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的品名

產品用了奶油或人造奶油,品名就不能隨便寫。執業食品技師說明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四者的品名規定、混用時的標示方式,以及品名標錯為什麼會被認定為不實標示。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的品名

先講結論:這四個名字不是可以自由選用的行銷詞,是受公告拘束的品名。〈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衛授食字第 1051303972 號公告訂定,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自 106 年 7 月 1 日生效)把品名綁在脂肪來源與含量上——乳來源的是一組,食用油脂來源的是另一組,含量落在哪一段就用哪個名字。而更常被問的是另一半:這四者被當成原料使用時,內容物欄位該怎麼寫。答案是可以直接寫該名稱,也可以整個展開,兩種都合法。

品名不是行銷詞,是受規範的欄位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品名列為應標示事項,第 10 款則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上述規定就是依第 10 款訂定的。

所以這一欄和「口感綿密」「職人手作」不是同一個層次。品名一旦落入公告的適用範圍,用哪個名字就不是行銷決定,是合規決定。

可以這樣理解:公告做的事是把一條連續的光譜切成幾段,每一段配一個法定名稱。你的產品落在哪一段,就只能用那一段的名字。

四者的分界

分界的兩個變數是脂肪的來源與脂肪的含量:

  • 來源是乳的一組——含量高的是「奶油」,含量較低的另有對應名稱(乳脂、食用乳油等)
  • 來源是食用油脂的一組——含量由高到低,依序對應「人造奶油」、「中脂人造奶油」、「低脂人造奶油」
  • 含量更低的區間——得以「脂肪抹醬」或其他與其性質、用途相關之文字標示

本文刻意不列各區間的脂肪含量數值。理由和本站其他篇一致:那些門檻寫在公告裡,而公告會修正,文章寫死了,讀者看到的可能是過期的數字,而過期的數字比沒有數字更危險。實際的百分比請逕查該公告的現行版本,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法規資訊頁查詢,或直接向轄區衛生局確認。

要做的事很單純:拿你的產品脂肪含量檢驗數據,對照公告的現行區間,找出對應名稱。不是反過來先決定名字。

對照圖:品名依脂肪來源與含量決定。乳來源者含量高為奶油、含量較低為乳脂或食用乳油等對應名稱;食用油脂來源者含量高為人造奶油、中段為中脂或低脂人造奶油、更低者得以脂肪抹醬或與其性質用途相關之文字標示。判斷順序是先有脂肪含量數據再對照區間取名
先有數據,再有名字——順序不能反。

混用或部分取代時怎麼標

這是本篇被問最多的部分——這四者被當成原料放進別的產品時,內容物欄位該怎麼寫。

先看複合原料的通則:食品中使用之複合原料,應標示該複合原料名稱,其名稱須反應該原料真實屬性之專用名稱,緊接著附上括號,並於括號內將其組成之各項原料依各別含量多寡依序標示之;或是將複合原料中組成之各項原料,與其他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之。

套到這四者上,食藥署給了明確的兩種合法寫法:

作法範例
標複合原料名稱+括號展開人造奶油(棕櫚油、脂肪酸甘油酯、⋯)
直接把組成原料攤平,與其他原料依含量排序棕櫚油、脂肪酸甘油酯、⋯

兩種都可以。要注意的是:若選擇標示複合原料名稱,那個名稱必須反應真實屬性——產品裡用的是人造奶油,內容物就不能寫成「奶油」。複合原料展開的通則見複合原料要不要展開標示。

對照圖:這四者當成原料使用時,內容物有兩種合法寫法。寫法一是標複合原料名稱加括號展開,例如人造奶油後接括號依各別含量多寡依序標示組成原料;寫法二是直接把組成原料攤平,與其他原料一起依含量多寡依序標示
兩種都可以,但名稱必須反應真實屬性。

品名標錯,為什麼會落到「不實標示」

兩條路徑,可能同時發生。

  • 標示規定這一側——品名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應標示事項,不符公告即屬標示不符。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 宣稱這一側——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用人造奶油卻叫「奶油」,最直接落入〈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與事實不符

