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應對

稽查抽驗怎麼抽,樣品怎麼封

取樣是無償、隨機,業者不得指定,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食品技師說明辦法第 9 條的四個規則、你會拿到的那份收據怎麼用,以及封存之後為什麼東西還在卻動不得。

稽查抽驗怎麼抽,樣品怎麼封

先講結論:取樣的規則全在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 9 條。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前項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其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取樣後應填寫相關紀錄文件或收據,經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後,一份交由業者收執。封存是另一件事,依第 13 條機關要加封緘、照相或錄影、製作清冊,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理。

取樣的四個規則

第 9 條三項,把誰決定、怎麼取、取多少、留什麼憑證都寫完了。

要不要取樣由機關決定,條文是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取樣的方式是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所以「請抽這一批比較新的」這種要求沒有條文依據。

數量有上限: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這一句對業者是有利的,因為它限制了機關能帶走的量。

最後一項最實用:取樣後你會拿到一份紀錄文件或收據。那一份是後面申請複驗的基礎,當場就要確認品名、批號、數量、日期,並收好。

流程圖:取樣的四個規則,依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第9條第10條。要不要取樣由機關決定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無償隨機業者不得指定第9條第2項前項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數量有上限同項其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你會拿到一份收據第9條第3項主管機關取樣後應填寫相關紀錄文件或收據經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後一份交由業者收執;送驗的規定第10條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
取樣是無償、隨機、有數量上限,而且你會拿到一份憑證。

留樣這件事,要分清兩個「留樣」

第 9 條第 2 項提到的「留樣」是機關那一邊的留樣,屬於樣品數量上限的計算基礎。

業者自己的留樣是另一回事。法規沒有在這一條規定業者必須或不得留樣,但食安法第 39 條的複驗只有十五日,而複驗的對象是機關的檢體。業者自留的樣品不能取代複驗,它的用途是讓你在收到不合格報告時,手上有同批次的產品可以自行送驗比對、判斷要不要申請複驗。

所以這件事的時點是當下。取樣那天沒留,十五日內要做判斷時就只能看一份報告。檢驗報告出現紅字之後的處理見檢驗報告出現紅字,接下來該做什麼。

送驗過程也有規定

第 10 條處理的是檢體離開你的場所之後。

條文是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

後面那一句對冷鏈產品特別重要。如果你的產品有特殊貯存要件,當場就要告知,並把這件事寫進紀錄表的意見陳述附件,依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應列為第一項紀錄之附件。紀錄表要看哪幾欄見現場紀錄表簽名前要看哪幾欄。

檢驗機關本身也有規範。第 11 條要求檢驗機關(構)應符合國際標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相關條款(ISO/IEC17025)等規範,訂有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

對照圖:取樣與封存是兩件事,一個是帶走檢驗一個是留在原地不准動。取樣依辦法第9條目的是送檢驗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業者不得指定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拿到紀錄文件或收據一份;封存依辦法第13條依據是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封存之產品機關要做的是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理
取樣會被帶走,封存留在你這裡但不能動。

封存:東西還在你手上,但不是你的了

封存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是業者以為產品還在自己倉庫就還能處理。

第 13 條第 1 項是機關要做的四件事: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清冊那一項要仔細看,品項與數量錯了,事後解封或銷毀的數字就會對不上。

第 2 項是業者的義務: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理。「責付」兩個字代表保管責任在你,但處分權不在你。

違反的落點在食安法第 47 條第 11 款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本文不列罰鍰級距數值。能不能拒絕與現場界線見稽查可以拒絕嗎,可以錄影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取樣收據的收納位置定下來。那一份是複驗的起點,不要夾在雜物裡
  • 建立同批次自留樣的做法。取樣當天就留,不是事後找
  • 把封存清冊的核對列入流程。品項與數量當場對,不要事後才發現差一箱

常見問題

可以請他們抽別一批嗎?

不行,條文明文排除。辦法第 9 條第 2 項是前項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隨機」與「不得指定」是同一句話的兩面。可以做的是把客觀事實說明清楚並寫進紀錄,例如那一批當天剛到、尚未完成入庫檢驗,讓這些條件進入卷內。

取樣要付錢給我嗎?

不會,條文寫的是「無償」。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的無償並隨機為之,所以樣品的成本由業者負擔。但同項另有一個對業者有利的限制:其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所以數量明顯超過檢驗與留樣所需時,可以當場提出並記入紀錄。

封存的產品快過期了怎麼辦?

要走報請程序,不能自己處理。第 13 條第 2 項的禁止義務是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理,而效期屆至本身不構成例外。實務上的處理是儘早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說明效期與貯存條件,請求指示;同時把請求的時間與內容留存。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處置方式,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複驗是驗我自己留的樣,還是他們抽的?

複驗的對象是機關抽走的檢體。食安法第 39 條是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進一步規定食品業者申請檢體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用;原檢驗機關(構)應優先複驗。業者自留的樣品不是複驗的客體,它的用途是自行送驗做判斷。複驗的條件與期限見檢驗不合格,十五天內可複驗。

最後

取樣與封存這兩個動作,業者能主張的空間不大,但能留的憑證很關鍵。

取樣那一份紀錄文件或收據,是十五日複驗期的起點;封存清冊上的品項與數量,是後面解封或處理的基準。這兩份文件當場花兩分鐘核對,比事後花兩週解釋划算得多。至於抽哪一批,條文已經寫明業者不得指定,與其爭這一點,不如把客觀條件寫進紀錄附件。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5 日發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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