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

麵包店、烘焙坊現場烤的麵包到底算不算散裝食品?食品技師拆解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四款定義,說明為何一旦開了網購或設了他址分店,同一條麵包的標示義務就會整個改寫。

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

先講結論:關鍵不在「是不是麵包店」,而在怎麼賣。食藥署的答覆分成兩句:前店後廠現場烘焙的食品,倘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者,則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依相關規定標示之。而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另外還有一個容易被漏掉的:現場烘焙的食品如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者,其標示之字體大小應符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

先回到定義:散裝不等於沒有包裝

很多誤解從這裡開始。有包裝的東西,也可能是散裝食品。

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散裝食品,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不具啟封辨識性。二、不具延長保存期限。三、非密封。四、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注意是「之一」——四款只要中一款就算。反過來,食藥署對「包裝食品」的描述是:經固定密封包裝、具「啟封辨識特性」、同時可長時間保存,並可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者。四個特徵要同時具備。

流程圖:散裝食品的四款定義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0條,前提為陳列販賣時無包裝者直接就是散裝食品,第一款不具啟封辨識性即打開過看不出來,第二款不具延長保存期限即這層包裝沒有讓產品放得比較久,第三款非密封,第四款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其中第四款最常被翻案因為賣法一改目的就跟著改
四款符合其一就算散裝——所以「有包裝」不是判準。

第 4 款那個活動的判準

四款裡面,前三款講的都是包裝本身的物理狀態:能不能看出被開過、能不能延長保存、是不是密封。這些拿在手上就能判斷。

但第 4 款不是——「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講的是目的,而目的會隨經營方式改變。

這就是麵包店那一題的核心。同樣一條麵包、同樣一層包裝:

  • 只在店面現場賣——包裝的目的是讓客人好拿、避免手接觸,不是為了把銷售範圍推出去
  • 開始上網賣、或送到他址分店賣——包裝就承擔了讓產品離開現場的功能

所以食藥署的答覆才會寫成「倘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者,則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依相關規定標示之」。它沒有說一定要照第 22 條完整標示,而是說「回去看你的包裝態樣」——包裝成什麼樣,就適用那個樣子該有的規定。

對照圖:只在店面現場販售時,屬前店後廠現場烘焙的食品,散裝標示上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排除在品名與原產地標示義務之外,但含牛豬可食部位者字體大小應符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有網路或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者,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依相關規定標示之,可能落回食安法第22條的完整標示
現場烘焙不是永久身分,是對「目前怎麼賣」的描述。

散裝食品到底要標什麼

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3073 號公告修正第五點,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法源為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

對象應標示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胡鮗)、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 20 項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所以「現場烘焙的麵包不用標品名與原產地」這句話是對的——但它成立的前提是你還停留在「現場烘焙」這個狀態。

另外,內容物與食品添加物是自願標示。食藥署的說法是:散裝食品如自願標示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則應如實標示之;若自願加標內容物資訊,建議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詳實標示各原料名稱,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到低分別標示。標示內容須與事實相符,如與事實不符,則恐涉嫌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之規定。換句話說——不標可以,標了就要對。

大賣場自製、超商鮮食,也是同一套邏輯

這一題的變形很多,但判斷方式一樣。

關於大賣場自製之麵包、涼麵、秤重糖果,食藥署的回答路徑是:先看是不是包裝食品(要依第 22 條完整標示),再依施行細則第 20 條判斷是否屬散裝食品;產品倘符合前開原則,得不依食安法第 22 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惟仍應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至於即食鮮食,食藥署明確把判斷權交回業者:食品業者應依前開原則自行判定產製產品之屬性。另依〈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產品如屬即食鮮食散裝食品者,建議依該指引之規定揭露充分資訊予消費者。

「自行判定」四個字是責任的所在。沒有人會事先幫你蓋章說這是散裝,所以判定的理由要寫得下來、說得出口。

不要漏掉牛豬原產地那一條

這是本篇最容易被略過、卻最容易被稽查發現的一段。

食藥署在同一則答覆裡特別加註:現場烘焙的食品,如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者,其標示之字體大小應符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牛肉、牛可食部位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豬肉、豬可食部位者之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

所以一個肉鬆麵包、一個牛肉餡餅,即使在散裝標示那一側被排除了品名與原產地的義務,在牛豬原料原產地這一側仍然有標示義務,而且連字體大小都有規定。兩套規則是並存的,不是互相取代。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列出所有銷售通路,確認有沒有「離開現場」的情形。網路、他址分店、寄賣,都算
  • 把「為什麼判定為散裝」寫下來。食藥署的用字是業者應自行判定,判定就要有理由
  • 清查含牛、豬可食部位的品項。那一條規定連字體大小都管,而且不因散裝而免除

常見問題

前店後廠的麵包要標原產地嗎?

只在現場販售者,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屬於除外情形。該規定要求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不過要注意兩件事:第一,食藥署同時說明倘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者,則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依相關規定標示之——賣法改了,適用的規定就可能變;第二,若產品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另有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要遵守,且字體大小也有要求。

用塑膠袋裝起來的麵包,還算散裝嗎?

要看那層包裝符不符合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四款。條文是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不具啟封辨識性。二、不具延長保存期限。三、非密封。四、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所以有包裝不代表就是包裝食品——關鍵是這層包裝有沒有讓消費者看得出是否被開過、有沒有讓產品放得更久、是不是密封、以及是不是為了把販售範圍推出去。一般店內用的透明袋或紙袋,多半落在第 3 款或第 4 款。但同樣一個袋子,一旦用於網購出貨,第 4 款的判斷就會不同。食藥署把判定責任交給業者:食品業者應依前開原則自行判定產製產品之屬性。

散裝食品要標內容物和添加物嗎?

不強制,但自願標了就要標對。食藥署的說明是:散裝食品如自願標示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則應如實標示之;並建議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詳實標示各原料名稱,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到低分別標示。最重要的是最後那句——標示內容須與事實相符,如與事實不符,則恐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所以自願標示不是「多做加分」的事,它會把你納入一個新的檢視範圍。要標就要能對得起,資料撐不住的項目,不標反而安全。

開始做網購之後,標示要全部重做嗎?

不必然全部重做,但必須重新判定。食藥署的用字是應依產品之包裝態樣依相關規定標示之——注意是依「包裝態樣」,不是一律套用最嚴格的那一套。實務上的作法是:把網購出貨時實際使用的包裝拿出來,對照妍行細則第 20 條的四款重新判斷屬性;若判定為包裝食品,則回到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逐項檢視。這件事最好在開賣前做,因為包材一旦印製就很難回頭。整張標籤的項目清單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最後

這一題真正的教訓,不是「麵包算不算散裝」。

是食品的法規身分會隨經營方式改變,而改變通常發生在一個沒有人覺得是法規決策的時刻——決定開網路商店、決定在第二家店也賣、決定幫客人宅配。那些決定都是業務決定,但它們同時改寫了標示義務。

所以最實用的一條建議是:把「通路有變動」加進標示審查的觸發條件裡。配方改了要重審,大家都知道;通路改了也要重審,很多人不知道。

散裝食品要標哪些項目,見散裝食品要標什麼。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產品屬性應由食品業者依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自行判定;法規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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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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