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產品有沒有專屬的品名公告
食安法第 22 條的十項事項是通則,但有些品項另有專屬公告。食品技師用四個問題帶你確認乳品、果蔬汁飲料、巧克力、醬油、食用醋、米粉絲與含咖啡因飲料這七類產品的額外義務。

先講結論: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的十項事項是每件包裝食品都要標的通則,但有些品項另有專屬公告,要求的事情通則裡沒有。授權在同條第 1 項第 10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與第 2 項的主成分百分比。乳品、果蔬汁飲料、巧克力、醬油、食用醋、米粉絲、含咖啡因飲料各有一份,內容從品名定義、含量門檻到字體下限都不一樣。先確認自己的產品有沒有專屬公告,再回頭看通則。
四個問題問完,義務就清楚了
這些公告彼此獨立,寫法也不統一,但判斷的順序是共通的。
第一個問題是品項。乳品、果蔬汁飲料、巧克力、醬油、食用醋、米粉絲、含咖啡因飲料這幾類有專屬公告,不在清單裡的回到第 22 條的應標示事項。
第二個問題是品名寫了什麼。多數公告的義務是品名觸發的,品名或宣稱出現特定字樣才發動。調製乳粉那一題最明顯,食藥署答覆未以「奶粉」或「乳粉」作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則不須依本公告之規定標示「調製乳粉」字樣及乳粉含量百分比。
第三個問題是含量。巧克力的可可固形物、醬油的總氮量、調製乳粉的五成、果蔬汁的一成,門檻不過就不能用那個品名。
第四個問題是字體。各公告的下限不一致,有的另訂,有的回到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的二毫米通則。
兩種公告結構:定義型與加標型
把這幾份公告攤開看,規範手法分成兩種。
定義型的公告先定義一個品名,再要求用那個品名的產品要符合定義。巧克力的黑、白、牛奶三種各有可可固形物門檻,品名只寫「巧克力」的其原料及含量應以前三款為限,詳見黑、白、牛奶巧克力的門檻。乳品那邊更徹底,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見「鮮乳」兩個字,現在要有標章。米粉絲則是使用 100% 之米為原料製成者,其品名始得標示為純米粉(絲)、米粉(絲)。
加標型的公告不限制品名,但要求在包裝上多寫一句。醬油要標製程字樣,見包裝醬油的四種製程字樣;食用醋的調理與合成見包裝食用醋:調理與合成;含咖啡因飲料依含量分三段標,見包裝飲料的咖啡因,三段標法。
有些公告還會改分母
第 22 條第 2 項的主成分百分比是另一條線,目前只有三類產品強制:果蔬汁標原汁含有率、包裝米粉標含米量、調製乳粉標乳含量,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這三類的分母各自不同。米粉要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調味粉包,調製乳粉用配方總重量,果蔬汁依單一或多種果蔬汁分別計算。三套算法的比較見主成分百分比,為什麼各品項不同,果蔬汁那套見原汁含有率怎麼算才對。
不在這三類的產品沒有強制義務,但自願標出來的百分比仍要與事實相符。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品項清單對一次,確認自己有沒有專屬公告。有的話,先讀那一份,再看通則
- 把包裝上所有品名與宣稱字樣列出來。多數義務是這些字樣觸發的
- 按公告逐項量字體。下限不一致,見字體下限:每份公告都不一樣
常見問題
我的產品不在清單裡,是不是就不用管這些?
不用管那幾份公告,但第 22 條的通則還在。第 22 條第 1 項列的十項事項每件包裝食品都要標,施行細則與各項的細部規定一樣適用。另外有兩條線跟品項無關: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以及施行細則第 7 條的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藥署在巧克力問答集裡處理冰淇淋與麵包時就是走這個邏輯,非屬「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範範疇,但品名與本質相符的要求不變。
專屬公告與食安法衝突時,以哪個為準?
不會衝突,這些公告是第 22 條授權訂的下位規範。授權依據寫在各公告第一點,多數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涉及主成分百分比的再加第 2 項,巧克力與乳品另外用到第 25 條第 2 項。所以公告是把法律裡那一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填上具體內容,兩者是同一套規範的上下層。
怎麼知道自己品項的公告有沒有改過?
看食藥署公告資訊的發文字號與維護日期,再對一次生效日。這幾份公告近年都動過,而且生效方式不一樣。乳品那份的生效切三段,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巧克力那份 110 年修正時刪掉代可可脂一款,依問答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多數公告的生效日都以產品產製日期判定,不是上架日期。
包材已經印好才發現不符合怎麼辦?
公告在緩衝期內通常容許貼標補正,但條件很嚴。食用醋問答集給過具體要求:倘包材未能於緩衝期間及時消耗,屆時舊包材得以標籤黏貼方式補正,惟該標籤應具有不易撕除、脫落等特性,且須完全覆蓋不符規定之標示內容,以免生爭議。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緩衝期已過的,依食安法第 52 條會走限期回收改正。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補正方式是否足夠,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最後
包裝食品的標示義務是兩層結構。
底層是食安法第 22 條的通則,每件產品都一樣;上層是品項專屬公告,只有特定幾類產品才有。實務上出問題多半出在上層被漏掉,因為那些公告散在食藥署的公告資訊裡,不會自己跑到業者面前。產品開發階段就先問一次「我這個品項有沒有專屬公告」,比包材印完再補救便宜太多。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修正發布。本文所引各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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