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有機、天然、無添加能不能寫

包裝上寫「天然」「無添加」會不會違規?執業食品技師說明這類宣稱在食安法第二十八條下的界線、有機與天然為什麼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以及對外宣稱前該先備齊哪些佐證資料。

有機、天然、無添加能不能寫

先講結論:這三個詞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有機」有專法,是受驗證管理的法定用語,不是形容詞;「天然」沒有專法,落在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食藥署的立場是它適用於食品不含額外食材及食品添加物,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無添加」同樣受第 28 條拘束,而且要注意〈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本身就構成不實。所以這一題的重點不在「能不能寫」,在「你拿不拿得出佐證」。

三個詞,三種法律地位

有機天然無添加
有沒有專法有,屬農業主管機關沒有沒有
受哪一條管該專法+食安法第 28 條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
判準有沒有通過驗證符不符合「天然」的原則,且與事實相符有沒有證據佐證
能不能自己認定不能不能,且看整體表現不能

「有機」屬農業主管機關的專法範圍,本文只說明它不是形容詞、必須通過驗證,不解釋其內容——那不在食安法體系內,應逕洽該管機關。以下集中在「天然」與「無添加」這兩個落在食安法的詞。

對照圖:有機有專法屬農業主管機關、判準是有沒有通過驗證;天然沒有專法、判準是不含額外食材及食品添加物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且看整體表現;無添加沒有專法、判準是有沒有證據佐證,風險在舉證
三個詞常被放在一起寫,但受的規範不同。

「天然」落在第 28 條,而且有明確的原則

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藥署對「天然」的立場很具體:食品標示、宣稱含「天然」一詞,適用於食品不含額外食材及食品添加物,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

拆成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 不含額外食材
  • 不含食品添加物
  • 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
第三個條件最常被忽略。就算原料乾淨、沒加添加物,只要製程顯著改變了本質或去除了部分成分,「天然」兩個字就站不住。

宣稱「產品天然」和宣稱「原料天然」不一樣

這是實務上最有用的一個區分。

  • 針對「產品」宣稱天然——應確實符合上述原則,且與事實相符。門檻最高
  • 針對「原料」宣稱天然——是否違規須視實際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進行綜合研判,而非單以片段文字判定

「整體表現」不是空話,它寫在〈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第 1 項: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所以同樣一句「天然原料」,配上一張田園照片與「純淨無負擔」的標語,和單獨出現在成分說明裡,風險是不同的。審查看的是整張包裝,不是單一句子。

香料那一側也有對應的案例:產品倘確實僅添加天然香料,標示「使用非化學合成之天然香料」「無添加化學合成香料」,倘整體表現不致使消費者誤解無額外添加香料,尚無明顯違反規定,惟業者應備有佐證資料以供備查。詳見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標示差在哪。

「無添加」的真正風險是舉證

〈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把四種情形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1. 與事實不符。
  2. 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3.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4. 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第 2 款就是「無添加」類宣稱的主要風險點——不是你寫了假話,而是你證明不了真話。

同條第 2 項另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規定: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第 3 項則留了安全區: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附件內容會修正,本文不轉述,請逕查現行版本。

流程圖: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四款——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另第 2 項品名含健康字樣認定為易生誤解,第 3 項附件一附件二所列詞句不認定為違規
第二款才是「無添加」真正的風險點。

「低 GI」這類機能性宣稱的界線

食藥署的認定很明確:「GI」乙詞係指「升糖指數」,用以衡量糖類對血糖值之影響,如標示則影射該產品具〈認定準則〉第 4 條所列「涉及生理功能者」,涉嫌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規定。

對應的正是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這一款的射程比多數人以為的廣。它管的不是「療效」(那是第 5 條與第 28 條第 2 項的範圍),而是生理功能。所以不必提到疾病,只要影射改變了身體的某個生理指標,就可能落入。

療效那一側的界線,見食品廣告不能寫什麼?療效字眼的界線。

宣稱之前該先有什麼

  1. 供應商的規格書與配方聲明——證明不含額外食材與添加物
  2. 製程說明——證明沒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的步驟
  3. 整張包裝的模擬圖——因為認定看的是整體表現,不是單句
  4. 對照附件一、附件二的現行版本——確認你想寫的詞句在不在安全區內

把這四樣備齊再決定文案,順序才對。先想好要怎麼寫、再回頭找依據,通常會發現依據不存在。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包裝上所有「天然」「無添加」「純」之類的字圈出來,逐一問「證據在哪」。答不出來的就是風險
  • 確認品名裡有沒有「健康」兩個字。依第 4 條第 2 項,非健康食品用了就被認定為易生誤解
  • 把整張包裝攤開來看一次,不要只看文案。圖案、符號、品名都算在整體表現裡

常見問題

沒加防腐劑可以寫「無添加」嗎?

要看兩件事:與事實符不符,以及證據夠不夠。〈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分別把與事實不符與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列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所以「沒加防腐劑」若屬實且有配方與供應商文件可證,通常可以就該項目據實陳述;但要避免寫成概括的「無添加」而讓消費者誤以為完全沒有任何添加物——依第 3 條,認定是就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等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較安全的作法是把宣稱限定在具體項目,並備妥佐證資料。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

「純天然」和「天然」有差嗎?

法規上沒有為「純天然」另設定義,兩者都受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拘束,判準相同——食藥署的立場是「天然」適用於食品不含額外食材及食品添加物,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差別在於程度用語會影響整體表現的判斷:加上「純」「100%」這類強化詞,消費者接收到的訊息更絕對,依〈認定準則〉第 3 條綜合判斷時,被認定為易生誤解的風險相對高。本文不建議任何具體寫法一定合規;若三個條件無法全部滿足,不寫比修飾更安全。

有機原料佔多少才能標有機?

這一題不在食安法體系內,本文不作結論。「有機」屬農業主管機關的專法範圍,包含驗證機構、標章使用、原料比例門檻等規定,與食安法的標示規定是兩套制度,請逕洽該管機關或其指定之驗證機構確認。從食安法這一側能說的只有一件事:未取得驗證而標示或宣稱有機,除可能違反該專法外,亦可能因與事實不符而落入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以即使只是包裝文案的措辭,也應先確認驗證狀態。

宣稱要準備什麼佐證?

依宣稱的性質準備,但至少涵蓋三類:原料端——供應商規格書與配方聲明,證明不含額外食材及食品添加物;製程端——製程說明,證明沒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的步驟;呈現端——整張包裝的完整版面,因為依〈認定準則〉第 3 條,認定是就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等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而非單以片段文字判定。此外,若使用的是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列詞句,依第 4 條第 3 項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但附件內容會修正,使用前請查現行版本。

最後

行銷想寫「天然」,品保不敢簽,這個拉鋸幾乎每一家都在上演。

但把法條攤開來看,爭點其實不在於能不能寫,而在於誰來舉證。〈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寫得很白——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就構成不實。這句話把責任放在宣稱的人身上。

所以真正有效的內部流程,是把順序倒過來:先問「我們拿得出什麼」,再決定「包裝上寫什麼」。拿得出來的,寫了站得住;拿不出來的,省下來的不只是風險,還有整批標籤重印的錢。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或廣告審查意見。「有機」屬農業主管機關專法範圍,本文僅指路不作結論;〈認定準則〉附件一、附件二之內容會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對任何宣稱寫法作合規保證。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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