而依〈認定準則〉第 3 條,認定是就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等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品名本身就被明文列為判斷素材。所以品名寫錯不是「小地方沒對」,它是整體表現裡最顯眼的那一塊。宣稱那一側見有機、天然、無添加能不能寫。

本文不列罰鍰金額,請逕查現行條文。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產品的脂肪來源與含量數據找出來,再去對照公告的現行區間。順序不能反
  • 檢查有沒有「先取名、再湊規格」的產品。那是最容易出事的一種
  • 翻一次用到這四者當原料的產品,看內容物欄位的名稱有沒有反應真實屬性。寫成「奶油」但實際是人造奶油,是常見的錯

常見問題

用了植物油可以叫奶油嗎?

不可以。〈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把品名綁在脂肪來源與含量兩個變數上——乳來源的產品是一組名稱,以食用油脂製成的則對應「人造奶油」「中脂人造奶油」「低脂人造奶油」等名稱,含量更低者得以「脂肪抹醬」或其他與其性質、用途相關之文字標示。以植物油製成卻使用「奶油」為品名,除不符該公告外,亦可能落入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不實(〈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事實不符)。各區間的實際含量數值請以該公告現行版本為準,本文不予轉述。

品名和內容物不一致會怎樣?

兩者是不同的欄位、不同的款次——品名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內容物名稱是同項第 2 款,兩者都要正確,而且要互相對得上。不一致時可能同時觸及標示不符與不實標示: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標示違反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若整體表現另使消費者誤解,則另涉第 28 條第 1 項。實務上建議在標籤定稿前做一次橫向對照:品名、內容物、營養標示三欄講的是不是同一件事。

「發酵奶油」要另外標嗎?

這類加註字樣的處理,要回到該公告的現行版本確認——公告對品名的文字組合、得否加註製程或風味描述,可能另有規定,本文不就未經查證的細節作結論。可以確定的原則有兩個:第一,加註的文字不能改變品名的歸屬,產品仍須落在其脂肪來源與含量對應的那一段;第二,加註的內容仍受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拘束,依〈認定準則〉第 3 條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建議直接向轄區衛生局確認你要用的完整品名字串,比事後改標便宜。

進口品的原文品名要翻譯嗎?

要,而且不能只是直譯。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明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各該事項,品名即在其中。實質的難處在於各國的名稱分類未必與我國一致——原文標示為 butter 或 margarine,不當然等於符合我國公告中對應名稱的條件。正確作法是取得原廠的脂肪來源與含量數據,對照我國公告的現行區間決定中文品名,而不是把原文照翻。若對照後發現落在不同區間,中文品名就要依我國規定標示。

最後

這一題之所以每年都有人問,是因為它牴觸了一個很自然的直覺:名字是我取的,為什麼不能自己決定。

但這四個名字剛好落在一個特殊位置——它們同時是行銷用語,也是法定分類。消費者看到「奶油」時建立的期待,正是公告要保護的東西,所以它把名字和實際的脂肪來源與含量綁死了。

實務上要記住的其實只有順序:先有數據,再有名字。反過來做的產品,最後多半要重印標籤。

整張標籤還有哪幾項要標,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標示審查意見。各品名對應之脂肪來源與含量區間,以食藥署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不予轉述數值;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 還沒被查過,想先知道自己有沒有問題。 預約免費食安健檢——30 分鐘, 換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
  • 想先知道這類事情怎麼收費。 看六大服務範疇與價目——價目攤開來談, 可以只買一次諮詢,不必簽一整年的約。
  • 已經收到文書,有法定期限在跑。 直接撥 0916-141-359——這一類不必先讀完整個網站。 本所不承諾特定回應時間,亦不對處理結果作任何保證。

看完之後

與其自己猜法規,
不如讓技師陪您看一次現場

完成系統註冊即可預約 30 分鐘免費食安健檢,取得一份看得懂的風險清單。不綁約、不預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