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敏原標示:十一項怎麼標
過敏原標示為十一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已逾六年。執業食品技師說明最常被漏掉的羊奶與芝麻、第十一款為何要看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而非配方表,以及三種擇一的標示方式。

先講結論:過敏原標示從六項擴大為十一項,依據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它已經生效超過六年,不是新規定。而多數包裝上的漏洞不在「忘了標」,在三個地方:把羊奶漏掉(第四款是牛奶、羊奶及其製品)、把芝麻漏掉(一百零七年新增的獨立一款)、以及第十一款不是看有沒有加亞硫酸鹽,而是看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那是一個要用數據判斷的門檻,不是配方表上看得出來的。
法源與現行版本
依據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該法最新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
規定本身是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訂定,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21 日)。
兩年的緩衝期是給業者換包材用的。那兩年在一百零九年就結束了。
十一項是哪十一項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應標示之過敏原為下列十一項:
- 甲殼類及其製品
- 芒果及其製品
- 花生及其製品
-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 蛋及其製品
- 堅果類及其製品
- 芝麻及其製品
-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 大豆及其製品
- 魚類及其製品
-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把它與舊制的六項(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對照,會看出擴大的方向:從「個別物種」走向「類別」——蝦蟹併為甲殼類,並新增堅果類、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這些以類別界定的項目。
三個最常見的漏洞
一、牛奶記得標,羊奶忘了
第四款寫的是「牛奶、羊奶及其製品」,兩者在同一款裡。
實務上會漏,通常不是不知道,是配方系統裡的過敏原對照表是舊的——舊制那一項只有牛奶。羊奶製品的業者尤其要回頭檢查。
二、芝麻是獨立的一款
芝麻及其製品在一百零七年這次成為獨立項目。這一項對烘焙、醬料、調味料的影響最大——芝麻常以「芝麻醬」「胡麻油」「白芝麻粒」等形式少量入料,很容易在成分展開時被當成普通原料帶過。
附帶一提,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裡的二十二項農產品也包含芝麻(胡麻),兩套規定會同時碰到(見散裝食品要標什麼)。
三、第十一款不是看配方,是看殘留量
這是十一項裡唯一不能從配方表直接判斷的一項。
條件是「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也就是說:
- 用了亞硫酸鹽,但終產品殘留低於門檻 → 依該款不需標示
- 沒有直接添加,但原料帶入使終產品殘留達到門檻 → 仍落入該款
要判斷它,你需要的是終產品的檢驗數據,不是配方表。這一點和食品添加物的「帶入」規則是同一個思路(見食品添加物,到底要怎麼標)。
怎麼標:三種方式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說明,標示方式包括:
- 「本產品含有○○」
- 「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 將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
第三種方式最少被使用,但對某些產品其實最省事——當品名本身已經把過敏原講完(例如「花生糖」),就不必另闢警語欄位。
要注意的是:三種是擇一,不是可以都不做。而警語與成分展開是兩回事——成分裡寫了花生,不等於已經完成過敏原標示。
漏標的代價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說明,業者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300 萬元或4 萬元至 400 萬元罰鍰。
「限期回收改正」這六個字,對一個已經鋪到通路的產品,代價通常遠高於罰鍰本身——而且在罰鍰的計算上,不同品項、不同日、不同場所可能被分開計算行為數(見罰鍰是怎麼算出來的)。
更實際的風險是另一個:過敏原漏標是少數會直接造成人身傷害的標示瑕疵。它的後果不只在行政罰。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公司的過敏原對照表調出來,數一數有幾項。只有六項的話,那張表停在一百零九年之前
- 搜尋配方系統裡所有含「芝麻」「胡麻」「羊奶」的品項。這兩個是擴大後最常漏的
- 找出有使用亞硫酸鹽類的產品,確認有沒有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的檢驗數據。沒有數據就無法判斷第十一款,而不是「沒有數據就不用標」
常見問題
過敏原標示是幾項?什麼時候開始的?
十一項,依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法源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十一項為: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而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均含其製品)。與舊制六項相比,擴大的方向是從個別物種走向類別。它已經生效超過六年,不是新規定。
哪幾項最常被漏掉?
依實務觀察有三個:羊奶——第四款是「牛奶、羊奶及其製品」,兩者同一款,而舊制只有牛奶,很多公司的過敏原對照表沒更新;芝麻——一百零七年成為獨立一款,常以芝麻醬、胡麻油、白芝麻粒等形式少量入料,在成分展開時被當成普通原料帶過;以及第十一款,它不是看有沒有加亞硫酸鹽,而是看終產品的二氧化硫殘留量是否達每公斤十毫克以上。
用了亞硫酸鹽,就一定要標嗎?
不一定,要看終產品的殘留量。該款的條件是「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所以會出現兩種方向相反的情形:用了亞硫酸鹽但終產品殘留低於門檻,依該款不需標示;沒有直接添加、但原料帶入使終產品殘留達到門檻,仍落入該款。這是十一項裡唯一不能從配方表直接判斷的一項——要判斷它你需要終產品的檢驗數據,而不是「沒有數據就不用標」。
成分表裡已經寫了花生,還要另外標警語嗎?
要。成分展開與過敏原標示是兩回事。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說明,標示方式為下列三種擇一:「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將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第三種最少被使用,但當品名本身已把過敏原講完(例如「花生糖」)時其實最省事。三種是擇一,不是可以都不做。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者,依公告說明將令限期回收改正,並處 3 萬至 300 萬元或 4 萬至 400 萬元罰鍰。
最後
在所有標示項目裡,過敏原是最特別的一個——因為它保護的不是「知的權利」,是特定幾個人的身體。
對絕大多數消費者來說,那行小字毫無意義;對少數人來說,它決定今天能不能吃這個東西。
這也是為什麼它的漏標後果和別的標示瑕疵不太一樣。淨重寫錯會被罰,過敏原漏標可能送人進急診。
而最諷刺的是,這一項通常是最好補的:一張更新過的對照表、一次配方系統的搜尋、一份終產品的檢驗報告。成本很低,只是要有人想起來做。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應標示之過敏原項目、標示方式及罰則,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第十一款之判斷涉及終產品檢驗數據,請依實際檢驗結果認定。實際判斷請依您的產品情形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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