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重組肉與注脂肉怎麼標

重組肉與注脂肉標示最容易漏的不是要不要標,是三種通路用的字不一樣。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兩者定義的差別、包裝散裝與餐飲場所各自的醒語用字,以及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為何不是同一個門檻。

重組肉與注脂肉怎麼標

先講結論:重組肉與注脂肉的標示規定,最容易被漏掉的不是「要標」,是三種通路用的字不一樣:包裝與散裝加註「僅供熟食」,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加註「熟食供應」——四個字不同,不能互換。另一個常被搞混的是適用對象:散裝那一項的門檻是「具稅籍登記之販賣業者」,與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用的「公司或商業登記」不是同一個標準。依據是〈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0220 號公告修正,自 1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什麼算重組肉、什麼算注脂肉

定義寫在該規定的第二點與第三點,兩者是分開的。

重組肉(第二點)注脂肉(第三點)
原料禽畜肉或水產品畜肉
製程經組合、黏著、壓型或其他方式,以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
另有要件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水產品)塊(排、片)—

兩個容易誤判的地方:

  • 重組肉有「外觀易生誤解」這個要件,注脂肉沒有。所以判斷重組肉時,不是只看製程,還要看成品長得像不像一整塊肉
  • 原料範圍不同——重組肉涵蓋水產品,注脂肉的條文寫的是畜肉
對照圖:重組肉依標示規定第二點,原料為禽畜肉或水產品,經組合、黏著、壓型等加工過程製造,且外觀易使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塊、排或片;注脂肉依第三點,原料為畜肉,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無外觀要件
注脂肉沒有「外觀易生誤解」這個要件。

三種通路,三種標法

包裝食品(第四點)

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注意是標在品名,不是成分欄,也不是背標的某個角落。

散裝(第五點)

適用對象是具稅籍登記之販賣業者販售散裝者:於販售場所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並加註「僅供熟食」。

字體大小有明文:以標籤(字體標記)標示者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第六點)

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得以菜單註記之方式為之。字體大小規定同前。

把三者放在一起看,最該記住的就是那組醒語:包裝與散裝是「僅供熟食」,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是「熟食供應」。這不是同義詞互換,規定寫的是不同的四個字。
對照圖:包裝依第四點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或注脂並加註僅供熟食;散裝依第五點由具稅籍登記之販賣業者於販售場所標示並加註僅供熟食,標籤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其他標示型式各不得小於 2 公分;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依第六點得以菜單註記並加註熟食供應
包裝散裝是「僅供熟食」,餐飲場所是「熟食供應」。

為什麼要加醒語

因為風險來源不同。

整塊肉的微生物風險主要在表面,中心通常相對乾淨,所以三分熟的牛排在衛生上有討論空間。但重組與注脂的製程,會把原本在表面的東西帶進內部——組合黏著讓表面變成內部,注入則直接把液體送進肌肉組織。

所以「僅供熟食」不是保守的建議,是製程決定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規定要求把它放在醒語,而不是放進注意事項的小字裡。

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這條規定真正要解決的是外觀落差:看起來是一整塊,實際上不是。重組肉的定義裡特別寫了「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塊(排、片)」,就是這個意思。

稅籍登記和商業登記不是同一件事

這一點值得單獨拉出來講,因為它是實務上最常出錯的地方。

本規定第五點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門檻具稅籍登記之販賣業者依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涵蓋範圍較廣——有統一編號即可能落入較窄

白話說:你可能沒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卻有稅籍登記。那種情況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也許用不到你,但重組肉注脂肉這一項會。攤商、小型零售、市場攤位特別要留意。

散裝食品那一支的標示義務,見散裝食品要標什麼。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產品清單掃一遍,圈出「經過組合、黏著、壓型,而且外觀像一整塊」的品項。火鍋肉片、牛排、雞排、魚排是最常見的落點
  • 核對醒語用字。包裝與散裝是「僅供熟食」、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是「熟食供應」——現在就去看一眼標籤或菜單上寫的是哪四個字
  • 量一下字體。散裝與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標示,標籤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其他標示型式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常見問題

火鍋肉片算重組肉嗎?

要看製程與外觀,不能只看品名。依〈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第二點,重組肉指以禽畜肉或水產品為原料,經組合、黏著、壓型或其他方式,以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且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水產品)塊(排、片)之產品。因此判斷要同時成立兩個條件:製程上有組合、黏著或壓型等加工,以及成品外觀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單一肉塊。整塊肉直接切片的產品不落入本定義;而以碎肉重組後壓型、切片,外觀與單一肉塊相似者,則可能落入。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職權。

餐廳菜單上要怎麼標?

依該規定第六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或注脂肉食品者,應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得以菜單註記之方式為之。請特別注意醒語用字——此處為「熟食供應」,與包裝食品及散裝所用的「僅供熟食」不同,不宜互換。字體大小亦有規定:以標籤標示者各不得小於 0.2 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 2 公分。實務上最常見的疏漏,是菜單只寫了「重組」而漏了醒語。

沒有公司登記的攤商也要標嗎?

很可能要。該規定第五點的適用對象寫的是具稅籍登記之販賣業者販售散裝者,門檻是稅籍登記,與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所採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非同一標準。實務上不少攤商、市場攤位或小型零售雖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卻已辦理稅籍登記,這種情形即落入本規定的範圍。標示方式為:於販售場所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注脂」,並加註「僅供熟食」。是否具稅籍登記,請以國稅局登記資料為準。

標錯了會怎樣?

本規定係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5 條第 2 項訂定,屬食安法授權的標示事項。標示違反相關規定時,依食安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至於罰鍰,食安法第 47 條就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或依第 2 項、第 3 項公告事項者定有處罰。本文不列金額——級距會隨修法變動,請逕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收到限期改正通知後該怎麼回覆,見限期改善通知單,回覆要寫到什麼程度。

最後

這條規定的架構其實很單純:定義兩種產品,然後依通路分成三種標法。

難的是細節——醒語四個字在不同通路不一樣、門檻用的是稅籍而不是商業登記、字體有最小尺寸。這些都不難做到,但都得先知道。

所以最實際的建議是:把第四、五、六點印出來,貼在做標籤的那台電腦旁邊。需要記住的東西不多,需要看一眼的時候卻很多。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或處理建議,產品是否落入本規定之定義,屬主管機關個案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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