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稽查會查哪些項目
稽查會查什麼要拆成兩層:第 41 條管主管機關能做什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才是查核標準。食品技師整理五款措施、準則十章的業態對照,以及帶紀錄義務的十九個條次在哪裡。

先講結論:這個問題要拆成兩層才答得清楚。主管機關能做什麼寫在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五款;實際查什麼寫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準則依食安法第 8 條第 4 項訂定,現行版本是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全文 54 條分十章,按業態各有專章:食品製造業第 12 至 21 條、食品物流業第 22 至 25 條、食品販賣業第 26 至 29 條、餐飲業第 30 至 34 條,而第 1 至 11 條的總則所有業態都適用。
兩層規範,查核時是疊在一起的
第 41 條與 GHP 準則的角色不同,混在一起看就會抓不到重點。
第 41 條給的是權限。它開頭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接著列五款。
GHP 準則給的是標準。準則第 1 條: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所以稽查人員依第 41 條進場,依 GHP 準則判斷合不合格。整條線的全貌見稽查應對地圖:從通知到複查。
五款裡面,哪幾款最常用到
實務上第一款與第二款幾乎每次都會用到,後三款則看查核結果。
第一款是進場查核與抽樣。第二款是要資料,而且條文把處置方式寫完了: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值得注意這一款涵蓋的範圍:來源、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最後那兩項常讓業者意外,但它們在條文裡。
第三款的封存要「證實」不符合;第四款只要有違反之虞就能命暫停作業;第五款限於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
查什麼:按你的業態找對章
GHP 準則十章,但你不會被查到全部。先確認自己的業態落在哪一章。
| 章 | 名稱 | 條號 |
|---|---|---|
| 一 | 總則 | 1–11 |
| 二 | 食品製造業 | 12–21 |
| 三 | 食品物流業 | 22–25 |
| 四 | 食品販賣業 | 26–29 |
| 五 | 餐飲業 | 30–34 |
| 六 | 食品添加物業 | 35–39 |
| 七 |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 40–44 |
| 八 |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 45–50 |
| 九 |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 | 51–53 |
| 十 | 附則 | 54 |
一家公司可能同時適用好幾章。自設工廠又有門市的,第二章與第四章都要看;自己送貨的還要加第三章。
總則那十一條,所有人都躲不掉
第 1 至 11 條是共通規定,涵蓋場區設施、從業人員、清洗消毒、廢棄物與衛生管理人員。
這一段裡有十九個條次帶著「紀錄」義務,分別是第 7、8、9、10、11、13、14、15、16、21、22、25、26、38、47、48、49、52、53 條。紀錄的缺口是稽查最常被記下來的一類,哪幾份缺了最麻煩見GHP 紀錄被抽查,缺哪一份最麻煩。
依業態分別最常出現的缺失,餐飲業見餐飲業稽查最常見的缺失,食品工廠見食品工廠稽查最常見的缺失。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確認自己適用哪幾章。有工廠又有門市的通常不只一章
- 把帶紀錄義務的十九個條次對一遍。看的是有沒有連續,不只是有沒有那份表
- 把第 41 條第 2 款列的六項資料先整理好。來源、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
常見問題
我只是賣,沒有自己做,也要做 GHP 嗎?
要,準則第四章就是食品販賣業。準則第 2 條的適用對象是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而該款的定義包含「販賣」。第 26 條列了十款,其中第 10 款連光線都有數值:販賣場所之光線達到二百勒克斯(Lux)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同條第 2 項另外要求連鎖品牌門市達三家以上、且該品牌總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便利商店、超級市場及量販店,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作成紀錄。
餐廳也適用嗎?只有五條好像很少?
適用第五章第 30 至 34 條,再加上總則第 1 至 11 條。條數少不代表要求少。第 32 條一條就列了十二款,其中第 5 款有兩個數值:製備之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室溫下不得存放二小時以上,熟食及易腐敗菜餚應及時冷藏;熟食之熱藏溫度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外燴另有第 33 條。餐飲業的 GHP 範圍見餐飲業也要做 GHP 嗎。
稽查會查標示嗎?
會,但那是另一組條文。GHP 準則管的是衛生規範,標示的義務在食安法第 22 條至第 28 條與各品項公告。一次稽查可能同時看兩邊:現場衛生依準則,包裝標示依第 22 條。標示要怎麼逐項自查見食品標示審查地圖:從哪一項開始。
準則有沒有還沒生效的條文?
有,第八章那幾條。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第 45 至 49 條,依該次修正的施行規定,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前者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所以器具容器包裝製造業要分別算自己的施行日,最後生效日是 119 年 6 月 4 日。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廠別適用哪一個施行日,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最後
「會查哪些項目」這個問題,真正的答案是一張對照表,不是一份清單。
先用第 41 條確認對方能做什麼,再用 GHP 準則確認自己要符合什麼,最後把兩邊疊起來,就知道哪幾份紀錄一定會被翻到。業態對了、章節對了,準備的方向就不會錯。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其中第 45 至 49 條分階段施行。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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