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講結論:公式很短,陷阱在分子。依食藥署答覆,原汁含有率計算方式為:果蔬汁總量/產品調製量×100%,如添加濃縮果蔬汁之包裝飲料,應依濃縮倍數還原至 100% 後,果蔬汁總量佔產品之比例作為原汁含有率標示值。所以用濃縮汁的投料重量當分子會算錯,要先按濃縮倍數還原。這個數字決定「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第三點到第五點走哪一條,所以算錯會連正面字樣一起標錯。
分子與分母各是什麼
把公式拆成兩半看,就不容易弄混。
分母是產品調製量,也就是調製出來的成品總量。
分子是果蔬汁總量,而且是還原到 100% 之後的量。這一段是食藥署答覆特別點出來的:如添加濃縮果蔬汁之包裝飲料,應依濃縮倍數還原至 100% 後,果蔬汁總量佔產品之比例作為原汁含有率標示值。
二種以上果蔬汁的產品,分子是各果蔬汁還原後的總和。
沒有先還原會發生什麼
濃縮汁的投料重量比還原後的量小,所以跳過還原這一步會低估原汁含有率。
低估的後果不只是數字不準。那個數字決定產品走哪一條路:達一成以上要在正面標原汁含有率;未達一成要標「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而且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所以算錯有可能讓一個本來可以寫「果汁」的產品,被自己標成不能寫「果汁」的那一格;反過來也可能把未達一成的產品誤標成達標。三條線的分法見果蔬汁一成這條線,三種標法。
算出 100% 的那一種
食藥署答覆過一個具體情形,值得照抄進審查清單。
所詢產品以紅葡萄濃縮汁、蘋果濃縮汁、白葡萄濃縮汁、鳳梨濃縮汁及柳橙濃縮汁等原料添加水還原之果汁,原汁含量達 100%,產品風味以葡萄為主味,於包裝正面標示「100% 葡萄綜合果汁」。
答覆的結論是:產品倘依前述計算方式所得之原汁含有率確實為 100%,且原料中以葡萄濃縮汁為含量最高者,則品名為「100% 葡萄綜合果汁」,尚符合上開規定。
所以這個品名要過兩個條件:算出來確實是 100%,而且葡萄是含量最高的那一項。品名的兩條路見綜合果汁的品名,兩條路。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配方裡每一項果蔬汁的濃縮倍數找出來。沒有倍數就算不出還原後的量
- 用還原後的總量除以產品調製量,重算一次。這才是標示值
- 把算式與依據留在規格書上。稽查時要說得出分子怎麼來的
常見問題
原汁含有率怎麼算?
依食藥署答覆,果蔬汁總量除以產品調製量再乘以百分之百。答覆原文是原汁含有率計算方式為:果蔬汁總量/產品調製量×100%,如添加濃縮果蔬汁之包裝飲料,應依濃縮倍數還原至 100% 後,果蔬汁總量佔產品之比例作為原汁含有率標示值。所以分母是成品的調製量,分子是還原到 100% 之後的果蔬汁總量。使用非濃縮汁的產品直接用投料量當分子;使用濃縮汁的要先乘上濃縮倍數。本文不就個案計算特定配方的原汁含有率,應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規定為準。
用了五種濃縮汁,分子怎麼算?
各自還原後再加總。食藥署答覆的那個例子就是五種濃縮汁的情形:紅葡萄、蘋果、白葡萄、鳳梨與柳橙濃縮汁加水還原,答覆認定原汁含量達 100%。所以分子是五種各自依其濃縮倍數還原後的總和。實務上要注意兩件事:每一種的濃縮倍數可能不同,要分開算;加總之後還要確認哪一種含量最高,因為那會影響品名能不能冠上該果蔬的名稱。
標「100% 果汁」要過什麼條件?
依食藥署答覆,算出來確實是 100%,而且冠名的那一種要是含量最高者。答覆原文是產品倘依前述計算方式所得之原汁含有率確實為 100%,且原料中以葡萄濃縮汁為含量最高者,則品名為「100% 葡萄綜合果汁」,尚符合上開規定。所以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另外要注意「綜合」兩個字的來源:依第三點第二款,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時,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加了水還原,算不算「100%」?
依該答覆的計算方式,還原後的果蔬汁總量就是分子,所以加水還原仍可能算到 100%。答覆就該產品明確指出原汁含量達 100%,而那個產品正是以濃縮汁添加水還原製成。關鍵在於還原的比例:依「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乳飲品那一款也用過類似的概念,要求加水還原成比例與原食用動物乳比例相同。果蔬汁這一側的要求則是依濃縮倍數還原至 100% 後再計算比例。所以還原要還原到位,不能只還原一部分就宣稱 100%。
最後
這一題的全部風險都在分子那一欄。
分母是成品量,沒有爭議;分子要用還原後的量,而濃縮倍數通常寫在供應商的規格書上,不在自己的配方表裡。先去把那個倍數要回來,公式才算得出正確的數字。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 號公告發布,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43 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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