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驗不出酒精,可以標全素嗎

原料用了酒但成品驗不出酒精,可以標全素嗎?執業食品技師說明素食標示的五種分類與各自的判斷依據、為什麼驗不出來不等於可以標,以及標錯素食標示在實務上會有哪些實際風險。

驗不出酒精,可以標全素嗎

先講結論:判準是「有沒有額外添加」,不是「驗不驗得出來」。食藥署的立場很明確——產品中所含酒精成分非為發酵產品(例如豆瓣醬)產生,而係額外添加(使用)酒精作為內容物成分者(如添加酒精之香料、紅酒萃取物等),不論其含量多寡,皆不宜標示為素食。理由寫在同一段話裡:大部分茹素者「戒酒」。所以這件事的核心不是分析化學,是你對茹素者做了什麼承諾。檢驗結果證明不了這個承諾。

素食標示的五種分類

依〈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361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依其性質於包裝上顯著標示下列字樣:

  • 全素或純素
  • 蛋素
  • 奶素
  • 奶蛋素
  • 植物五辛素

兩個重點:第一,宣稱為素食就要標,而且要標到這五種之一,不能只寫「素食」兩個字帶過;第二,要標在包裝上且顯著。

該公告當時所載之授權依據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該法其後修正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款次亦有調整。現行的規定內容與依據,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法規資訊頁查詢。

對照圖:酒精的兩種來源。發酵產品自然產生者例如豆瓣醬,屬製程中自然生成,不是額外添加的情形;額外添加作為內容物成分者例如添加酒精之香料與紅酒萃取物,屬配方中使用,不論其含量多寡皆不宜標示為素食
「不論其含量多寡」六個字,排除了微量的主張。

判斷看的是「有沒有用」,不是「驗不驗得出來」

這是全篇最該記住的一句。

食藥署對酒精的說明分成兩種情形:

情形例子處理
發酵產品自然產生豆瓣醬不是「額外添加」的情形
額外添加酒精作為內容物成分添加酒精之香料、紅酒萃取物等不論含量多寡,皆不宜標示為素食

注意「不論其含量多寡」這六個字——它直接排除了「含量很低所以沒關係」的想法,也排除了「驗不出來所以等於沒有」的想法。

可以這樣理解:素食標示回答的問題是「這個產品有沒有用到那些東西」,而不是「成品裡還剩多少」。前者看配方與製程,後者看檢驗報告——兩者問的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為什麼檢驗結果不是判準

三個理由,由實務往上講:

  • 檢出限的問題——「驗不出來」只代表低於該方法的檢出限,不代表不存在
  • 承諾的性質不同——茹素者要的是「沒有用」,不是「用了但剩得不多」
  • 公告的用字——規定講的是額外添加(使用)作為內容物成分,那是對行為的描述,不是對殘留量的描述

這一點和過敏原標示的邏輯不同,兩者不要混用。過敏原那一側見過敏原標示:十一項怎麼標;而香料裡可能夾帶酒精或其他成分,見香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流程圖:為什麼檢驗結果不是判準——檢出限只代表低於方法極限不代表不存在、承諾的性質不同(茹素者要的是沒有用)、公告用字是對行為的描述而非殘留量、要標的是五種分類之一、最常被忽略的來源是香料與萃取物
不必送驗,只需要問清楚配方裡有沒有用。

共線生產的處理方式

共用生產線的情形,公告與問答並未給出一體適用的答案,本文也不就個案作結論。可以說明的是實務上的思考方向:

  1. 先分清楚是「配方含有」還是「交叉接觸」——前者是配方問題,後者是製程管理問題
  2. 交叉接觸的部分回到清潔與排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清洗、消毒與紀錄有明文要求,相關作法見GHP 輔導實際在做什麼
  3. 風險無法排除時,據實說明比沉默安全——但用什麼文字、要不要標,涉及個案認定,建議向轄區衛生局確認

標錯的代價不只是罰鍰

先講法律面。素食標示是宣稱,標示不符可能同時觸及兩處:食安法第 22 條的標示規定,以及第 28 條第 1 項的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依〈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事實不符即屬之;第 3 條並規定認定應就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等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標示違規的處置見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本文不列罰鍰金額,請逕查現行條文。

但真正的代價通常不在這裡。素食是信仰實踐的一部分,標錯所傷害的是信任,而信任的修復速度遠慢於改標。這也是為什麼這一項值得用比其他標示更保守的標準處理——拿不準的時候不標,比標了之後解釋便宜得多。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配方表拉出來,逐項問「這一項有沒有額外添加酒精」。特別注意香料、萃取物、調味料這三類
  • 確認你標的是五種分類裡的哪一種,不要只寫「素食」
  • 向供應商要一份書面聲明,載明是否含動物性成分、五辛、以及是否額外添加酒精。口頭確認在這一題上不夠

常見問題

五辛素和奶蛋素差在哪?

兩者是〈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所列五種分類中的不同項目——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規定要求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依其性質於包裝上顯著標示上述字樣之一,因此正確作法是依產品實際使用的原料歸類,而不是籠統標示「素食」。各分類的具體認定內容,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不逐項轉述。要強調的是:這五種分類是標示的法定用語,至於各宗教或個人的茹素實踐是否與之完全一致,不屬本文或本所所能認定的範圍。

微量調味料要算嗎?

要,如果那是額外添加的。食藥署的說明是:產品中所含酒精成分非為發酵產品(例如豆瓣醬)產生,而係額外添加(使用)酒精作為內容物成分者(如添加酒精之香料、紅酒萃取物等),不論其含量多寡,皆不宜標示為素食。「不論其含量多寡」這一句直接排除了以微量為由的主張。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來源是香料與萃取物——它們在配方表上可能只佔極小比例,卻可能是酒精的實際來源。建議向供應商取得書面聲明,而非僅看配方表的百分比。

共用生產線可以標素食嗎?

這屬個案認定,本文不作結論。要先分清楚兩種情形:配方含有是配方問題,直接影響能否宣稱;交叉接觸則是製程管理問題,取決於清潔、排程與驗證的有效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設施設備之清潔與紀錄定有要求,相關管理可參考GHP 輔導實際在做什麼。建議的作法是:先以書面評估風險與現行管制措施,再向轄區衛生局確認具體情形是否得以宣稱。在風險未能合理排除前,保守處理通常是較安全的選擇。

素食標示需要驗證嗎?

依〈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規定的是標示義務——宣稱為素食者應依其性質顯著標示五種分類之一,公告本身並未要求取得第三方驗證始得標示。但這不代表不需要依據:標示的正確性由業者負責,且依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並將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列為認定情形之一。因此實務上應備有配方、供應商聲明與製程說明作為佐證。至於市面上各類素食標章,屬自願性驗證,其要求由各該發證機構訂定,與法定標示義務是兩件事。

最後

這一篇刻意寫得比其他標示文章保守,原因不在法律風險,在於這件事的性質。

多數標示欄位出錯,影響的是資訊正確性;素食標示出錯,影響的是一個人依照信仰所做的選擇。那不是改標可以回復的東西。

而規定其實已經把判準寫得很清楚——看有沒有額外添加,不論含量多寡。這個標準比檢驗嚴格,但也比檢驗容易執行:你不需要送驗,只需要問清楚配方裡有沒有用。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本文僅說明法定標示規定,不代替任何宗教或團體認定何謂素食,亦不就任何產品是否得以宣稱素食作結論;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職權。各分類之具體內容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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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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