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餐廳的菜單,要標到什麼程度

餐廳到底要不要做食品標示?食品技師整理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最常踩到的那兩項公告義務,並點出一個差了整整十倍、卻幾乎每一個人都只記得其中一半的字體大小規定。

餐廳的菜單,要標到什麼程度

先講結論:餐廳不是「沒有包裝所以不用標」,而是另有一套規範場所的規定。目前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最常踩到的有兩項:火鍋類食品的湯底——應於供應場所顯著標示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以及重組肉、注脂肉——應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兩者的標示方式與字體要求相同,而字體那一段最容易被記錯: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整整差十倍。

為什麼餐廳也有標示義務

因為食安法第 25 條第 1 項寫得很清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注意它的結構:不是所有食品都要標,而是「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哪些品項。所以這一題的正確問法不是「餐廳要不要標」,而是「我供應的品項裡,有哪些被公告了」。

兩項最常見的公告

公告應標示什麼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212 號公告訂定,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自 104 年 7 月 31 日生效
應於供應場所顯著標示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
〈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0220 號公告修正,自 1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上述規定之現行版本,請以主管機關公布者為準。)

流程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要先盤點的兩項,火鍋類食品的湯底應於供應場所顯著標示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與風味調味料資訊,重組肉與注脂肉應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兩者的標示方式相同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方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字體要求亦相同,共同的判準是顯著標示與足以明顯辨明這兩個管效果而非形式的詞
兩則公告都依第 25 條第 2 項訂定,規範的是「場所」不是「包裝」。

那個差十倍的字體規定

這是本篇最該被記住的一段,因為它的錯誤方向是大家都記得比較寬鬆的那一半。

兩則公告的標示方式寫法相同: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方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字體則分成兩級:

  • 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閱讀距離不同。菜單是拿在手上看的,立牌是站在三公尺外看的。規定其實只是把這個常識寫成數字。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用立牌或標示牌的形式,卻套用 0.2 公分的標準——因為承辦人記得的是「0.2 公分就可以」。這個錯誤在設計階段幾乎看不出來,要到現場站遠一點看才會發現。
對照圖:以菜單註記或標記標籤為之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理由是消費者拿在手上近距離閱讀,常見作法為菜單上加註或品項旁貼標籤;以其他標示型式為之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公分,理由是卡片與標示牌板是站在遠處看的,常見作法為立牌插牌懸掛標示牌與張貼公告
閱讀距離不同,字體標準就不同。

活頁冊放在櫃台,算不算「顯著標示」

這是查詢次數最高的那一種問法:把應標示的全部事項做成活頁冊,集中放在櫃台明顯處供消費者翻閱,菜單字體也大於 0.2 公分,這樣可以嗎?

規定本身沒有直接回答「活頁冊可不可以」,因為它用的是兩個效果導向的詞:

  • 顯著標示——資訊要顯著,不是存在就好
  • 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方式的清單是例示(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示牌),後面接的是「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形式,而是: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點這道菜的那個時點,看不看得到這則資訊?

一本放在櫃台、要主動走過去翻的冊子,與印在菜單上那一道菜旁邊的註記,在這個判準下的表現是不一樣的。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陳列方式是否符合規定——那屬主管機關認定。但把判準講清楚,比背下形式清單有用。

還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現場烘焙的牛豬

這一條不在餐廳的直覺清單裡,但它同樣屬於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規範。

食藥署在說明現場烘焙食品時特別加註:如含有牛肉、牛可食部位、豬肉或豬可食部位者,其標示之字體大小應符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牛肉、牛可食部位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豬肉、豬可食部位者之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

所以一個附設烘焙坊的飯店、一個賣肉包的店面,除了火鍋與重組肉之外,牛豬原料原產地那一套也要對。相關判斷見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菜單逐項對一次,圈出屬於公告品項的菜。火鍋湯底、重組肉、注脂肉、含牛豬可食部位的品項
  • 量一次現場標示的字體。立牌、標示牌那一類,標準是 2 公分不是 0.2 公分
  • 站在客人點餐的位置看一次。「顯著標示」的判準是效果,不是有沒有做

常見問題

火鍋湯底要標到多細?

依規定,應標示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該規定為〈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212 號公告訂定,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自 104 年 7 月 31 日生效)。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方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要注意的是規定用的是「湯底製作方式」這個詞,而不是「成分」——它指向的是這鍋湯怎麼來的。本文不就個案建議具體的表述文字;該規定之現行版本請以主管機關公布者為準。

菜單字體 0.2 公分就夠了嗎?

要看你用的是哪一種標示型式。規定分成兩級: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所以 0.2 公分只適用於菜單與標籤這一類拿在手上看的形式;若改用卡片、標示牌(板)、立(插)牌等,標準是 2 公分——整整十倍。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情境,是把原本做在菜單上的註記改成店內立牌,卻沿用原來的字級。另外要注意的是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所以把字壓扁也不行。

重組肉一定要寫「重組」兩個字嗎?

不一定要用這兩個字,但意思要等同。依〈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0220 號公告修正,自 1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或等同字義」保留了用字的彈性,但彈性的邊界是意思要等同——換一個讓消費者看不出是重組的說法,就不是等同字義了。至於什麼算重組肉、什麼算注脂肉,定義見重組肉與注脂肉怎麼標。

只有外帶、沒有內用,還適用嗎?

規範的對象是「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不是用餐方式。食安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文字是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判斷的核心是這個場所是不是在直接供應飲食,而不是客人坐著吃還是帶走。不過要留意另一個方向:若產品被包裝起來、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販售,就可能落入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的規範,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一套規定。這個轉換點的判斷見麵包店現場烤的麵包算散裝嗎。個案適用何種規定屬主管機關認定。

最後

餐飲業對食品標示的直覺,通常是「那是工廠的事」。

但食安法第 25 條第 1 項從一開始就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寫了進去。差別只在於:工廠面對的是一張要印製的標籤,餐廳面對的是一個要被看見的空間——而後者更容易在裝修、換菜單、改動線的時候悄悄失效。

所以這一篇真正的建議只有一個:把「站在客人點餐的位置看一次」寫進每次換菜單的檢查表。字體量得再準,看不到就等於沒標。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陳列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亦不建議具體之表述文字;法規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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