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與外送,會被稽查嗎
會。食安法第 3 條第 7 款的食品業者定義包含「販賣」,而 GHP 準則第 2 條就指回那一款。食品技師說明網路賣家實際上要對哪幾款,以及外送平台業專屬的第 25 條那七款是什麼。

先講結論:會。推導只要兩步:食安法第 3 條第 7 款的食品業者定義包含販賣,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所以網路賣家適用準則第四章食品販賣業(第 26 至 29 條)加總則(第 1 至 11 條)。外送平台業另有專章條文:準則第 25 條列了七款,從外送員應經衛生安全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到外送箱具密封保溫效果。
兩步推導,不必找特別規定
很多網路賣家以為自己不在食安法的範圍內,理由是「我沒有店面」。但條文綁的是行為,不是場所。
第 3 條第 7 款: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這一款列了十一種行為,「販賣」在其中。
準則第 2 條接著把適用對象指回這一款。所以只要你在賣,你就是食品業者,準則就適用。
稽查的權限則在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條文列的是「場所」,而網路賣家的貯存場所通常就是倉庫或住家的一個空間,那也是場所。
網路賣家實際要對的那幾款
準則第 26 條是食品販賣業的核心,十款裡有幾款對網路賣家特別關鍵。
第 2 款與第 9 款管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整齊堆放;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設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無從防止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住家兼倉庫最容易卡在第 9 款。
第 6 款與第 8 款管效期:販賣、貯存作業,遵行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之原則;販賣、貯存作業中,定期檢查產品之有效日期、保存條件及貯存狀態;有異狀時,立即處理。
第 7 款帶紀錄義務:販賣、貯存作業,應管制溫度、溼度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所以賣冷鏈商品的要有溫度紀錄。
第 27 條另外管冷鏈: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同條第 2 項與第 3 項還處理包裝脫落破損與最大裝載線。賣場頁面上的標示要寫什麼見網路賣食品,賣場頁面要寫什麼。
外送平台業有自己的七款
第 25 條是 GHP 準則裡專門為食品外送平台業寫的一條,在第三章食品物流業。
人的部分三款:外送員應經衛生安全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外送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或其他污染食品之行為;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外送箱之衛生。
箱與過程四款:外送箱具密封保溫效果;外送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乾淨;運送過程中,外送食品應完整包覆,並有確保食品未遭受污染之措施;運送過程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並有外送時間及溫度之管控措施。
第一款與第七款都帶紀錄或管控措施的要求,所以稽查時會要文件。帶紀錄義務的條次整理見GHP 紀錄被抽查,缺哪一份最麻煩。
這一批刻意沒寫的一件事
網路販售的「資訊揭露義務」是另一個問題,而且它不在食安法裡。
食安法全文沒有出現「網路」兩個字,所以賣場頁面要揭露哪些資訊,來源不是本法的條文。本文不就此列舉應揭露項目,因為相關規定的字號與現行版本我們還沒查到底,而寫一個查不到底的清單比不寫更糟。
能確定的是標示義務本身沒有因為通路改變而消失:包裝食品依食安法第 22 條的應標示事項,各品項另有專屬公告。所以網路賣家至少要確認手上的商品本身標示合法,那一層與實體通路完全相同。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貯存空間看一遍,對準則第 26 條第 9 款。有交叉污染之虞的物品不能一起放
- 賣冷鏈商品的建立溫度紀錄。第 26 條第 7 款與第 27 條都綁在這一點
- 外送平台業把第 25 條七款逐款對完。第 1 款的教育訓練紀錄最常被要
常見問題
我只是在社群上代購轉賣,也算食品業者嗎?
第 3 條第 7 款的定義包含「販賣」與「輸入」,沒有規模門檻。所以行為落在那一款之內就算。要注意的是準則裡有些義務本身設了門檻,例如第 26 條第 2 項的 SOP 義務要連鎖品牌門市達三家以上,且該品牌總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小規模賣家不適用那一項。但第 26 條第 1 項的十款沒有門檻。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經營型態的適用範圍,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家裡當倉庫,稽查人員可以進來嗎?
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範圍包含「貯存」場所。條文列的是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所以用來貯存商品的空間落在其中。這件事在實務上有一定的敏感度,正確的處理是請對方明確說明依據哪一款、查核範圍到哪裡,並把範圍寫進紀錄表,見稽查人員來了,先確認三件事。
我是外送員,不是平台,要遵守第 25 條嗎?
第 25 條的義務主體寫的是「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條文是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提供食品外送服務,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所以義務落在平台業者身上,由平台對外送員做教育訓練、指派管理衛生人員。不過第 2 款描述的是外送員的行為,實際執行仍要靠個人配合。
只賣常溫包裝食品,是不是就沒什麼好查?
常溫商品免掉的是溫度那幾款,其他的仍然適用。第 26 條第 7 款的溫溼度管制是應管制溫度、溼度者,有條件;但第 2 款的妥善保存整齊堆放、第 6 款的先進先出、第 8 款的定期檢查有效日期、第 9 款的交叉污染都沒有條件。各業態要對哪幾章見衛生局稽查會查哪些項目。
最後
這一題的誤解來自一個直覺:沒有店面就不在管制範圍內。
但食安法綁的是行為與場所,而「販賣」與「貯存」兩個詞把網路賣家完整涵蓋進來。外送平台業更是直接有一條專屬條文。對這兩類業者來說,最低成本的準備是把貯存空間與溫度紀錄做好,那也是稽查最先看的兩件事。整條稽查線的全貌見稽查應對地圖:從通知到複查。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要往下走,有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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