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原產地怎麼認定才算數

原料來自多個國家時,原產地要標哪一個?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原產地認定的原則與實例、加工程度如何影響判斷、進口後分裝產品的標示方式,以及標錯原產地會落到哪一條罰則上。

原產地怎麼認定才算數

先講結論:原產地問的是「這個產品是哪裡做出來的」,不是「原料從哪裡來」。食藥署在〈原產地標示問答集〉裡用一整張實例表回答這件事,而貫穿全表的判準只有兩個:終端產品的組成成分性質有沒有改變、產品的物理性狀(外觀)有沒有改變。兩者都沒變——例如把多國原料混合後分裝——就維持原產國,並依混裝含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其中一個變了,原產地就會落到加工地。這不是可以自由選擇的欄位,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把它列為應標示事項。

原產地問的是「哪裡做的」,不是「原料哪裡來的」

這是最根本的誤解。很多業者以為原料來自哪一國就標哪一國,但實例表顯示,同樣的原料、同樣的來源國,在台灣做了不同的事,答案就不一樣。

最清楚的一組對照是柳橙汁:

原料與來源在台灣做了什麼原產地標示
濃縮柳橙汁(美國)加水稀釋成 20% 之柳橙汁美國
濃縮柳橙汁(美國)加水稀釋、調配糖酸比,並在我國加熱殺菌等加工程序台灣

同一批原料、同一個來源國,只因為多做了調配與殺菌,原產地就換人。判斷的對象是製程,不是原料。

實質轉型:加工程度如何影響認定

把實例表歸納起來,判準落在兩件事上:

  1. 終端產品的組成成分性質有沒有改變
  2. 產品的物理性狀(外觀)有沒有改變

食藥署的實例可以分成兩組:

維持原產國變成台灣
大包裝奶粉(美、澳)在台混合後分裝成小罐大包裝奶粉(澳)在台另加維生素後分裝(成分性質不同)
黃豆油、橄欖油(美、義)在台混合成調合油(性質相同)黃豆、橄欖(美、義)在台精煉製成調合油
乾酪(美、加)在台簡單切割製成乾酪絲分裝大包裝奶粉(美)在台直接製成錠狀(物理性狀改變)
焙製咖啡豆(巴西)在台研磨成粉分裝成袋黑木耳(泰)在台製成膠囊(物理性狀改變)
多種穀粒在台混合包裝成五穀米多種穀粒在台分別研磨成粉再混合包裝成多穀粉
多種穀粉在台逕予混合包裝成五穀粉維生素粉末在台充填成膠囊(物理性狀改變)
注意左欄那幾組都有一句共同的附帶要求:仍須依混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維持原產國不等於隨便寫一個國家,多國原料要按含量排序全部列出。

也請注意第四列的對照——咖啡豆研磨成粉仍標巴西,但穀粒分別研磨成粉再混合就變成台灣。看起來都是研磨,結論卻不同。這正是為什麼個案要對照實例表,而不是套用自己歸納的通則。

對照圖:食藥署原產地標示問答集實例。維持原產國者包括奶粉在台混合分裝、黃豆油與橄欖油在台混合成調合油、乾酪在台簡單切割、咖啡豆在台研磨成粉分裝、穀粒穀粉在台混合包裝,並須依混裝含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變成台灣者包括奶粉另加維生素、黃豆與橄欖在台精煉、奶粉製成錠狀、黑木耳製成膠囊、穀粒分別研磨成粉再混合、柳橙汁加水稀釋並調配糖酸比加熱殺菌
看起來都是加工,結論卻可能相反。

進口後分裝的情形

單純分裝而未改變成分性質與物理性狀者,維持原產國——大包裝奶粉混合後分裝、乾酪切割後分裝、咖啡豆研磨後分裝,都是這一類。

但要把兩件事分開:原產地看的是實質轉型,製造廠商看的是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那三款。同一次分裝作業,很可能原產地維持原產國,製造廠商欄位卻要標「改裝製造廠商」——因為兩者的判準根本不同。製造廠商那一欄見進口、分裝、代工,製造廠商是誰。

多國原料的處理方式

  • 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這是實例表反覆出現的要求
  • 不能只標主要的那一國,也不能寫成含糊的區域名稱
  • 來源會變動時,要有對應的標籤管理方式,不能一套標籤用到底

