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乳酸菌的菌種名稱怎麼標

乳酸菌的菌種名稱要用中文還是學名?執業食品技師說明菌種標示的正確寫法、內容物欄位該不該寫成「活性乳酸菌」,以及宣稱菌數時該準備的佐證資料與最常見的三種標示錯誤。

乳酸菌的菌種名稱怎麼標

先講結論:三個答案一次講完。第一,內容物欄位不必寫「活性乳酸菌」,只寫「乳酸菌」尚屬適法;第二,但如果添加的不是活菌,應詳實標示「乳酸菌(死菌)」或等同意義字樣,以避免消費者誤解;第三,菌種名稱的寫法回到內容物標示的通則——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名稱標示,而食藥署建議標示中英文菌種名稱,以免衍生消費爭議。至於菌數,那是另一件事:菌數是宣稱,受食安法第 28 條拘束,需要的是佐證,不是形容詞。

菌種名稱:中文、學名,還是兩者並列

先回到通則。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標示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而內容物名稱的寫法,依食藥署說明,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名稱標示之,包含:

  • 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
  •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等

所以順序應該是:先確認這個菌種在不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範圍內,再決定名稱怎麼寫。食藥署的用字是「業者應先予確認該乳酸菌是否為本署核可之可供食品使用之菌種」——「應先予確認」四個字,把這一步放在標示之前。

至於中文還是學名,食藥署的立場是建議標示中英文菌種名稱,理由寫得很實際:以免衍生消費爭議。那是建議而非強制,但它同時也是最不容易被質疑的寫法。
對照圖:添加的是活菌時,內容物欄位無須標示「活性乳酸菌」,僅寫「乳酸菌」尚屬適法,但仍應先確認菌種是否為核可之可供食品使用者;添加的非為活菌狀態時,應詳實標示「乳酸菌(死菌)」或等同意義字樣,僅寫「乳酸菌」可能使消費者誤以為活菌,另涉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易生誤解
規則是不對稱的:活菌不必聲明,死菌一定要說。

內容物欄位該不該寫「活性乳酸菌」

這是查詢次數最高的那一題,答案很乾脆:

情形內容物欄位
添加的是活菌無須標示「活性乳酸菌」,僅標示「乳酸菌」尚屬適法
添加的非為活菌狀態應詳實標示「乳酸菌(死菌)」或等同意義字樣

注意這組規則的不對稱:是活菌,不必特別聲明;不是活菌,就必須說清楚。理由是後者若不寫,消費者會依一般認知誤以為是活菌——那正是第 28 條第 1 項所稱的易生誤解。

所以「活性乳酸菌」這五個字,實務上的意義不是「寫了比較好」,而是寫了就要對得起它。

菌數宣稱是另一件事

把兩件事分開,是這一篇最重要的建議。

  • 菌種名稱——內容物標示,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是反映真實屬性
  • 菌數——宣稱,受第 28 條第 1 項拘束,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表述內容有與事實不符或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者,即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菌數是一個數字,數字最容易落入第 2 款——不是因為它假,而是因為證明它為真需要資料。

還有一條要特別小心:同項第 3 款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本文不就任何菌種的健康效果作任何陳述,因為那正是這一款的射程。宣稱那一側的完整界線見有機、天然、無添加能不能寫與食品廣告不能寫什麼?療效字眼的界線。

對照圖:菌種名稱屬事實陳述,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內容物名稱,判準是須以反映真實屬性之名稱標示,名稱來源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或 CNS 所定名稱;菌數屬宣稱,依第 28 條第 1 項,判準是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風險條款為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兩者常寫在同一行,但用的是不同判準。

保存期限內的菌數,誰負責

這是技術面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點。

菌數會隨時間與貯存條件變動,所以標示或宣稱的菌數,指的是哪一個時點,本身就是一個要先回答的問題。出廠時的數字與有效日期當天的數字,通常不是同一個。

要準備的資料方向是:製程中的添加量、成品的實測值、以及在標示貯存條件下至有效日期的變化趨勢。這三者構成「這個數字站得住」的基礎。相關資料應納入產品規格書管理,見產品規格書怎麼寫才擋得住;有效日期與貯存條件的連動見冷凍轉冷藏,效期可以改嗎。

