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到底要怎麼標
食品添加物標示分三段:單方用標準所定品名、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要加註功能、複方要展開但不必排序。執業食品技師說明施行細則第9條的四項規則,以及帶入添加物免標示的三個條件。

先講結論:食品添加物的標示規則分成三段,多數人只知道第一段。一、單方添加物:依施行細則第 9 條,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二、三類要加註功能: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這一條漏掉的人很多。三、複方添加物: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但不必依含量多寡排序(與複合原料相反)。另外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出口:透過合法原料帶入、含量明顯低於需用量且對終產品無功能的添加物,得免標示。
法源:一條母法、一條細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該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操作細節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該條把規則講得比母法細:
- 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
-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 末項:食品中之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
母法說「要標」,細則說「怎麼標、什麼時候可以不標」。漏掉的通常是後面那半句。
第一段:單方添加物,名稱從哪裡來
不是自己取,也不是抄供應商的商品名。依施行細則第 9 條,名稱來自「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
食藥署的標示問答舉的例子很直白:使用亞硝酸鈉,就依該標準所定之品名標示「亞硝酸鈉」。
本文刻意不列該標準附表一的品名清單。那是一份會隨公告增修的附表,轉述它等於提供一份會過期的答案——請查現行版本。
第二段:三類必須同時寫出功能
這是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也是本文最希望你記住的一條:
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 只寫「己二烯酸鉀」不夠,要讓人看得出它是防腐劑
- 只寫「蔗糖素」不夠,要讓人看得出它是甜味劑
- 只寫「L-抗壞血酸」不夠,要讓人看得出它是抗氧化劑
這三類被挑出來,不是因為它們比較危險,而是因為消費者最在意、也最需要一眼看懂。標示的目的是讓人看懂,不是讓人查得到。
(上面三個品名是為說明功能類別而舉的常見例子;實際標示的品名與其所屬類別,請以現行標準附表一為準。)
第三段:複方添加物要展開,但不必排序
複方食品添加物是「一瓶裡面有好幾種」的東西,供應商通常給它一個商品名。依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依食藥署標示問答的說明:以功能性命名者,仍須標示其所含各原料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而加註功能性命名者,其名稱應符合該混合食品添加物之性質、用途,避免混淆。問答舉的例子是——複方添加物商品名為「新硝精」、作為保色劑使用,則應標示為「新硝精(亞硝酸鈉、氯化鈉)」或「新硝精保色劑(亞硝酸鈉、氯化鈉)」。
而關鍵的那一句是:「惟個別原料名稱尚不須依其含量多寡依序標示。」
| 複合原料(內容物) | 複方食品添加物 | |
|---|---|---|
| 依據 |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施行細則第 9 條 |
| 要不要展開 | 要(CNS 例外見另篇) | 要 |
| 括號內要不要依含量排序 | 要 | 不必 |
複合原料那一套的細節,見複合原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第四段:什麼時候可以不標
施行細則第 9 條末項給了一個出口,但門檻寫得很緊。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 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不是你直接加的
- 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
- 對終產品無功能
三個都成立,才得免標示。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用,是把「我沒有直接加」當成唯一條件。但只要它在終產品裡仍有功能,前面兩個條件再怎麼成立都沒用——例如原料裡帶進來的防腐劑,如果足以延長你這個終產品的保存期,那它就是有功能的。
判斷的關鍵字是「對終產品無功能」,不是「我沒加」。
香料的特別規定
香料有自己的一則公告。依食藥署標示問答的說明,該署已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部授食字第 1021350702 號公告訂定「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即日施行: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該問答並註記 103.2.11 FDA 食字第 1039000474 號。)
公告全文見食藥署公告頁。請以現行版本為準——這是一則民國一百零二年的公告,引用前值得再確認一次現況。
還有一件事:添加物可以標在哪裡
依食藥署標示問答的說明:食品添加物得與內容物分別標示;如食品添加物標示於內容物欄位,亦尚無違反之虞。
也就是說,「成分」一欄裡把原料與添加物寫在一起,或另闢一欄,兩種做法都可以。但不論放哪裡,前面三段的規則都要照做。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一個現行包裝,找出所有添加物,看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這三類有沒有寫出功能性名稱。這是最常漏、也最好補的一項
- 找出配方裡的複方添加物,確認括號裡展開了各別原料名稱。只寫商品名不符合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盤點「帶入」的添加物,逐一問:它對終產品還有沒有功能。有功能就要標,沒功能才適用免標示
常見問題
食品添加物的名稱可以自己取嗎?
不行。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食藥署標示問答舉的例子是:使用亞硝酸鈉,就依該標準所定品名標示「亞硝酸鈉」。不能用供應商的商品名取代——商品名可以留著,但各別原料名稱要展開。本文刻意不列附表一的品名清單,那是會隨公告增修的附表,請查現行版本。
哪些添加物要寫出「防腐劑」「甜味劑」這種功能?
依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只寫化學品名不夠,要讓人一眼看得出它是哪一類。這三類被挑出來不是因為比較危險,而是因為消費者最在意、最需要看懂——標示的目的是讓人看懂,不是讓人查得到。實務上這是最常漏、也最容易補的一項。
複方添加物的括號裡,要照含量排序嗎?
不必——這點與複合原料相反,是實務上寫錯最多的地方。依食藥署標示問答,複方食品添加物應詳實標示個別原料名稱,以功能性命名者仍須標示所含各原料名稱,「惟個別原料名稱尚不須依其含量多寡依序標示」。問答舉的例子是「新硝精(亞硝酸鈉、氯化鈉)」或「新硝精保色劑(亞硝酸鈉、氯化鈉)」。至於複合原料(內容物)則要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序,依據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原料裡帶進來的添加物,可以不標嗎?
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可以: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且對終產品無功能——依施行細則第 9 條末項,三者都成立者得免標示。最常見的誤用是把「我沒有直接加」當成唯一條件。判斷的關鍵字是「對終產品無功能」,不是「我沒加」:例如原料裡帶進來的防腐劑,若足以延長終產品的保存期,那它就是有功能的,仍應標示。
最後
添加物標示之所以常出錯,不是因為規則複雜,是因為它散在三個地方:母法一句、施行細則四句、再加上公告與問答。而多數人只看過母法那一句。
如果只能記一件事,記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要同時寫出功能。它最常漏,補起來最快,而且被抓到時很難解釋為什麼沒寫。
剩下的兩件,複方要展開、帶入看功能,都是同一個道理的延伸:標示要讓看的人知道他吃進去什麼,而不是讓寫的人少打幾個字。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文中關於單方與複方標示方式、香料免一部標示及添加物標示位置之敘述,引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常用問答(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之品名清單,本文未轉述,請以現行公告版本為準。實際判斷請依您的配方情形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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