最後這一點在實務上最常出問題:供應來源換了、比例變了,標籤卻沒跟著改。原產地不是設計一次就固定的欄位,它跟著採購走。

對照圖:原產地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問的是產品哪裡做出來的,判準為實質轉型,單純分裝維持原產國;製造廠商是同項第 5 款,問的是誰做的,判準為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三款定義,單純分裝若足以影響衛生安全則標改裝製造廠商
兩欄各照各的規則填,答案不同不是矛盾。

標錯會落到哪一條

原產地(國)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應標示事項,標示不符即違反標示規定。若整體表現另使消費者誤認產地,還可能涉及第 28 條第 1 項的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標示違規的處置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本文不列罰鍰金額,請逕查現行條文。

另要提醒:涉及關稅或貿易上的原產地認定屬財政部主管,與食安法的標示認定是兩套制度,本文只處理標示這一側。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產品的製程寫成一行字——「從什麼原料、在哪裡、做了什麼」。判斷從這一行開始,不是從原料表開始
  • 對照食藥署的實例表找最接近的那一列,而不是自己歸納規則。看起來相似的製程,結論可能相反
  • 多國原料的,確認有沒有依含量由多到少排序全部列出。只標主要來源國是常見的錯

常見問題

原料和加工在不同國家,標哪個?

看加工是否構成實質轉型。依食藥署〈原產地標示問答集〉的實例,判準是終端產品的組成成分性質是否改變與物理性狀(外觀)是否改變。兩者都沒變者維持原產國——例如大包裝奶粉在台混合後分裝仍標原產國、乾酪在台簡單切割製成乾酪絲仍標原產國;其中一項改變者則落到加工地,例如奶粉在台直接製成錠狀、黑木耳在台製成膠囊,均標台灣。要注意維持原產國時仍須依混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職權,建議對照問答集的實例後仍有疑義時,向轄區衛生局確認。

分裝算不算改變原產地?

單純分裝通常不改變原產地,實例表中大包裝奶粉在台混合分裝、焙製咖啡豆在台研磨成粉分裝、乾酪在台切割分裝,原產地都維持原產國。但有兩件事要分開:第一,原產地與製造廠商是兩個獨立的欄位、兩套判準——同一次分裝,原產地可能維持原產國,而製造廠商欄位卻要依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第 3 款標示為「改裝製造廠商」。第二,分裝若伴隨其他加工(例如添加成分、改變物理性狀),就可能構成實質轉型而改變原產地。

可以標「多國」嗎?

不建議以含糊的方式帶過。食藥署實例表對多國原料的處理方式相當一致:維持原產國者,仍須依混裝含量(重量)由多到少排序標示——例如大包裝奶粉來自美國與澳洲,標示為「美國、澳洲」並依含量排序;多種穀粒來自美國、澳洲、日本、越南,則四國都要依序列出。所以要標的是具體的國家與順序,不是「多國」「進口」這類概括用語。若來源會隨批次變動,應建立對應的標籤管理方式,而不是以概括用語規避。

原產地和製造廠商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這是最常見的混淆。兩者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裡的不同款:第 5 款是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第 6 款才是原產地(國)。判準也不同——製造廠商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的三款定義(製成終產品者、受託廠商、足以影響衛生安全之改裝廠商);原產地則看實質轉型。實務上完全可能出現原產地標某國、製造廠商標國內改裝製造廠商的組合,那不是矛盾,是兩個欄位各自照自己的規則填。

最後

原產地這一欄的難處,在於它看起來像事實陳述,實際上是法律判斷。

「這批奶粉是澳洲的」在採購上是事實,但在標示上要問的是:你在台灣對它做了什麼?加了維生素嗎?壓成錠了嗎?如果只是分裝,答案還是澳洲;如果改變了性質或外觀,答案就變成台灣。

而最實際的建議只有一個:不要自己歸納規則,去對照實例表。咖啡豆研磨成粉仍標巴西、穀粒研磨成粉卻標台灣——這種差異靠推理推不出來,只能查。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實質轉型之認定屬主管機關個案職權,實例以食藥署〈原產地標示問答集〉之現行版本為準;涉及關稅或貿易之原產地認定屬財政部主管,不在本文範圍。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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