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示印錯了,包材還能用嗎
食藥署明示得以黏貼覆蓋之方式改正標示,但貼紙要蓋得住、撕不開、掉不了。另附一個更正:問答集所載的第四十七條第七款,在現行條文裡已經是第八款。
第 3 頁,共 3 頁。標示審查實務共 72 篇,由執業食品技師林信宏博士親筆撰寫,每篇都寫清楚法規依據與現場做法。

食藥署明示得以黏貼覆蓋之方式改正標示,但貼紙要蓋得住、撕不開、掉不了。另附一個更正:問答集所載的第四十七條第七款,在現行條文裡已經是第八款。

現場烘焙不是永久身分。食藥署明示倘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者,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依相關規定標示——一個業務決定,就改寫了整批產品的標示義務。

最小販售單位不是最小的那層包裝,而是銷售時的最小單位,對象還包含食品工廠與餐飲業者。整箱賣可以只標外箱,但只要有一個通路在拆開單賣,前提就不成立。

食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寫了進去。火鍋湯底與重組肉是最常踩到的兩項,而字體標準分成兩級:菜單與標籤零點二公分,其他標示型式兩公分。

判斷只有一個字:功能。而最容易踩坑的是那句「業者應自負舉證責任」——免標不是預設,是你要證明的事。

「製造廠商」有法定定義,而且分成三款。第三款最常被漏掉——它還有專屬的標示名稱:改裝製造廠商。

這四個名字不是行銷詞,是受公告拘束的品名。實務上要記住的只有順序:先有數據,再有名字。

原產地問的是「哪裡做的」,不是「原料哪裡來的」。而咖啡豆研磨成粉仍標巴西、穀粒研磨成粉卻標台灣。

「天然」在這裡是法律用語,不是形容詞。而更常被漏掉的是另一半——香料以外的原料,一個都不能省。

判準是「有沒有額外添加」,不是「驗不驗得出來」。而這件事的核心不是分析化學,是你對茹素者做了什麼承諾。

重點不在能不能寫,在你拿不拿得出佐證——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把「證據不足」直接認定為不實。

不能兩組都標——食藥署明示那是多重標示、不符合規定,應擇一。而原廠那句「可轉冷藏 X 天」不是我國標示的依據。

內容物不必寫「活性乳酸菌」,但不是活菌就一定要說清楚。而菌種名稱與菌數,用的是兩套不同的規則。

愈往後面的款次,愈不在法條裡。多數問題不是沒查法條,是不知道自己的品項有一則專屬公告存在。

最容易漏的不是要不要標,是三種通路用的字不一樣:包裝散裝是「僅供熟食」,餐飲場所是「熟食供應」。

先問自己有沒有登記,再問賣的是什麼。順序反過來,就會把不該標的標了、該標的漏了。

淨重寫錯會被罰,過敏原漏標可能送人進急診。而它通常是最好補的一項,只是要有人想起來做。

一萬兩千次查詢問的不是法規怎麼寫,是「我這一個算不算」。而答案不在食安法裡,在一份國家標準裡。

規則散在三個地方:母法一句、施行細則四句,再加上公告與問答。而多數人只看過母法那一句。

包裝管的是產品本身講了什麼,網頁管的是你賣的時候講了什麼。兩邊都要對,而且要一致。

營養標示是包裝上唯一可以用計算機驗算的部分。它藏不住,但也因此可以在出貨之前就確定不會錯。

製造可以委託,責任的位置不會跟著移動。消費者看到的是你的品牌,主管機關看到的是「國內負責廠商」四個字後面那一行。

主管機關不是拿一張違規詞表來對照。認定是就品名、文字、圖案、符號、影像、聲音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所以「我沒有寫治療」不是抗辯。

有效日期是包裝上最不起眼、卻最難辯解的一個數字。因為它就印在那裡,任何人都看得到,而你必須說得出它從哪裡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