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餐廳不是「沒有包裝所以不用標」,而是另有一套規範場所的規定。目前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最常踩到的有兩項:火鍋類食品的湯底——應於供應場所顯著標示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以及重組肉、注脂肉——應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兩者的標示方式與字體要求相同,而字體那一段最容易被記錯: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整整差十倍。
為什麼餐廳也有標示義務
因為食安法第 25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注意它的結構:不是所有食品都要標,而是「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哪些品項。所以這一題的正確問法不是「餐廳要不要標」,而是「我供應的品項裡,有哪些被公告了」。
兩項最常見的公告
| 公告 | 應標示什麼 |
|---|---|
|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212 號公告訂定,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自 104 年 7 月 31 日生效 | 應於供應場所顯著標示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 |
| 〈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0220 號公告修正,自 1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 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
(上述規定之現行版本,請以主管機關公布者為準。)
那個差十倍的字體規定
這是本篇最該被記住的一段,因為它的錯誤方向是大家都記得比較寬鬆的那一半。
兩則公告的標示方式寫法相同: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方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字體則分成兩級:
- 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閱讀距離不同。菜單是拿在手上看的,立牌是站在三公尺外看的。規定其實只是把這個常識寫成數字。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用立牌或標示牌的形式,卻套用 0.2 公分的標準——因為承辦人記得的是「0.2 公分就可以」。這個錯誤在設計階段幾乎看不出來,要到現場站遠一點看才會發現。
活頁冊放在櫃台,算不算「顯著標示」
這是查詢次數最高的那一種問法:把應標示的全部事項做成活頁冊,集中放在櫃台明顯處供消費者翻閱,菜單字體也大於 0.2 公分,這樣可以嗎?
規定本身沒有直接回答「活頁冊可不可以」,因為它用的是兩個效果導向的詞:
- 顯著標示——資訊要顯著,不是存在就好
- 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方式的清單是例示(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示牌),後面接的是「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形式,而是: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點這道菜的那個時點,看不看得到這則資訊?
一本放在櫃台、要主動走過去翻的冊子,與印在菜單上那一道菜旁邊的註記,在這個判準下的表現是不一樣的。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陳列方式是否符合規定——那屬主管機關認定。但把判準講清楚,比背下形式清單有用。
還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現場烘焙的牛豬
這一條不在餐廳的直覺清單裡,但它同樣屬於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規範。
食藥署在說明現場烘焙食品時特別加註:如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者,其標示之字體大小應符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牛肉、牛可食部位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豬肉、豬可食部位者之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
所以一個附設烘焙坊的飯店、一個賣肉包的店面,除了火鍋與重組肉之外,牛豬原料原產地那一套也要對。相關判斷見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菜單逐項對一次,圈出屬於公告品項的菜。火鍋湯底、重組肉、注脂肉、含牛豬可食部位的品項
- 量一次現場標示的字體。立牌、標示牌那一類,標準是 2 公分不是 0.2 公分
- 站在客人點餐的位置看一次。「顯著標示」的判準是效果,不是有沒有做
常見問題
火鍋湯底要標到多細?
依規定,應標示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該規定為〈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212 號公告訂定,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自 104 年 7 月 31 日生效)。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方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要注意的是規定用的是「湯底製作方式」這個詞,而不是「成分」——它指向的是這鍋湯怎麼來的。本文不就個案建議具體的表述文字;該規定之現行版本請以主管機關公布者為準。
菜單字體 0.2 公分就夠了嗎?
要看你用的是哪一種標示型式。規定分成兩級: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所以 0.2 公分只適用於菜單與標籤這一類拿在手上看的形式;若改用卡片、標示牌(板)、立(插)牌等,標準是 2 公分——整整十倍。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情境,是把原本做在菜單上的註記改成店內立牌,卻沿用原來的字級。另外要注意的是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所以把字壓扁也不行。
重組肉一定要寫「重組」兩個字嗎?
不一定要用這兩個字,但意思要等同。依〈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0220 號公告修正,自 1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或等同字義」保留了用字的彈性,但彈性的邊界是意思要等同——換一個讓消費者看不出是重組的說法,就不是等同字義了。至於什麼算重組肉、什麼算注脂肉,定義見重組肉與注脂肉怎麼標。
只有外帶、沒有內用,還適用嗎?
規範的對象是「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不是用餐方式。食安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文字是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判斷的核心是這個場所是不是在直接供應飲食,而不是客人坐著吃還是帶走。不過要留意另一個方向:若產品被包裝起來、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販售,就可能落入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的規範,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一套規定。這個轉換點的判斷見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個案適用何種規定屬主管機關認定。
最後
餐飲業對食品標示的直覺,通常是「那是工廠的事」。
但食安法第 25 條第 1 項從一開始就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寫了進去。差別只在於:工廠面對的是一張要印製的標籤,餐廳面對的是一個要被看見的空間——而後者更容易在裝修、換菜單、改動線的時候悄悄失效。
所以這一篇真正的建議只有一個:把「站在客人點餐的位置看一次」寫進每次換菜單的檢查表。字體量得再準,看不到就等於沒標。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陳列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亦不建議具體之表述文字;法規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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