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原產地問的是「這個產品是哪裡做出來的」,不是「原料從哪裡來」。食藥署在〈原產地標示問答集〉裡用一整張實例表回答這件事,而貫穿全表的判準只有兩個:終端產品的組成成分性質有沒有改變、產品的物理性狀(外觀)有沒有改變。兩者都沒變——例如把多國原料混合後分裝——就維持原產國,並依混裝含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其中一個變了,原產地就會落到加工地。這不是可以自由選擇的欄位,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把它列為應標示事項。
原產地問的是「哪裡做的」,不是「原料哪裡來的」
這是最根本的誤解。很多業者以為原料來自哪一國就標哪一國,但實例表顯示,同樣的原料、同樣的來源國,在台灣做了不同的事,答案就不一樣。
最清楚的一組對照是柳橙汁:
| 原料與來源 | 在台灣做了什麼 | 原產地標示 |
|---|---|---|
| 濃縮柳橙汁(美國) | 加水稀釋成 20% 之柳橙汁 | 美國 |
| 濃縮柳橙汁(美國) | 加水稀釋、調配糖酸比,並在我國加熱殺菌等加工程序 | 台灣 |
同一批原料、同一個來源國,只因為多做了調配與殺菌,原產地就換人。判斷的對象是製程,不是原料。
實質轉型:加工程度如何影響認定
把實例表歸納起來,判準落在兩件事上:
- 終端產品的組成成分性質有沒有改變
- 產品的物理性狀(外觀)有沒有改變
食藥署的實例可以分成兩組:
| 維持原產國 | 變成台灣 |
|---|---|
| 大包裝奶粉(美、澳)在台混合後分裝成小罐 | 大包裝奶粉(澳)在台另加維生素後分裝(成分性質不同) |
| 黃豆油、橄欖油(美、義)在台混合成調合油(性質相同) | 黃豆、橄欖(美、義)在台精煉製成調合油 |
| 乾酪(美、加)在台簡單切割製成乾酪絲分裝 | 大包裝奶粉(美)在台直接製成錠狀(物理性狀改變) |
| 焙製咖啡豆(巴西)在台研磨成粉分裝成袋 | 黑木耳(泰)在台製成膠囊(物理性狀改變) |
| 多種穀粒在台混合包裝成五穀米 | 多種穀粒在台分別研磨成粉再混合包裝成多穀粉 |
| 多種穀粉在台逕予混合包裝成五穀粉 | 維生素粉末在台充填成膠囊(物理性狀改變) |
注意左欄那幾組都有一句共同的附帶要求:仍須依混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維持原產國不等於隨便寫一個國家,多國原料要按含量排序全部列出。
也請注意第四列的對照——咖啡豆研磨成粉仍標巴西,但穀粒分別研磨成粉再混合就變成台灣。看起來都是研磨,結論卻不同。這正是為什麼個案要對照實例表,而不是套用自己歸納的通則。
進口後分裝的情形
單純分裝而未改變成分性質與物理性狀者,維持原產國——大包裝奶粉混合後分裝、乾酪切割後分裝、咖啡豆研磨後分裝,都是這一類。
但要把兩件事分開:原產地看的是實質轉型,製造廠商看的是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那三款。同一次分裝作業,很可能原產地維持原產國,製造廠商欄位卻要標「改裝製造廠商」——因為兩者的判準根本不同。製造廠商那一欄見進口、分裝、代工,製造廠商是誰。
多國原料的處理方式
- 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這是實例表反覆出現的要求
- 不能只標主要的那一國,也不能寫成含糊的區域名稱
- 來源會變動時,要有對應的標籤管理方式,不能一套標籤用到底
最後這一點在實務上最常出問題:供應來源換了、比例變了,標籤卻沒跟著改。原產地不是設計一次就固定的欄位,它跟著採購走。
標錯會落到哪一條
原產地(國)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應標示事項,標示不符即違反標示規定。若整體表現另使消費者誤認產地,還可能涉及第 28 條第 1 項的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標示違規的處置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本文不列罰鍰金額,請逕查現行條文。
另要提醒:涉及關稅或貿易上的原產地認定屬財政部主管,與食安法的標示認定是兩套制度,本文只處理標示這一側。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產品的製程寫成一行字——「從什麼原料、在哪裡、做了什麼」。判斷從這一行開始,不是從原料表開始
- 對照食藥署的實例表找最接近的那一列,而不是自己歸納規則。看起來相似的製程,結論可能相反
- 多國原料的,確認有沒有依含量由多到少排序全部列出。只標主要來源國是常見的錯
常見問題
原料和加工在不同國家,標哪個?
看加工是否構成實質轉型。依食藥署〈原產地標示問答集〉的實例,判準是終端產品的組成成分性質是否改變與物理性狀(外觀)是否改變。兩者都沒變者維持原產國——例如大包裝奶粉在台混合後分裝仍標原產國、乾酪在台簡單切割製成乾酪絲仍標原產國;其中一項改變者則落到加工地,例如奶粉在台直接製成錠狀、黑木耳在台製成膠囊,均標台灣。要注意維持原產國時仍須依混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職權,建議對照問答集的實例後仍有疑義時,向轄區衛生局確認。
分裝算不算改變原產地?
單純分裝通常不改變原產地,實例表中大包裝奶粉在台混合分裝、焙製咖啡豆在台研磨成粉分裝、乾酪在台切割分裝,原產地都維持原產國。但有兩件事要分開:第一,原產地與製造廠商是兩個獨立的欄位、兩套判準——同一次分裝,原產地可能維持原產國,而製造廠商欄位卻要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第 3 款標示為「改裝製造廠商」。第二,分裝若伴隨其他加工(例如添加成分、改變物理性狀),就可能構成實質轉型而改變原產地。
可以標「多國」嗎?
不建議以含糊的方式帶過。食藥署實例表對多國原料的處理方式相當一致:維持原產國者,仍須依混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例如大包裝奶粉來自美國與澳洲,標示為「美國、澳洲」並依含量排序;多種穀粒來自美國、澳洲、日本、越南,則四國都要依序列出。所以要標的是具體的國家與順序,不是「多國」「進口」這類概括用語。若來源會隨批次變動,應建立對應的標籤管理方式,而不是以概括用語規避。
原產地和製造廠商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這是最常見的混淆。兩者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裡的不同款:第 5 款是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第 6 款才是原產地(國)。判準也不同——製造廠商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的三款定義(製成終產品者、受託廠商、足以影響衛生安全之改裝廠商);原產地則看實質轉型。實務上完全可能出現原產地標某國、製造廠商標國內改裝製造廠商的組合,那不是矛盾,是兩個欄位各自照自己的規則填。
最後
原產地這一欄的難處,在於它看起來像事實陳述,實際上是法律判斷。
「這批奶粉是澳洲的」在採購上是事實,但在標示上要問的是:你在台灣對它做了什麼?加了維生素嗎?壓成錠了嗎?如果只是分裝,答案還是澳洲;如果改變了性質或外觀,答案就變成台灣。
而最實際的建議只有一個:不要自己歸納規則,去對照實例表。咖啡豆研磨成粉仍標巴西、穀粒研磨成粉卻標台灣——這種差異靠推理推不出來,只能查。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實質轉型之認定屬主管機關個案職權,實例以食藥署〈原產地標示問答集〉之現行版本為準;涉及關稅或貿易之原產地認定屬財政部主管,不在本文範圍。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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