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網路賣食品,賣場頁面要寫什麼

網路賣食品要同時滿足包裝標示與網頁揭露兩套規定。執業食品技師說明賣場頁面應記載的商品資訊、最常漏掉的產品責任險與監製揭露,以及生鮮食品排除七日解除權的兩個要件。

網路賣食品,賣場頁面要寫什麼

先講結論:網路賣食品要同時滿足兩套規定——包裝上的標示依食安法第 22 條,賣場頁面上的揭露另有一套,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1 項公告的〈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很多人以為「包裝標好了、照片拍清楚了」就沒事,但那份公告要求的不只是商品資訊,還包括投保產品責任險的證明或相關資訊、委託(任)廠商與監製廠商或代言人的揭露、以及販售業者的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另外一件常被寫反的事:生鮮食品不是自動沒有七天解除權——要排除,必須「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並且事先告知消費者,沒告知就沒有排除。

兩套規定,不是同一套

這是這個題目所有混亂的起點。包裝標示與網頁揭露的依據、主管邏輯、罰則都不同。

包裝上的標示賣場頁面上的揭露
依據 食安法第 22 條(包裝食品)、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散裝食品) 消保法第 17 條第 1 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在哪裡 產品容器或外包裝的實體印刷 商品頁、賣場說明、下單流程
誰會查 衛生局(食安法) 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消保法)
沒做的後果 食安法第 47 條第 8 款、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 消保法第 56 條之 1(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才罰)
包裝管的是「產品本身講了什麼」,網頁管的是「你賣的時候講了什麼」。兩邊都要對,而且要一致。
對照圖:包裝上的標示依食安法第 22 條與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由衛生局查、違反依第 47 條第 8 款與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限期回收改正且改正前不得販賣;賣場頁面的揭露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1 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查、依消保法第 56 條之 1 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才罰
兩套規定分屬不同法體系,而業者只有一個賣場頁面要面對。

法源與現行版本

網頁揭露的依據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授權公告。現行公告是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3394 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名稱同時由「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5 日)。

改名的原因是配合消保法把「郵購買賣」一詞修正為「通訊交易」。也因此,它涵蓋的範圍比你想的寬:公告第一點定義的通訊交易方式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只要消費者在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的情況下訂約,就適用。

換句話說,社群平台的私訊下單、LINE 群組接單、直播賣貨,都在裡面。不是只有架在購物平台上的賣場才算。

商品頁面上應提供的資訊

公告「應記載事項」第三點的商品資訊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品名
  •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二種以上混合物應分別標明,必要時記載尺寸大小。淨重、容量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淨重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  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  日內(空格由業者自行填寫具體日數)
  •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
  • 交易總價款,並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運費含或不含、計價方式(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上面第六項是最容易空著的一項。它不是「有效日期」而已,是你承諾消費者收到貨時,至少還剩多久效期。這一格填多少是商業決定,但填了就要做得到。

三個最常漏的,都不在商品資訊裡

把品名、內容物、效期寫齊的賣場很多。真正的缺口通常在後面兩小段。

一、產品責任險

公告第三點第(二)款: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

這一項與食安法是兩件事:食安法第 13 條規範的是「經公告類別及規模的業者應投保」,違反者依第 47 條第 5 款可處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這裡的公告規範的是「在通訊交易裡要不要讓消費者看到」。兩者的義務人範圍不同,但實務上的結論很簡單:有保就揭露。

二、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薦證代言人

公告第三點第(三)款: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應確實充分說明揭露委託(任)、監製或薦證等之文字說明。

「監製」兩個字在行銷上很好用,也因此在合規上最危險。頁面上出現「○○○監製」「與○○○聯名」「由○○○推薦」,就進到這一款的範圍。

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公告要求的是「屬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登錄字號。也就是說,要不要寫,取決於你這個販售型態有沒有落在應登錄的類別及規模裡

本文刻意不列該公告的現行內容——那是一份會隨時間增補的清單,轉述它等於提供一份會過期的答案。請查食藥署的現行公告,或洽所在地衛生局。(查食藥署公告時,網址要帶 clPublishStatus=1,少了會被導回首頁。)

流程圖:賣場頁面最常漏掉的五項,依序為原產地(國)、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距有效日期的承諾、產品責任險證明或揭露、委託任廠商與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的揭露、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品名與內容物多半都寫了,缺口通常在這五項。

不得記載事項裡,食品賣家最常踩的四個

公告的第二部分列了十二項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與食品業者日常操作直接相關的是這四個: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這一項與食安法第 28 條重疊,是同一件事被兩部法各罰一次的典型
  •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安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本賣場不負任何責任」這類句子就是這一項
  • 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第一項要特別說明:療效字眼在食安法下是獨立的違規,罰責遠高於消保法這一條。寫在賣場頁面上的那句話,會同時被兩部法看到。

