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工,標示上誰要負責
委託代工的產品,標示上「製造廠商」要寫代工廠還是自己?執業食品技師說明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與改裝製造廠商三個角色的法律位置、只標自己就會多出的通報義務,以及為什麼行政責任不看代工合約。

先講結論:委託代工時,包裝上「製造廠商」那一欄要寫的是代工廠(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其受託廠商)。但標示欄位與法律責任是兩套邏輯——「國內負責廠商」的定義是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你寫上去就等於宣告出事找你。國內製造的產品有三種合法標法,而只標國內負責廠商的那一種會多出一個通報義務(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最貴的誤解是以為合約可以分配責任:對民事求償有用,對行政裁處無效。
一句話的答案先給
你委託代工,包裝上「製造廠商」那一欄要寫的是代工廠,不是你的品牌。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最新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0 日),「製造廠商」指下列情形之一:
- 製造、加工、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 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其受託廠商。
- 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其改裝廠商或前二款之廠商。
但「標示上是代工廠」不等於「責任在代工廠」。這是本文真正要講的事——標示欄位與法律責任是兩套邏輯,很多人把它們當成一件事,然後在出事的時候才發現不是。
三個角色,三個不同的法律位置
| 角色 | 定義 | 依據 |
|---|---|---|
| 製造廠商 | 實際做出終產品的人。委託代工時,就是受託的那一家 | 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 |
| 國內負責廠商 | 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 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 |
| 改裝製造廠商 | 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衛生安全者,須以「改裝製造廠商」標示 | 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 |
請把「國內負責廠商」那一欄的定義再讀一次:直接負法律責任。
法規沒有把「負責」寫成一個抽象的形容詞。它就是責任歸屬的宣告——你在包裝上寫下自己是國內負責廠商,等於在對主管機關與消費者說「這個產品出事找我」。

國內製造的產品,標示有三種合法寫法
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把兩種情境分開處理:
- 國內製造:標製造廠商,或標國內負責廠商,或兩者均標——三種都合法
- 輸入:應標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國外製造廠商
也就是說,委託代工的品牌商如果不想在包裝上出現代工廠的名字,法規上是可以的——只標自己為國內負責廠商即可。
但那個選擇會帶出一個附帶義務,而它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步。
只標國內負責廠商,就多一個通報義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4 項(最新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查詢日期:2026 年 9 月 10 日):
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換句話說:你可以不把代工廠印在包裝上,但你必須把它報給衛生局。資訊沒有消失,只是換一個地方存在。
罰則在第 48 條第 10 款——未通報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罰新臺幣 3 萬 ~ 300 萬元,情節重大並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與登錄。
很多品牌商的想法是「包裝上只寫我自己,看起來比較乾淨」。這個選擇本身沒問題,問題是它同時啟動了一個你不知道存在的義務。

