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應對

衛生局稽查會查哪些項目

稽查會查什麼要拆成兩層:第 41 條管主管機關能做什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才是查核標準。食品技師整理五款措施、準則十章的業態對照,以及帶紀錄義務的十九個條次在哪裡。

衛生局稽查會查哪些項目

先講結論:這個問題要拆成兩層才答得清楚。主管機關能做什麼寫在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五款;實際查什麼寫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準則依食安法第 8 條第 4 項訂定,現行版本是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全文 54 條分十章,按業態各有專章:食品製造業第 12 至 21 條、食品物流業第 22 至 25 條、食品販賣業第 26 至 29 條、餐飲業第 30 至 34 條,而第 1 至 11 條的總則所有業態都適用。

兩層規範,查核時是疊在一起的

第 41 條與 GHP 準則的角色不同,混在一起看就會抓不到重點。

第 41 條給的是權限。它開頭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接著列五款。

GHP 準則給的是標準。準則第 1 條: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所以稽查人員依第 41 條進場,依 GHP 準則判斷合不合格。整條線的全貌見稽查應對地圖:從通知到複查。

流程圖:第41條第1項的五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執行業者應配合。第一款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第二款查閱扣留或複製資料得要求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第三款封存不符規定之產品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第四款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第五款疑似食品中毒案件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五款的輕重差很多,第四款與第五款會讓產線停下來。

五款裡面,哪幾款最常用到

實務上第一款與第二款幾乎每次都會用到,後三款則看查核結果。

第一款是進場查核與抽樣。第二款是要資料,而且條文把處置方式寫完了: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值得注意這一款涵蓋的範圍:來源、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最後那兩項常讓業者意外,但它們在條文裡。

第三款的封存要「證實」不符合;第四款只要有違反之虞就能命暫停作業;第五款限於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

查什麼:按你的業態找對章

GHP 準則十章,但你不會被查到全部。先確認自己的業態落在哪一章。

章名稱條號
一總則1–11
二食品製造業12–21
三食品物流業22–25
四食品販賣業26–29
五餐飲業30–34
六食品添加物業35–39
七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40–44
八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45–50
九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51–53
十附則54

一家公司可能同時適用好幾章。自設工廠又有門市的,第二章與第四章都要看;自己送貨的還要加第三章。

對照圖:現場查核對到GHP的哪一章,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14年6月4日修正全文54條十章。按業態分章的部分包括食品製造業第12至21條第21條要求食品工廠就第4至17條所定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食品物流業第22至25條第25條為食品外送平台業之七款規定、食品販賣業第26至29條、餐飲業第30至34條;所有業態都適用的部分包括總則第1至11條涵蓋場區設施從業人員清洗消毒廢棄物與衛生管理人員、授權是準則第1條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適用對象是準則第2條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總則那十一條每個業態都要過,專章再按業態疊上去。

總則那十一條,所有人都躲不掉

第 1 至 11 條是共通規定,涵蓋場區設施、從業人員、清洗消毒、廢棄物與衛生管理人員。

這一段裡有十九個條次帶著「紀錄」義務,分別是第 7、8、9、10、11、13、14、15、16、21、22、25、26、38、47、48、49、52、53 條。紀錄的缺口是稽查最常被記下來的一類,哪幾份缺了最麻煩見GHP 紀錄被抽查,缺哪一份最麻煩。

依業態分別最常出現的缺失,餐飲業見餐飲業稽查最常見的缺失,食品工廠見食品工廠稽查最常見的缺失。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確認自己適用哪幾章。有工廠又有門市的通常不只一章
  • 把帶紀錄義務的十九個條次對一遍。看的是有沒有連續,不只是有沒有那份表
  • 把第 41 條第 2 款列的六項資料先整理好。來源、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

常見問題

我只是賣,沒有自己做,也要做 GHP 嗎?

要,準則第四章就是食品販賣業。準則第 2 條的適用對象是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而該款的定義包含「販賣」。第 26 條列了十款,其中第 10 款連光線都有數值:販賣場所之光線達到二百勒克斯(Lux)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同條第 2 項另外要求連鎖品牌門市達三家以上、且該品牌總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便利商店、超級市場及量販店,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作成紀錄。

餐廳也適用嗎?只有五條好像很少?

適用第五章第 30 至 34 條,再加上總則第 1 至 11 條。條數少不代表要求少。第 32 條一條就列了十二款,其中第 5 款有兩個數值:製備之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室溫下不得存放二小時以上,熟食及易腐敗菜餚應及時冷藏;熟食之熱藏溫度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外燴另有第 33 條。餐飲業的 GHP 範圍見餐飲業也要做 GHP 嗎。

稽查會查標示嗎?

會,但那是另一組條文。GHP 準則管的是衛生規範,標示的義務在食安法第 22 條至第 28 條與各品項公告。一次稽查可能同時看兩邊:現場衛生依準則,包裝標示依第 22 條。標示要怎麼逐項自查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準則有沒有還沒生效的條文?

有,第八章那幾條。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第 45 至 49 條,依該次修正的施行規定,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前者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所以器具容器包裝製造業要分別算自己的施行日,最後生效日是 119 年 6 月 4 日。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廠別適用哪一個施行日,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最後

「會查哪些項目」這個問題,真正的答案是一張對照表,不是一份清單。

先用第 41 條確認對方能做什麼,再用 GHP 準則確認自己要符合什麼,最後把兩邊疊起來,就知道哪幾份紀錄一定會被翻到。業態對了、章節對了,準備的方向就不會錯。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其中第 45 至 49 條分階段施行。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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