生鮮食品有沒有七天鑑賞期

這是網路賣食品最常被問、也最常被寫反的一題。

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給消費者七日內解除契約的權利,但書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2 條列了七種情形,第一種是「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但同條的前段有一個常被略過的要件:這些情形必須「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才排除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權之適用。

  • 商品性質符合,但你沒有事先告知 → 解除權不排除
  • 告知了,但商品性質不符合(例如常溫、效期還很長的乾貨)→ 一樣不排除

兩個要件要同時具備。「生鮮食品一律不接受退貨」這句話寫在頁面上,本身不會讓它成立——讓它成立的是商品確實易於腐敗,而且你在消費者下單前就講清楚了。

被查到的時候會怎樣

消保法第 56 條之 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7 條第 1 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注意「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這幾個字。如果你踩的那一項同時是食安法的違規(例如療效宣稱、標示不實),那就不是先改正再說的問題了——食安法的罰責是直接開罰,且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會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打開自己的其中一個商品頁,對照九項商品資訊逐項打勾。最可能空著的是「原產地(國)」與「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幾日」這兩項
  • 用瀏覽器搜尋自己的賣場頁面有沒有「監製」「推薦」「聯名」「代言」。有的話,確認委託(任)廠商或薦證者的資訊是不是也在頁面上
  • 檢查退換貨條款寫的是不是「本商品易於腐敗,不適用七日解除權」,而且寫在消費者下單前看得到的位置。只寫「不接受退貨」不會成立

常見問題

包裝上已經標示齊全了,網頁還要再寫一次嗎?

要。這是兩套不同的規定:包裝標示依食安法第 22 條(包裝食品)與第 25 條第 2 項公告(散裝食品),由衛生局管;網頁揭露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1 項公告之〈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版本為衛生福利部 106 年 12 月 25 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3394 號公告修正包裝管的是「產品本身講了什麼」,網頁管的是「你賣的時候講了什麼」,兩邊都要對,而且要一致。另外要注意,該公告涵蓋的通訊交易方式包括網際網路、電話、傳真、型錄、傳單等,社群私訊下單、LINE 接單、直播賣貨都在範圍內,不是只有購物平台上的賣場才算。

賣場頁面到底要寫哪些資訊?

依該公告「應記載事項」第三點,商品資訊包括: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混合物分別標明,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幾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幾日內;屬公告應登錄之販售業者者其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交易總價款含單價、總價、折扣方式與運費計價(運費未記載視同由企業經營者負擔)。另外還有兩項常被漏掉、且不在商品資訊裡: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揭露相關資訊,以及主動揭露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

生鮮或冷凍食品可以寫「不接受退貨」嗎?

不能只寫這一句。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給消費者七日內解除契約的權利,〈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2 條第 1 款把「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列為合理例外——但同條前段要求這些情形必須「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才排除解除權。商品性質符合但沒有事先告知,解除權不排除;告知了但商品性質不符合(例如常溫乾貨、效期還很長),一樣不排除。兩個要件要同時具備,而且告知要在消費者下單前看得到的位置。

網頁揭露沒做會被罰多少?

依消保法第 56 條之 1,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7 條第 1 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關鍵在「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如果你踩的那一項同時是食安法的違規,例如療效宣稱或標示不實,就不是先改正再說:食安法的罰責直接開罰,且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會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同一句廣告詞會同時被兩部法看到。

最後

網路賣食品的合規難度,不在於規定多難懂,而在於它散落在兩個不同的法體系裡——一邊是食安法,一邊是消保法,而業者只有一個賣場頁面要面對。

好消息是:這些項目幾乎都是你已經知道的事實,只是還沒有寫到頁面上。品名、內容物、製造廠商、原產地、效期承諾、有沒有保險、誰監製的——沒有一項需要重新研究。

把它們寫齊,花的是一個下午。而它讓你在被檢舉的那一天,有東西可以指。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具體文字、應申請登錄之販售業者類別與規模,均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未轉述登錄公告之內容。實際判斷請依您的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 還沒被查過,想先知道自己有沒有問題。 預約免費食安健檢——30 分鐘, 換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
  • 想先知道這類事情怎麼收費。 看六大服務範疇與價目——價目攤開來談, 可以只買一次諮詢,不必簽一整年的約。
  • 已經收到文書,有法定期限在跑。 直接撥 0916-141-359——這一類不必先讀完整個網站。 本所不承諾特定回應時間,亦不對處理結果作任何保證。

看完之後

與其自己猜法規,
不如讓技師陪您看一次現場

完成系統註冊即可預約 30 分鐘免費食安健檢,取得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