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不合格,十五天內可複驗
食安法第 39 條給十五日申請複驗,辦法第 12 條再補上「以一次為限」與要繳費。食品技師說明這五個條件、十五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怎麼算,以及複驗與陳述意見到底差在哪。

先講結論:食安法第 39 條: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 12 條再補兩個條件:食品業者申請檢體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用;原檢驗機關(構)應優先複驗。所以這條路只有一次機會、要付費、而且十五日是從收受通知之日起算。
五個條件,缺一條就走不通
把本法與辦法疊起來看,複驗要過五關。
第一是期限:十五日內提出。第二是對象:向原抽驗之機關(構),不是自己找一家實驗室。第三是次數:以一次為限。第四是費用:應繳納檢驗費用。第五是檢體狀態: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
第 39 條另外給了機關一個期限: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而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也寫原檢驗機關(構)應優先複驗。所以受理之後的速度是有規範的。
十五日怎麼算,比想像中細
「十五日」三個字背後是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的一整套計算規則。
起算日依第 48 條第 2 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第 39 條寫的是「自收受通知之日起」,所以實務上要留的是送達證明,確認哪一天收受。
末日依第 48 條第 4 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但同條第 5 項對涉及處罰或不利處分的期間另有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這幾項疊在一起,結論很實際:不要算到最後一天。十五日本來就短,而計算方式有多層規定,提早送件是最省事的做法。
「以一次為限」的意思
這一句在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是本法沒有寫而辦法補上的限制。
所以複驗不是可以一直申請的程序。這件事會影響你的判斷順序:收到不合格報告時,先確認報告本身的品名、批號、檢驗項目、方法與數據有沒有問題,再決定要不要動用這唯一的一次。
手上有同批次自留樣的業者在這一步會輕鬆很多,因為可以先自行送驗做比對。取樣與留樣的時點見稽查抽驗怎麼抽,樣品怎麼封。
複驗與陳述意見是兩條不同的路
這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但它們的對象、期限、法源都不一樣。
複驗針對的是檢驗結果,期限十五日,依食安法第 39 條。陳述意見針對的是即將作成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期限依通知所載。
兩條路不互相延長,也不互相取代。三條救濟路徑的比較見陳述意見、複驗、訴願差在哪,整條稽查線的位置見稽查應對地圖:從通知到複查。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送達日期記下來。十五日從收受通知之日起算,這個日期要有憑證
- 收到報告先核對品名、批號、項目與方法。只有一次機會,先確認值不值得用
- 不要排到第十五天。第 48 條的計算有多層規定,提早送最安全
常見問題
複驗費用要多少?
條文只寫「應繳納檢驗費用」,金額依檢驗項目與受理機關的規定。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文字是食品業者申請檢體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用,沒有訂金額。實務上申請時向原抽驗機關確認該項目的費用與繳納方式即可。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項目的費用。
什麼情況會被以「檢體無法保存」擋下來?
第 39 條但書與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都有這一句,但沒有列舉品項。第 39 條但書是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實務上生鮮、短效期、需特殊貯存條件的檢體較容易落入這一句。這也是為什麼辦法第 10 條特別規定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取樣當天就把貯存要件講清楚並寫入紀錄附件,對自己有利。
複驗結果還是不合格,可以再申請嗎?
不行,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是「以一次為限」。這時候的路徑換成行政救濟:裁處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原則上會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裁處後則是訴願。各自的期限與效果見陳述意見、複驗、訴願差在哪。要注意的是,複驗沒用掉也不影響陳述意見與訴願的權利,三者各自獨立。
可以用自己送驗的合格報告代替複驗嗎?
不能取代,但可以當作陳述意見的佐證。第 39 條的複驗客體是原抽驗之機關(構)的檢體,業者自送的報告不是複驗。不過自送報告在陳述意見階段仍有用途: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要求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所以同批次的自驗數據可以作為提出的證據之一。
最後
這條路的特徵是短、一次、要錢。
短到十五日,所以送達日期要有憑證;一次為限,所以動用前要先確認報告本身;要繳費,所以金額要先問清楚。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是十五日過了才想到有這條路,比複驗沒通過還可惜。抽驗當天就把留樣與紀錄附件做好,等報告來的時候才有判斷的材料。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發布;行政程序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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