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標示差在哪
「天然香料」有法定定義,不是形容詞。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天然香料與合成香料在標示上的差別、外包裝該怎麼寫才站得住,以及為什麼標錯香料是標示審查最常見的退件原因之一。

先講結論:「天然香料」在標示上是法律用語,不是形容詞。它有明確的定義——由未經處理或經傳統食品加工製程處理之動、植物原料,以物理(包括但不限於蒸餾或溶劑萃取處理)、酵素或微生物方式,所取得之香料物質。符合這個定義才寫得上去。而更常被漏掉的是另一半:依食安法第 2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香料成分本身可以只寫「香料」或「天然香料」,但香料以外的其他原料——二氧化矽、乳糖那些——仍然要各別展開標示。退件多半退在後面這一半。
「天然」在這裡是法律用語,不是形容詞
包裝上的「天然」有兩種身分,先分開會省很多麻煩。
| 內容物欄位裡的「天然香料」 | 包裝正面的「天然」宣稱 | |
|---|---|---|
| 性質 | 標示用語,有法定定義 | 宣稱,受第 28 條拘束 |
| 判準 | 符不符合天然香料的定義 | 整體表現會不會使消費者誤解 |
| 誰在管 | 食安法第 24 條與授權公告 | 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 |
兩者可以同時存在,但成立的條件不一樣——內容物寫得對,不代表正面那句宣稱就安全。宣稱那一側見有機、天然、無添加能不能寫。
天然香料的定義
依食藥署的說明,天然香料指的是:
由未經處理或經傳統食品加工製程處理之動、植物原料,以物理(包括但不限於蒸餾或溶劑萃取處理)、酵素或微生物方式,所取得之香料物質,包括針對特定物質純化者及未針對特定物質純化者。
拆三個重點:
- 來源——動、植物原料,而且是未經處理或經傳統食品加工製程處理的
- 取得方式——物理(蒸餾、溶劑萃取等)、酵素或微生物。溶劑萃取也算天然,這一點常被誤解
- 純化與否都可以——針對特定物質純化者也包含在內
反過來說:用化學合成方式得到的香料物質,不論結構是否與天然物相同,都不落在這個定義裡。「結構一樣」不是判準,「怎麼得到的」才是。
至於香料本身能不能用,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十)類香料的使用限制是「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實務上參考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共同的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歐盟、日本等國際規範所准用者。使用時僅限用為香料,並以可達香料用途之最小添加量為限。
外包裝該怎麼標
法源在食安法第 24 條第 2 項後段: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據此訂定的〈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957 號公告訂定,自即日生效)規定: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三句話總結:
- 香料成分可以不寫名稱——用「香料」代稱即可
- 符合定義者可以寫「天然香料」——這是選擇不是義務
- 香料以外的原料,一個都不能省——例如二氧化矽、乳糖,仍須詳實展開標示
第三點就是實務上最常退件的地方。食品本身(而非食品添加物產品)所含香料的展開規則,見香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標成「天然」但不符定義,會落到哪一條
兩條都可能,取決於錯在哪裡。
- 內容物欄位標錯——食安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食品添加物名稱應明顯標示,標示不符即違反標示規定
- 整體表現使人誤解——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標示違規的處置見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本文不列罰鍰金額——那些數字會隨修法變動,請逕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
和第 28 條的宣稱是兩件事
這一節值得單獨講,因為兩者常被混在一起處理。
食藥署對「無添加化學合成香料」這類寫法的立場是:產品倘確實僅添加天然香料,於外包裝標示「使用非化學合成之天然香料」「無添加化學合成香料」,倘整體表現不致使消費者誤解無額外添加香料,尚無明顯違反規定,惟業者應備有佐證資料以供備查。
注意最後一句——業者應備有佐證資料以供備查。這不是「可以寫」,是「寫了要拿得出東西」。而拿得出東西的前提,是你手上有供應商的規格書與配方聲明。
所以順序應該是:先確認原料符合天然香料定義並留存佐證,再決定包裝上要寫到什麼程度,而不是先想好要怎麼寫再回頭找依據。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翻出香料供應商的規格書,看它有沒有寫明取得方式。沒寫的話,你現在還沒有標「天然香料」的依據
- 檢查內容物欄位裡,香料以外的成分有沒有漏掉——二氧化矽、乳糖這類載體是最常見的遺漏
- 把「佐證資料」建成一個資料夾,放規格書、配方聲明與往來紀錄。第 28 條的宣稱要備查,靠的就是這一份
常見問題
香料一定要標出名稱嗎?
不一定。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957 號公告),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之所以允許代稱,是因為香料成分常由數十至數百項單一香料物質組成,而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有限,逐一標示確有困難。但要特別注意但書: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另外,倘產品有特殊風味,實務上建議加註風味名稱(例如「香草香料」「草莓香料」),以免產生消費爭議。
「天然」可以自己認定嗎?
不可以。天然香料有明確定義——由未經處理或經傳統食品加工製程處理之動、植物原料,以物理、酵素或微生物方式所取得之香料物質。判準是來源與取得方式,不是業者的主觀認定,也不是「結構和天然物一樣」。實務上的作法是向供應商取得載明取得方式的規格書或聲明,作為標示的依據並留存備查。定義與准用範圍均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法規資訊頁查詢。拿不準時,直接向轄區衛生局確認最快。
進口原料的原文標示可以直接沿用嗎?
不能直接沿用。食安法第 24 條第 1 項明定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各該事項,所以中文標示是義務而非選項。更實質的問題是定義不一定對得上:各國對「天然」的認定範圍未必相同,原文標示為 natural 不當然等於符合我國天然香料之定義。可行的作法是取得原廠的成分與製程說明,逐項對照我國定義後再決定中文怎麼寫;不足以支持「天然」時,標示為「香料」本來就是合法的選擇。
標錯香料會怎樣?
要看錯在哪一層。內容物或添加物名稱標示不符,違反食安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標示規定;依同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標示違反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若整體表現另使消費者誤解,則可能另涉第 28 條第 1 項的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本文不列罰鍰金額,請逕查現行條文。收到限期回收改正通知後該怎麼回覆,見限期改善通知單,回覆要寫到什麼程度。
最後
香料這一族在標示審查裡的退件率偏高,原因不難理解:它是少數「可以簡化標示」的項目,而人一看到可以簡化,就容易把整段都簡化掉。
但公告的結構其實很清楚——簡化的只有香料成分那一項,其他原料一個都不能少。把這一句記住,多數問題就不會發生。
至於「天然」兩個字,它值錢的地方不在包裝上好不好看,在於你拿不拿得出佐證。拿得出來,寫了就站得住;拿不出來,不寫反而安全。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天然香料之定義、准用範圍與標示規定,均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對任何標示寫法作是否通過審查之保證。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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