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應對

複查沒過會怎樣

限期改善複查沒過會怎樣?執業食品技師說明複查不通過與「屆期不改正」的關係、同一項缺失被開第二次時處境差在哪、連續處罰的成立條件,以及複查前一週應該準備哪些文件與紀錄。

複查沒過會怎樣

先講結論:複查不通過本身不是處分,真正啟動罰鍰的是「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這八個字——食安法第 48 條的十二款、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7 條第 7 款,都是用這個條件當開關。所以複查的意義,是把你從「被要求改善」推進到「屆期未改正」的那一格。另一件多數人搞錯的事:食安法裡的「按次處罰」只明文存在於廣告(第 45 條第 2 項)與傳播業者(第 46 條),衛生規範這一支沒有按次處罰的條文,重複開罰要回到行政罰法的行為數去判斷。

複查不通過,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先把順序講清楚,因為很多人以為複查沒過就等於罰單在路上。

  1. 稽查發現缺失,開立稽查紀錄表
  2. 限期改善通知——機關命你在一定期限內改正
  3. 複查——確認你改了沒有
  4. 認定「屆期不改正」——這一步才是法律上的關鍵事實
  5. 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6. 裁處書

也就是說,複查沒過之後,中間還有一關陳述意見。這一關怎麼用,見收到陳述意見通知,陳述書該怎麼寫;限期改善的回覆該寫到什麼程度,見限期改善通知單,回覆要寫到什麼程度。

流程圖:複查沒過之後依序發生的六件事——稽查發現缺失開立紀錄表、限期改善通知、複查、認定屆期不改正(法律上的關鍵事實)、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裁處書
複查沒過之後,中間還有一關陳述意見。

「屆期不改正」四個字的份量

食安法第 48 條的寫法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同樣把「違反第 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列為構成要件——第 8 條第 1 項就是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那一條。

換句話說,單純不符合 GHP,法條並沒有直接開罰;要先被命限期改正、而且屆期沒有改正,罰鍰的構成要件才完整。這是你在陳述意見階段最該盯住的一點。

本文不列罰鍰級距數字。理由很實際:那些金額會隨修法變動,一篇文章寫死了,讀者看到的可能是過期的數字,而過期的數字比沒有數字更危險。要查現行金額,請直接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食安法第 44 條、第 47 條、第 48 條原文。

同一項缺失被開第二次,處境差在哪

第一次第二次(同一項)
機關的認知可能是疏忽已經告知過仍未處理
你的主張空間不知情、作業疏失幾乎用不上——通知書就是你知情的證據
影響裁量的因素責難程度較低責難程度明顯升高(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
情節重大的風險通常不會開始進入評估範圍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二次被開同一項,直接打擊的就是第一個因素。

更麻煩的是第 8 條第 1 項不知情的抗辯——行政罰法第 8 條前段明文: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有了書面通知在手,這條路等於封死。

連續處罰要成立,條件是什麼

這是本文最想更正的一個誤解。

很多業者以為「沒改就會被一直罰到改為止」。但翻遍食安法,明文寫「按次處罰」的只有兩處:

  • 第 45 條第 2 項: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項:傳播業者違反第 29 條者,得按次處罰;未依通知停止刊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衛生規範、標示、登錄這幾支,條文裡沒有按次處罰。那為什麼實務上還是會被罰第二次?因為它走的是另一條路:機關再次命限期改正,你再次屆期不改正,構成新的一次違規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裁處。

差別在哪?在於它必須重新走一次完整的程序——重新通知、重新給期限、重新認定屆期未改。機關不能拿第一次的通知書罰你第二次。這正是你可以檢查的地方。行為數怎麼認定,見罰鍰是怎麼算出來的。

對照圖:按次處罰依個別法條明文,食安法裡只有第 45 條第 2 項廣告與第 46 條傳播業者,不必重走程序;數行為分別處罰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適用於衛生規範、標示、登錄等其餘各支,必須重新通知、重新給期限、重新認定屆期未改
食安法的按次處罰只有兩處,衛生規範不在其中。

複查前一週該備齊什麼

複查不是重新稽查,它要看的是「原本那幾項改了沒有」。所以準備的重點不是把整廠掃一遍,是把通知書上的每一項逐條對應。

  • 通知書逐項列表——一項一列,後面接「已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與完成日期
  • 改善前後對照照片——同角度、同位置,照片要看得出是同一處。只有改善後的照片,說服力會打折
  • 紀錄類的證據——清潔紀錄、溫度紀錄、教育訓練簽到表、廠商估價單或發票。設備類缺失,訂購與施工的時間點很重要
  • 未完成項目的說明——寫明原因、已完成到哪一步、預計完成日。誠實的進度說明,比空白或含糊有用
  • 指定一位能回答問題的人在場,並事先跟他對過每一項的現況

缺失項目本身怎麼看,見GHP 稽查最常卡住的六件事。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限期改善通知書拿出來,逐項編號。沒有編號,你永遠不知道自己漏了哪一項
  • 對每一項拍一張改善後的照片,並找出改善前的那一張。找不到改善前的,記下來——下次稽查當天就要先拍
  • 確認複查的期限日,並在期限前三天做一次內部自查。當天才發現沒做完,就沒有補救的時間了

常見問題

複查會事先通知嗎?

不一定,也不應該預期會。依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條文並未要求事先通知。實務上有的機關會約時間,有的直接到場。正確的準備方式是把改善做到「任何一天來都成立」,而不是壓在通知的那一天完成。

部分改善完成算不算通過?

要看未完成的是哪一項。法條的構成要件是「屆期不改正」,而通知書上的每一項通常是各自獨立的義務,因此某些項目完成、某些未完成時,未完成的部分仍可能被認定為屆期未改正。實務上機關對「客觀上需要施工期程」的項目,多半會看你是否已具體推進(例如已簽約、已下單、已排定工期),但這屬於個案裁量,不能當成一定會被接受的預期。把進度與佐證寫清楚,是你唯一能掌握的部分。

複查沒過會直接罰嗎?

原則上不會「直接」。作成罰鍰屬於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機關作成前除已依第 39 條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外,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實務上你通常會先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書,之後才是裁處書。但第 103 條列有八款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例如第 5 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所以沒有先收到陳述意見通知,不當然等於程序違法,要看是否落入該條各款。

同一項缺失最多能被罰幾次?

食安法就衛生規範這一支沒有規定次數上限,也沒有按次處罰的明文(按次處罰僅見於第 45 條第 2 項廣告與第 46 條傳播業者)。重複裁處的依據是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關鍵因此不在次數,而在每一次是否都構成獨立的違規行為——機關是否重新命限期改正、是否重新認定屆期未改。此外食安法第 44 條、第 47 條、第 48 條都規定,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登錄,所以真正的風險上限不是罰鍰次數,是營業本身。

最後

複查最常見的失敗,不是沒改,是改了但說不出來。

缺失項目在通知書上是一條一條寫的,改善成果卻常常是口頭講一講、現場指一指。複查人員要在紀錄表上勾選的是「已改正/未改正」,他需要的是能寫進紀錄的東西。

所以真正有效的準備,是把每一項都變成一頁紙加兩張照片:哪一項、怎麼改、什麼時候改的、證據在這裡。

不確定自己走到哪一關,先看食安法裁罰全流程:你在哪一步。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或處理建議。罰鍰金額、級距與情節重大之認定,請以現行法規與主管機關之個案認定為準,本文不列具體數值。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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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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