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主成分百分比,為什麼各品項不同

主成分含量百分比不是所有包裝食品都要標,目前強制的只有三類產品。食品技師說明這個授權為什麼落在食安法第 22 條第 2 項,以及果蔬汁、米粉與調製乳粉三套算法差在哪裡。

主成分百分比,為什麼各品項不同

先講結論:主成分含量百分比不是所有包裝食品都要標。依食藥署答覆:有關食品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之規定,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2 項另行訂定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含量百分比,並非指所有食品皆須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目前強制標示的只有三類:宣稱含果蔬汁包裝飲料標明原汁含有率、包裝米粉標明米含量、調製乳粉標明乳含量,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授權在第 22 條第 2 項,不在第 1 項

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的是每件包裝食品都要標的十項事項,主成分百分比不在裡面。

第 2 項是另一回事: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所以要不要標,取決於主管機關有沒有就那個品項另訂規定。

食藥署的答覆把這個結構講得很清楚,最後一句是產品如非屬上述產品類別,未強制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配方表上那些百分比可以自願標,標了就要與事實相符。

流程圖:主成分百分比不是通則,依食藥署答覆目前只有三類產品強制標。授權依據是有關食品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之規定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項另行訂定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含量百分比並非指所有食品皆須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宣稱含果蔬汁包裝飲料標明原汁含有率;包裝米粉標明米含量;調製乳粉標明乳含量;生效日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產品如非屬上述產品類別未強制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
同一個授權條項,只長出三個品項的義務。

三類產品的算法各不相同

同樣叫主成分百分比,三個公告算的東西不一樣。

果蔬汁算的是原汁含有率,計算方式與單一、多種果蔬汁的情形有關,另見原汁含有率怎麼算才對。

米粉算的是含米量,而食藥署把計算範圍限定過:前揭所稱之含米量百分比係指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調味粉包之純米粉(絲)、米粉(絲)、調合米粉(絲)本體與米之重量百分比。所以附在包裝裡的調味包不計入分母。

調製乳粉算的是乳粉含量百分比,依乳品公告第七點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分母是配方總重量,詳見調製乳粉的乳粉含量怎麼算。

對照圖:三類產品三套算法與字體,同一個授權但細節各自不同。果蔬汁的原汁含有率標示方式依食藥署答覆凡與本原則相符可揭露該類產品原汁含有率之標示方式如原汁果汁原汁含量等皆屬適法,字體依產品體積分四級150毫升以下各0.3公分151至300毫升各0.5公分301至600毫升各0.8公分601毫升以上各1.2公分以上;包裝米粉的含米量計算範圍依食藥署答覆所稱之含米量百分比係指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調味粉包之純米粉絲米粉絲調合米粉絲本體與米之重量百分比,字體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字體大小長寬不得小於4毫米;調製乳粉的乳粉含量計算方式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字體依乳品公告第八點其餘產品之長寬應大於零點四公分顏色皆應與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算法、字體、要不要標在正面,三類都不一樣。

字樣的寫法有彈性,字體沒有

果蔬汁那邊食藥署給過一個寬鬆的答覆。問的是「原汁含有率 100%」能不能改寫成「原汁 100%」,答覆是凡與本原則相符、可揭露該類產品原汁含有率之標示方式,如:「原汁」、「果汁」、「原汁含量」等,皆屬適法。

字體就沒有這種彈性。同一題接著處理了一個很細的問題:1.2 公分的要求是只管中文字,還是連阿拉伯數字與百分比符號都管。答覆是以產品標示為「原汁 100%」之 1000 毫升包裝飲料為例,中文字「原汁」二字長度及寬度各皆須符合 1.2 公分之規定,阿拉伯數字「1」與「0」及百分比符號「%」應以與中文字比例相同之原則標示,而中文字、阿拉伯數字及百分比等通用符號,如使用同一字型及字體大小,不致造成消費者誤解,尚屬適法。

米粉那邊的字體下限是 4 毫米,位置還指定在正面: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產品屬不屬於這三類。不屬於就沒有強制標示主成分百分比的義務
  • 屬於的,照該公告的分母算一次。米粉扣調味包、調製乳粉用配方總重量
  • 對照該公告的字體與位置要求。三類的下限與位置都不一樣

常見問題

我的果醬寫「草莓含量 60%」,要受這個規定管嗎?

不受強制規定管,但自願標了就要與事實相符。依食藥署答覆產品如非屬上述產品類別,未強制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果醬不在三類之內。不過包裝上寫出來的數字會落入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範圍,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實務上建議留下配方計算與批次紀錄,說得出那個 60% 怎麼來的。

米粉附的調味包要算進含米量嗎?

不算。食藥署答覆所稱之含米量百分比係指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調味粉包之純米粉(絲)、米粉(絲)、調合米粉(絲)本體與米之重量百分比。分母是麵體本身,不是整包淨重。同一題還處理了另一件事:使用米穀粉及酵素製劑為原料的產品非僅使用米原料製成,則產品外包裝不得標示宣稱「純米粉 含米量 100%」字樣。

原汁含有率可以只寫「原汁 100%」嗎?

可以,但字體要一起符合。食藥署答覆凡與本原則相符、可揭露該類產品原汁含有率之標示方式,如:「原汁」、「果汁」、「原汁含量」等,皆屬適法。字體那一層依「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按產品體積分四級,1000 毫升的產品落在 601 毫升以上那一級,中文字長寬各要 1.2 公分以上,數字與符號要用相同比例。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版面是否符合顯著標示,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這三類以外的品項,以後會增加嗎?

第 22 條第 2 項的授權是開放的,實際增加要看公告。該項的文字是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所以主管機關可以再就其他品項訂規定。目前食藥署答覆列的是三類,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要掌握自己品項有沒有專屬公告,見你的產品有沒有專屬的品名公告。

最後

這個題目最常見的誤解是把它當成通則,以為每件包裝食品都要在成分欄寫百分比。

實際上強制範圍只有三類,而這三類的算法、字體、位置各自不同,沒有一套可以共用。確認自己在不在範圍內只要一步;在範圍內之後,就得回到那一份公告逐條對。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修正發布;本文所引之食藥署答覆內容,引自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專區。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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