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應對

節慶專案稽查,重點不一樣

專案稽查的權限與例行稽查完全相同,差別在範圍。食品技師說明食安法第 4 條與第 5 條的法源、專案範圍為什麼是窄而深,以及怎麼自己查出當季鎖定的是哪些品項與查核重點。

節慶專案稽查,重點不一樣

先講結論:專案稽查與例行稽查用的是同一套權限,差別在範圍。權限都是食安法第 41 條那五款;專案的來源則在更前面:第 5 條第 1 項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而第 2 項把主動查驗的內容列出來,包含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所以專案是窄而深,而且品項會被公告。

專案的法源在第 4 條與第 5 條

很多人以為專案稽查是行政上的慣例,其實它有條文基礎。

第 4 條第 1 項定了原則: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風險評估為基礎」與「事先預防原則」這兩句,就是為什麼稽查資源會集中在特定季節與特定品項。

第 5 條則給了主動查驗的義務與方法。第 1 項是監測到有危害之虞時應主動查驗,第 2 項把方法寫明,包含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以及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最後一項對業者最實際:專案期間可能被要求自主檢驗,而那筆費用與時間要自己吸收。

流程圖:專案稽查的法源在前面幾條,依食安法第4條第5條與第41條。原則第4條第1項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主動查驗的依據第5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主動查驗包含什麼第5條第2項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執行的權限還是第41條專案稽查用的措施與例行稽查相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要求提供資料封存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重大或突發事件另有第4條第5項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管理措施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第 4 條定原則、第 5 條給主動查驗的方法、第 41 條是執行工具。

範圍窄,所以可以事前對

例行稽查的範圍寫在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 3 條,整整十一款,從基本資料、自主管理、衛生管理人員與證照人員設置、產品責任保險,一路到 GHP、食安管制系統、業者登錄、追溯追蹤、設廠標準、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廣而淺。

專案稽查多半集中在同辦法第 4 條那三款: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事項;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食品標示及廣告規定事項;以及其他依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這個差別對業者是好消息:範圍窄代表可以針對自己的品項預先準備,不必整廠備齊。各業態要對哪幾章見衛生局稽查會查哪些項目。

怎麼知道這一季的專案查什麼

第 4 條第 1 項寫了資訊透明原則,第 5 條第 2 項也把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列為主動查驗的一部分。所以專案的品項與重點是會被公開的。

本文不列特定年度的專案品項,因為那會隨年度改變,寫進文章反而容易誤導。要掌握當季的範圍,實務上的做法是三個來源一起看:食藥署的公告與新聞、所在地衛生局的新聞稿、以及同業公會的轉達。

節慶產品常落在哪些規定,則可以自己推。品名與標示有專屬公告的品項要先確認,例如含巧克力的禮盒依「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使用醬油或食用醋的加工品依各自的製程標示規定。現場製售的則回到 GHP 準則第 32 條第 5 款那兩個數值:室溫下不得存放二小時以上與熟食之熱藏溫度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對照圖:例行與專案差在範圍不在權限,同一套第41條措施兩種使用方式。例行稽查的範圍是依業態適用的GHP準則章節全面查核廣而淺查核事項是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3條列的十一款包含基本資料自主管理衛生管理人員與證照人員設置產品責任保險GHP食安管制系統業者登錄追溯追蹤設廠標準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可預測性是時間不定但範圍可依條文預先備齊;專案稽查的範圍是依該專案鎖定的品項與查核重點窄而深查核事項多集中在辦法第4條列的三款第15至18條第20條第2至4項第21條之食品衛生管理事項第22至29條之標示及廣告事項可預測性是品項與重點由主管機關公告或發布可事前對照自己的品項準備
權限相同,差別在範圍與可預測性。

重大事件的那一層更重

第 4 條第 5 項是另一個層級的工具,與一般專案稽查不同。

條文是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預警原則、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兩款分別是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與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這一項的對象是「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所以它可能一次涵蓋整個品類。而違反依第 4 條所為公告,依第 47 條第 1 款會被處罰。本文不列罰鍰級距數值。

疑似食品中毒的處理則回到第 41 條第 1 項第 5 款,歷年中毒型態見歷年食品中毒統計,數據說了什麼。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列出自己的季節性品項。節慶檔期出的產品與平常不同,適用的公告也可能不同
  • 把那幾個品項的專屬公告先對一遍。品名、含量門檻、加標字樣
  • 準備自主檢驗的時程與預算。第 5 條第 2 項明文包含「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常見問題

專案稽查可以拒絕嗎?

不行,權限與例行稽查相同。專案執行的仍是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那五款,而該項的句子是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的落點在第 47 條第 11 款。開場要確認的三件事(來的人是誰、依據哪一款、例行還是專案)見稽查人員來了,先確認三件事。

被要求自主檢驗,費用誰付?

第 5 條第 2 項只寫「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沒有規定費用由機關負擔。所以實務上由業者自行支付。這一點與機關抽樣不同:抽樣依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 9 條第 2 項是無償並隨機為之,而複驗依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則應繳納檢驗費用。三種情形的費用歸屬各不相同。

節慶檔期的臨時人力,要做教育訓練嗎?

GHP 準則對從業人員的要求沒有區分正職或臨時。而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把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組織的故意過失,所以檔期找來的臨時人力,其行為一樣連到公司。檔期前的教育訓練與紀錄因此更重要,紀錄義務本身在準則多個條次。

專案查到的缺失,處理方式與例行稽查一樣嗎?

一樣,因為處理依據是同一套。缺失依違反的條次落入食安法各罰則條文,限期改善、陳述意見、裁處的流程不因稽查來源而不同。差別只在專案的查核深度較高,被查到的機率也較高。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缺失的處理方式,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整條線的全貌見稽查應對地圖:從通知到複查。

最後

專案稽查最值得利用的特性是它的可預測性。

例行稽查你不知道哪一天會來、會看哪一章;專案稽查的品項與重點會被公開,而第 4 條第 1 項的「資訊透明原則」與第 5 條第 2 項的「揭露資訊」就是這件事的依據。既然範圍窄而且公開,檔期前花半天把那幾個品項對完,是投報率最高的準備。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發布;行政罰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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