行政責任不看合約
這是委託代工最貴的一個誤解。
代工合約裡寫「產品衛生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在你和代工廠之間有效——那是民事的權利義務分配,出事之後你可以據以求償。
但主管機關不是你的合約當事人。行政責任看的是法規怎麼定義你的角色:你標了自己是國內負責廠商,你就是那個「直接負法律責任」的人。合約寫什麼,不影響裁處書開給誰。
而且第 22 條第 1 項的標示違規是直接罰——依第 47 條第 8 款,3 萬 ~ 300 萬元,不必先命限期改正。
出事的時候,唯一的免責路徑長什麼樣
食安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但它留了一個但書:
食品業者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第 10 款或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已盡相當之注意」在實務上不是一句聲明,它由紀錄構成:
- 原料與成品的來源文件(第 9 條第 1 項: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
- 你對代工廠的驗收紀錄與檢驗報告
- 標示核准的往來紀錄——誰核了哪一版、什麼時候
- 發現問題時的處理紀錄
委託方唯一的免責路徑,是證明自己有在管。而「有在管」這件事,只能用當時留下的紀錄來證明——事後補的紀錄看得出來,因為它太整齊。
另外提醒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食安法第 49 條第 5 項規定,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該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代工合約裡該寫進去的五件事
以下是契約實務的建議,不是法規要求。但它們對應的都是實際出過事的地方:
一、標示版本的核准流程與留存
哪一版是最終版、誰核准的、核准日期。改配方卻沿用舊標示,是委託代工最常見的違規來源。
二、原料規格與變更通知義務
代工廠換供應商、換規格,要不要通知你?沒寫的話,通常不會通知。
三、檢驗的頻率、項目與費用歸屬
誰出錢、誰送驗、報告給誰。這三件事沒寫清楚,實務上的結果就是沒人驗。
四、留樣
誰留、留多久、怎麼取。出事的時候,留樣是你唯一能重建事實的東西。
五、出事時的通知時限與配合義務
回收有法定時效,第 52 條的處分下來之後,還要依第 53 條把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這些期限不會因為你在等代工廠回信而暫停。
三個常見誤解
一、「代工廠有 HACCP,我就沒事」
代工廠的驗證證明的是代工廠的製程。你的標示、你的配方決定、你的驗收,不在那張證書的範圍裡。
二、「合約寫責任歸代工廠就好」
對民事求償有用,對行政裁處無效。裁處書依法規開給角色,不依合約開給當事人。
三、「只標自己的品牌比較乾淨」
合法,但依第 22 條第 4 項要通報轄區主管機關。沒通報的話,罰則在第 48 條第 10 款。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一個現行包裝出來,看「製造廠商」那一欄寫的是誰。如果只寫了你自己,去確認當初有沒有依第 22 條第 4 項向衛生局通報
- 找出最後一次核准標示版本的紀錄。找不到的話,那就是你的免責路徑上第一個缺口
- 翻出代工合約,看上面那五件事寫了幾件。多數合約寫了付款與交期,五件裡一件都沒有
常見問題
包裝上只寫我自己的品牌,不寫代工廠,合法嗎?
合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國內製造的產品可以標製造廠商、或標國內負責廠商、或兩者均標,三種都可以。但選了「只標自己」,就啟動食安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義務——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資訊沒有消失,只是換一個地方存在。沒通報的罰則在第四十八條第十款。
合約裡寫「衛生安全責任由代工廠負責」,裁處書會開給誰?
開給法規定義的角色,不是合約約定的當事人。主管機關不是你的合約當事人——那份約定在你和代工廠之間有效,出事後可以據以求償,但不影響行政責任的歸屬。你標了自己是國內負責廠商,你就是那個「直接負法律責任」的人。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標示違規依第四十七條第八款是直接罰,不必先命限期改正。
代工廠有 HACCP,我是不是就不用管了?
代工廠的驗證證明的是代工廠的製程。你的標示、你的配方決定、你的驗收,不在那張證書的範圍裡。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地方也正是這三個:改了配方沿用舊標示、換供應商沒人通知、檢驗誰出錢誰送驗沒寫清楚所以沒人驗。
「已盡相當之注意」實務上要留什麼?
食安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但書是委託方唯一的免責路徑,而它由紀錄構成,不是由聲明構成:原料與成品的來源文件(第九條第一項)、對代工廠的驗收紀錄與檢驗報告、標示核准的往來紀錄(誰核了哪一版、什麼時候)、發現問題時的處理紀錄。事後補的紀錄看得出來,因為它太整齊。
最後
委託代工的邏輯是把製造外包出去,換取不必蓋廠的彈性。這個決定通常是對的。
但有一件事外包不掉——那個包裝上寫著你的名字。
消費者看到的是你的品牌,主管機關看到的是「國內負責廠商」四個字後面那一行。製造可以委託,責任的位置不會跟著移動。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處理建議。契約條款的效力屬民事範疇,本文未提供法律意見,亦不代理任何法律事務。實際判斷請依您的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執業食品技師與律師。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 還沒被查過,想先知道自己有沒有問題。 預約免費食安健檢——30 分鐘, 換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
- 想先知道這類事情怎麼收費。 看六大服務範疇與價目——價目攤開來談, 可以只買一次諮詢,不必簽一整年的約。
- 已經收到文書,有法定期限在跑。 直接撥 0916-141-359——這一類不必先讀完整個網站。 本所不承諾特定回應時間,亦不對處理結果作任何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