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一張包裝上到底要標幾件事?執業食品技師依序說明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營養標示、過敏原、有效日期與廠商資訊各自的法源與順序,並標出審查時最常被退件的三個欄位。

先講結論:一張包裝上的法定標示事項,寫在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十款。從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到第 10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最後那一款是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地方——素食、重組肉、奶油品名、香料免一部標示,全部都在第 10 款底下,它們不在法條本文裡,只在公告裡,而公告會修。本頁把十款拆開,每一款指向該讀的那一篇。
一張標籤上有幾件事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
-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有效日期
- 營養標示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產品本身的標示則在第 24 條,項目略有不同(多了「食品添加物」字樣、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等)。
這十款不是同一種東西。前九款寫在法條裡,改動要修法;第 10 款是一個開口,公告隨時可以增修。所以真正需要定期回頭看的,是第 10 款底下那一堆。
第 1 款 品名
品名不一定是自由命名。部分品項的名稱受公告拘束,例如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名稱綁在脂肪來源與含量上。
另要注意〈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2 項: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除外)。
第 2 款 內容物名稱
兩個重點: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序,以及名稱須反映真實屬性。複合原料要不要展開、菌種名稱怎麼寫,都落在這一款。
第 4 款 食品添加物名稱
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補充了兩件事: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同條第 2 項則是帶入原則——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
香料在這一款底下有特別規定,可以用「香料」代稱,但香料以外的原料仍要展開。
→ 食品添加物,到底要怎麼標|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標示差在哪|香料要不要展開標示|甜味劑為什麼一再被攔下來
第 5 款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
條文用的字是「或」,但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把輸入與國內製造分開處理——進口品必標國內負責廠商,國內製造品則可擇一或兩者均標。只標國內負責廠商時,第 22 條第 4 項的通報義務啟動。
→ 進口、分裝、代工,製造廠商是誰|委託代工,標示上誰要負責
第 6 款 原產地(國)
判準是實質轉型,看的是終端產品的組成成分性質與物理性狀有沒有改變——而不是原料從哪裡來。
第 7 款 有效日期
施行細則第 13 條:有效日期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要記住的是:有效日期綁在貯存條件上,條件變了,日期不能照舊,也不能兩組並存。
第 8 款 營養標示
依第 22 條第 3 項,營養標示與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所以細節同樣在公告裡。
第 10 款 公告事項(最容易漏的一款)
這一款是開口,底下掛著一整批規定。站上目前寫過的有:
- 過敏原標示 → 過敏原標示:十一項怎麼標
- 素食標示 → 驗不出酒精,可以標全素嗎
- 重組肉與注脂肉 → 重組肉與注脂肉怎麼標
- 奶油等品名規定 →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的品名
這一款沒有盡頭。新的公告會增加,舊的會修正——所以標籤定稿前,值得回頭確認你的品項有沒有適用的專屬公告。
不在第 22 條,但一起看的兩件事
宣稱——包裝上除了法定事項之外的話,受第 28 條第 1 項拘束: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有機、天然、無添加能不能寫|食品廣告不能寫什麼?療效字眼的界線
散裝與網路販售——不是包裝食品,但同樣有標示義務,規則另訂。
→ 散裝食品要標什麼|網路賣食品,賣場頁面要寫什麼
最常被退件的三個欄位
- 食品添加物名稱——香料的例外只及於香料本身,其他原料仍要展開;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還要加標功能性名稱
- 製造廠商——分裝且足以影響衛生安全者,要寫「改裝製造廠商」,而不是「製造廠商」
- 品名與內容物對不上——用了人造奶油卻在品名或內容物寫成「奶油」,同時觸及標示不符與不實標示
你的產品該從哪一項開始
三個問題,照順序回答:
- 是包裝食品、散裝,還是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者適用的規則不同,走錯就白做
- 你的品項有沒有專屬的公告?素食、重組肉、奶油類、果蔬汁都有。這一步最常被跳過
- 包裝上有沒有法定事項以外的話?有的話,第 28 條那一側也要一起檢查
常見問題
每一項的法源在哪?
主幹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食品)與第 24 條第 1 項(食品添加物),各列出應標示事項。細節分三層:施行細則補充定義與方式(例如第 9 條食品添加物名稱、第 10 條製造廠商定義、第 11 條國內負責廠商、第 13 條有效日期);公告處理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的個別品項規定;認定準則則處理第 28 條的宣稱認定。查詢時建議兩邊都看——法條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法規資訊頁。公告會增修,定稿前請確認現行版本。
散裝和包裝要求一樣嗎?
不一樣。食安法第 22 條規範的是容器或外包裝的標示,也就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與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另有規定(食安法第 25 條體系),標示項目與方式都不同,字體大小、標示位置也有各自的要求。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把包裝食品的標籤直接搬到散裝販售場所,或反過來以為散裝就不必標。正確作法是先確認你的銷售型態落在哪一類,再查該類的規則。部分品項(例如重組肉與注脂肉)在包裝、散裝與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三種型態下,連醒語用字都不同。→ 散裝食品要標什麼
進口品可以沿用原文標示嗎?
不可以直接沿用。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明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第 24 條第 1 項就食品添加物亦同,所以中文標示是義務。更實質的困難是分類與定義未必對得上:原文的品名、添加物名稱、「天然」等用語,在我國的定義與准用範圍可能不同,直譯反而容易產生不實或易生誤解。建議的作法是取得原廠的完整成分與製程資料,逐項對照我國規定後重新撰寫中文標示,而不是翻譯。製造廠商名稱、地址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以中文標示,難以中文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標示審查該找誰?
標示審查是技術事項,屬食品技師的業務範圍(技師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分析、評價、鑑定等)。要提醒兩件事:第一,現行食安法並未設食品技師簽證制度,技師具名之技術報告不是法定簽證,也不能取代主管機關的認定;第二,任何人都不能保證某一份標示一定通過審查——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個案認定。實務上比較有效的期待是:把可查證的部分(法源、公告現行版本、佐證資料)整理清楚,把不確定的部分標示出來並向轄區衛生局確認。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最後
把十款攤開來看,會發現一個規律:愈往後面的款次,愈不在法條裡。
第 1 款到第 9 款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有;第 10 款要查公告,而公告的數量會成長、內容會修正。多數標示問題不是因為業者不查法條,而是因為不知道自己的品項有一則專屬的公告存在。
所以這一頁如果只能帶走一句話,那就是:定稿前,先問「我這個品項有沒有專屬公告」。問了這一句,第 10 款那一整排就不會漏。
本頁為索引性質的一般專業資訊,不作個案判斷,亦不對任何標示寫法作是否通過審查之保證。各項規定與公告會增修,請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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