱查表一表二,往上的查表三表四。

第三種宣稱:比較——與其他產品相比的條件多一項

第四點第五款處理的是與其他產品相比的寫法,條件比單純的含量宣稱多一項。

往下比的情形:就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較…少」或「減…」(不包含減鈉鹽)或等同意義詞句標示者,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分別達到或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標明被比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減低之比例數。

往上比的情形要求差距達到表三所示之二分之一量,同樣要標明被比較的同類參考食品品名與增加的量或比例。

所以比較宣稱要在包裝上多放兩樣東西:被比較對象的品名,以及差距的數字。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圈出所有指向營養素的文字、圖案、符號

  • 把包裝上所有指向營養素的文字、圖案、符號圈出來。定義涵蓋說明、隱喻與暗示三種方式
  • 逐一判斷它屬於哪一組。兩組名單以外的營養素,依第七點不能作含量宣稱
  • 確認產品型態。固體(半固體)查每一百公克那一欄,液體查每一百毫升或每一百大卡那一欄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算營養宣稱?

依第三點第一款,營養宣稱是「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所以不限於文字。包裝上出現的圖案、符號,只要指向某個營養素的有無或多寡,都會被納入判斷。第二點另說明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包裝食品標示之營養宣稱;「特殊營養食品」之營養宣稱,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應遵行事項規定。實務上的作法是把包裝攤開,把所有與營養素有關的訊息列成一張清單,再逐項對應到第四點的各款。包裝整體表現的判斷方式見包裝上的圖案,算不算宣稱。

我想宣稱的營養素不在那兩組名單裡,怎麼辦?

依第七點不能作含量宣稱,也不能作含量比較的宣稱。原文是非屬「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不得標示第四點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營養宣稱詞句,亦不得標示第五款涉營養素含量比較之詞句。常見的情形是膠原蛋白、葡萄糖胺、酵素這類成分,它們不在兩組名單內。這不代表成分不能出現在成分欄,只是不能用「高」「富含」「低」這類含量宣稱的詞句去描述它。營養標示欄本身能放什麼,見營養標示欄能放什麼,不能放什麼。

同時宣稱兩項以上,衡量基準怎麼選?

第六點要求以同一型態作為衡量基準。原文是一食品為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本產品為高鈣、高纖維、零膽固醇」,其宣稱之營養素,應以同型態【固體(半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其選擇以液體作為衡量基準者,以一百毫升為原則;如以一百大卡為衡量基準者,應於包裝上註明。要避免的作法是一項用固體基準、另一項用液體基準,挑對自己有利的那一欄。另外要注意第六點屬於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那幾點之一。

奶粉、果汁粉這類要復水的產品,基準是哪一個?

第五點給了選項,但要求營養標示與宣稱基準一致。原文是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咖啡…等),得以一百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一百毫升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營養素之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且其營養標示方式應與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一致。茶包這類沖泡且不直接食用內容物的食品另有規定,應依其所列沖泡方式之一百毫升沖泡液之營養素含量作為基準。第五點同屬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部分。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產品的衡量基準,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

最後

營養宣稱出錯,通常發生在查表之前。

分組錯了,後面每一個數字都會對到錯的那一張表;型態判斷錯了,固體與液體的門檻又差一倍。先把「這是哪一組、這是固體還是液體」兩件事確定下來,剩下的只是對照數值。具體門檻見無糖、低脂、高鈣的門檻在哪。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為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衛授食字第 1121302909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其中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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