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應對

網路賣家與外送,會被稽查嗎

會。食安法第 3 條第 7 款的食品業者定義包含「販賣」,而 GHP 準則第 2 條就指回那一款。食品技師說明網路賣家實際上要對哪幾款,以及外送平台業專屬的第 25 條那七款是什麼。

網路賣家與外送,會被稽查嗎

先講結論:會。推導只要兩步:食安法第 3 條第 7 款的食品業者定義包含販賣,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所以網路賣家適用準則第四章食品販賣業(第 26 至 29 條)加總則(第 1 至 11 條)。外送平台業另有專章條文:準則第 25 條列了七款,從外送員應經衛生安全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到外送箱具密封保溫效果。

兩步推導,不必找特別規定

很多網路賣家以為自己不在食安法的範圍內,理由是「我沒有店面」。但條文綁的是行為,不是場所。

第 3 條第 7 款: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這一款列了十一種行為,「販賣」在其中。

準則第 2 條接著把適用對象指回這一款。所以只要你在賣,你就是食品業者,準則就適用。

稽查的權限則在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條文列的是「場所」,而網路賣家的貯存場所通常就是倉庫或住家的一個空間,那也是場所。

流程圖:網路賣家為什麼也在範圍內,從食安法第3條第7款推下來。食品業者的定義第3條第7款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GHP準則的適用對象準則第2條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所以賣就算準則第四章食品販賣業適用第26至29條再加上總則第1至11條;稽查的權限食安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條文列的是場所貯存與販賣都在其中
條文綁的是行為與場所,沒有「實體店面」這個前提。

網路賣家實際要對的那幾款

準則第 26 條是食品販賣業的核心,十款裡有幾款對網路賣家特別關鍵。

第 2 款與第 9 款管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整齊堆放;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設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無從防止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住家兼倉庫最容易卡在第 9 款。

第 6 款與第 8 款管效期:販賣、貯存作業,遵行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之原則;販賣、貯存作業中,定期檢查產品之有效日期、保存條件及貯存狀態;有異狀時,立即處理。

第 7 款帶紀錄義務:販賣、貯存作業,應管制溫度、溼度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所以賣冷鏈商品的要有溫度紀錄。

第 27 條另外管冷鏈: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同條第 2 項與第 3 項還處理包裝脫落破損與最大裝載線。賣場頁面上的標示要寫什麼見網路賣食品,賣場頁面要寫什麼。

外送平台業有自己的七款

第 25 條是 GHP 準則裡專門為食品外送平台業寫的一條,在第三章食品物流業。

人的部分三款:外送員應經衛生安全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外送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或其他污染食品之行為;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外送箱之衛生。

箱與過程四款:外送箱具密封保溫效果;外送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乾淨;運送過程中,外送食品應完整包覆,並有確保食品未遭受污染之措施;運送過程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並有外送時間及溫度之管控措施。

第一款與第七款都帶紀錄或管控措施的要求,所以稽查時會要文件。帶紀錄義務的條次整理見GHP 紀錄被抽查,缺哪一份最麻煩。

對照圖:外送平台業有自己的七款,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5條。人與訓練方面教育訓練是外送員應經衛生安全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行為規範是外送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或其他污染食品之行為,管理人員是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外送箱之衛生;箱與過程方面外送箱具密封保溫效果,出發前是外送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乾淨,運送中是運送過程中外送食品應完整包覆並有確保食品未遭受污染之措施,溫度管控是運送過程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並有外送時間及溫度之管控措施
七款分成人與箱兩組,兩組都要留得下紀錄。

這一批刻意沒寫的一件事

網路販售的「資訊揭露義務」是另一個問題,而且它不在食安法裡。

食安法全文沒有出現「網路」兩個字,所以賣場頁面要揭露哪些資訊,來源不是本法的條文。本文不就此列舉應揭露項目,因為相關規定的字號與現行版本我們還沒查到底,而寫一個查不到底的清單比不寫更糟。

能確定的是標示義務本身沒有因為通路改變而消失:包裝食品依食安法第 22 條的應標示事項,各品項另有專屬公告。所以網路賣家至少要確認手上的商品本身標示合法,那一層與實體通路完全相同。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貯存空間看一遍,對準則第 26 條第 9 款。有交叉污染之虞的物品不能一起放
  • 賣冷鏈商品的建立溫度紀錄。第 26 條第 7 款與第 27 條都綁在這一點
  • 外送平台業把第 25 條七款逐款對完。第 1 款的教育訓練紀錄最常被要

常見問題

我只是在社群上代購轉賣,也算食品業者嗎?

第 3 條第 7 款的定義包含「販賣」與「輸入」,沒有規模門檻。所以行為落在那一款之內就算。要注意的是準則裡有些義務本身設了門檻,例如第 26 條第 2 項的 SOP 義務要連鎖品牌門市達三家以上,且該品牌總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小規模賣家不適用那一項。但第 26 條第 1 項的十款沒有門檻。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經營型態的適用範圍,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家裡當倉庫,稽查人員可以進來嗎?

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範圍包含「貯存」場所。條文列的是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所以用來貯存商品的空間落在其中。這件事在實務上有一定的敏感度,正確的處理是請對方明確說明依據哪一款、查核範圍到哪裡,並把範圍寫進紀錄表,見稽查人員來了,先確認三件事。

我是外送員,不是平台,要遵守第 25 條嗎?

第 25 條的義務主體寫的是「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條文是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提供食品外送服務,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所以義務落在平台業者身上,由平台對外送員做教育訓練、指派管理衛生人員。不過第 2 款描述的是外送員的行為,實際執行仍要靠個人配合。

只賣常溫包裝食品,是不是就沒什麼好查?

常溫商品免掉的是溫度那幾款,其他的仍然適用。第 26 條第 7 款的溫溼度管制是應管制溫度、溼度者,有條件;但第 2 款的妥善保存整齊堆放、第 6 款的先進先出、第 8 款的定期檢查有效日期、第 9 款的交叉污染都沒有條件。各業態要對哪幾章見衛生局稽查會查哪些項目。

最後

這一題的誤解來自一個直覺:沒有店面就不在管制範圍內。

但食安法綁的是行為與場所,而「販賣」與「貯存」兩個詞把網路賣家完整涵蓋進來。外送平台業更是直接有一條專屬條文。對這兩類業者來說,最低成本的準備是把貯存空間與溫度紀錄做好,那也是稽查最先看的兩件事。整條稽查線的全貌見稽查應對地圖:從通知到複查。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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