本文不建議任何具體的宣稱寫法或數值表述方式——那取決於你手上有什麼資料,以及整張包裝的整體表現。

三種最常見的標示錯誤

  1. 死菌標成「活性乳酸菌」——這是最直接的一種,且同時涉及標示與宣稱兩側
  2. 只寫「乳酸菌」但未先確認菌種可用性——標示形式沒錯,但前一步沒做。食藥署的用字是「應先予確認」
  3. 把菌數寫得像效果——例如以菌數搭配身體感受的描述,容易落入〈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查菌種在不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範圍內。這一步在標示之前,不是之後
  • 確認添加的是活菌還是死菌,再看標籤寫了什麼。不是活菌卻沒寫清楚,是必須改的
  • 如果包裝上有菌數,把「這個數字是哪個時點、依據是什麼」寫下來。寫不出來就先拿掉

常見問題

菌株編號要標嗎?

規定未要求必標,但食藥署建議標示中英文菌種名稱。內容物名稱的通則是須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名稱標示之,可依「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之「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所定名稱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等標示。食藥署另建議標示中英文菌種名稱,理由是以免衍生消費爭議。菌株編號(例如屬名、種名之後的英數字串)屬更細的層級,若包裝上有提及,應確保與實際使用者一致——因為依〈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事實不符即構成不實。

可以只寫「乳酸菌」嗎?

可以,但有前提。食藥署明示產品內容物無須標示「活性乳酸菌」,僅標示「乳酸菌」尚屬適法。不過要注意兩件事:第一,若添加之乳酸菌非為活菌狀態,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應於內容物欄位詳實標示「乳酸菌(死菌)」或等同意義字樣;第二,不論寫法簡略與否,業者都應先予確認該乳酸菌是否為核可之可供食品使用之菌種。換句話說,「只寫乳酸菌」簡化的是標示的文字,不是前置的確認工作。

宣稱菌數要附檢驗報告嗎?

法規未規定必須將報告印在包裝上,但你必須拿得出佐證。菌數屬宣稱,受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拘束;依〈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者即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實務上建議備妥三類資料:製程中的添加量、成品的實測值、以及在標示貯存條件下至有效日期的變化資料——因為菌數會隨時間變動,數字指的是哪一個時點必須說得清楚。本文不建議任何具體的數值表述方式,那取決於你手上的資料與整張包裝的整體表現。

死菌可以標乳酸菌嗎?

可以標乳酸菌,但必須讓消費者知道它不是活菌。食藥署的說明是:如添加之乳酸菌非為活菌狀態,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應於內容物欄位詳實標示「乳酸菌(死菌)」或等同意義字樣。所以問題不在能不能用「乳酸菌」這個詞,而在於有沒有把狀態講清楚。若僅寫「乳酸菌」甚至寫「活性乳酸菌」而實際為死菌,除內容物標示不符外,還可能落入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易生誤解——依〈認定準則〉第 3 條,認定是就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等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

最後

乳酸菌這一題的特別之處,在於它跨在兩套規則的交界上。

菌種名稱屬於內容物標示——那是事實陳述,規則是「反映真實屬性」。菌數與效果屬於宣稱——那是主張,規則是「拿得出證據」。兩者用的是不同的判準,但常常寫在同一行字裡。

所以最實際的作法,是在定稿前把包裝上關於菌的每一句話分成兩堆:哪些是在描述裡面有什麼,哪些是在主張它會怎樣。前者去查名稱與狀態,後者去找佐證。分乾淨了,這一題就不難。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或宣稱審查意見。本文不就任何菌種之健康效果作陳述,亦不建議任何具體之菌數宣稱寫法;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範圍請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資料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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