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稽查最常見的缺失
食品工廠的缺失多半出在紀錄,不在現場。食品技師整理 GHP 準則第 21 條那十四條的 SOP 範圍、第 13 條要管制的七項製程參數,以及運輸廂體負十二度與攝氏七度這兩個硬數字。

先講結論:食品工廠的缺失型態與餐廳相反:餐廳出在現場,工廠多半出在紀錄。適用的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章第 12 至 21 條,而第 21 條是壓軸:食品工廠應就第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第 13 條第 1 款列了七項要管制並作成紀錄的參數:溫度、溼度、pH 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準則現行版本是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
第 21 條把範圍一次拉到十四條
這一條很短,但它的射程最大。
條文是食品工廠應就第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所以一家食品工廠要有的 SOP 要涵蓋第 4 條到第 17 條那十四條所定事項,一份文件通常接不住。
更關鍵的是「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六個字。SOP 寫了而紀錄對不上,是比沒有 SOP 更麻煩的狀態,因為前者會被認定為未依程序執行。小型工廠該備哪些文件見小型食品廠要備哪些 GHP 文件。
第 13 條那七項參數
製程管制是工廠最核心的一條,而它把要管的參數列名了。
第 1 款:應管制溫度、溼度、pH 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
七項不是每一項都要管,要看產品。但要注意條文的結構是「應管制……並作成紀錄」,所以你的 SOP 裡要說明哪幾項與你的產品有關、基準是多少、怎麼量、多久量一次。沒有列入的項目,最好也寫明為什麼不適用。
第 3 款處理異常: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所以異常本身不構成缺失,缺的是異常之後的矯正與預防紀錄。
效期與留樣,是同一條裡的兩件事
第 14 條常被只讀了前半段。
完整的條文是食品製造業訂定產品有效日期,應以保存性之試驗或其他合理文件、資料為據,並將其試驗結果作成紀錄;產品並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前半段是效期要有依據,後半段是產品並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這個留樣義務的期間綁在效期上,所以長效期產品的留樣空間要先算進規劃。效期怎麼訂才站得住見有效日期怎麼訂才站得住。
第 15 條接著管每一批: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第 16 條管下游: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可追蹤流向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倉儲與運輸:兩個會被拿溫度計對的數字
這兩條在總則,所以不只工廠適用,但工廠最常被查到。
倉儲在第 7 條,七款裡有四款帶紀錄義務: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要確實記錄;溫溼度要定期檢查及確實記錄;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定期檢查性狀及有效日期並確實記錄其檢查或檢驗結果。
運輸在第 8 條,第 6 款與第 7 款是一組:具冷凍或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者,於每日收貨、裝貨、理貨或卸貨時,抽測運輸設備廂體內環境溫度,並作成紀錄;而裝載冷凍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裝載冷藏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七度。
負十二度與七度是硬數字,而「每日」是頻率。這一組最常見的缺失是有溫度計、沒有每日紀錄。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對照第 4 至 17 條,確認 SOP 有沒有漏項。第 21 條的範圍是那十四條
- 把第 13 條七項參數逐項標註適用或不適用。不適用的也要寫理由
- 查冷鏈廂體的每日溫度紀錄。負十二度、七度、每日,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常見問題
SOP 可以直接用範本嗎?
範本可以當結構,但內容要是你自己的。第 21 條的文字是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重點在「據以執行」。範本裡的基準、頻率、設備名稱若與現場不符,紀錄就會與 SOP 對不起來,那比沒有 SOP 更難解釋。本所不提供可下載的制式表格或代寫範本,實務上的做法是從現有作業反推成文字,再補齊缺的條次。
紀錄要保存多久?
第 11 條:至少五年。條文是食品業者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這一條在總則,所以所有業態都適用。要注意它涵蓋的是「依本準則作成」的全部紀錄、報告與相關文件資料,不只是製程紀錄。哪幾份缺了最麻煩見GHP 紀錄被抽查,缺哪一份最麻煩。
異常被查到,一定會被記缺失嗎?
第 13 條第 3 款的設計是允許異常存在,但要求處理。條文是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所以有異常紀錄、有矯正、有預防措施,這一串完整的話,反而是制度在運作的證據。真正會被記的是異常沒有紀錄,或紀錄裡只有異常沒有後續。
我是代工廠,紀錄要給委託方嗎?
準則沒有規定要給委託方,但第 16 條的流向義務是你自己的。條文是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可追蹤流向之相關資料或紀錄,委託方屬非自然人買受者,所以你要留得住流向資料。至於要不要把製程紀錄提供給委託方,那屬於契約約定的範圍,與準則的義務是兩件事。
最後
餐廳的缺失看得到,工廠的缺失要翻紙。
所以工廠的準備方向與餐廳不同:餐廳要把動作變成每天的習慣,工廠要把習慣變成留得下來的紀錄。第 21 條那十四條的範圍、第 13 條那七項參數、第 8 條那兩個溫度,都是可以在稽查前自己對完的。餐飲業那一邊的型態見餐飲業稽查最常見的缺失。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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