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乳」兩個字,現在要有標章
「鮮乳」這兩個字現在綁在標章上,而且這一條已經生效了。食品技師說明食用動物乳的定義、鮮乳標章與驗證標章兩者擇一的門檻,以及生乳和還原牛乳為什麼都不能借用這兩個字。

先講結論:「鮮乳」兩個字現在綁在標章上,而且這一條已經生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訂定的「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第三點第一款: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產品,品名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這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已經在適用。
這份公告的生效切成三段
這是這一題最容易誤判的地方:同一份公告,不同點次的生效日不同。
- 已生效:第二點(定義)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尚未到: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 自即日生效:其餘部分
所以現在要處理的,就是定義與「食用動物乳」那一款的品名;調味乳、乳飲品、乳粉那幾款的新規則還有一年。
「食用動物乳」的定義是起點
先確認產品落不落在這一類,再談品名。
第二點第一款:食用動物乳:以生乳為原料,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其乳脂肪或乳糖含量得為調整。
第二款另定強化食用動物乳:以生乳為原料,添加生乳所含之營養素,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其乳脂肪或乳糖含量得為調整。
兩類共同的特徵是「以生乳為原料」加「全程冷藏」。常溫保存的走保久乳那一類,加了其他原料的走調味乳那一類。十一類的完整分法見十一類乳品,定義與五成那條線。
三種乳原料,三個答案
食藥署就這一題另出了〈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114 年 8 月 6 日發布,115 年 4 月 13 日更新,115 年 6 月 30 日更新。更新得這麼頻繁,代表業者正在踩這一題。
原料是「生乳」:答覆是不可以。產品如以「生乳」為原料之一,因「生乳」非屬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之「鮮乳」,外包裝不得標示為「鮮乳○○」、「鮮乳風味○○」,或宣稱含「鮮乳」字樣。
原料是還原牛乳(乳飲品):同樣不可以,理由相同。
原料是「牛乳」但沒有標章:答覆是品名標示為「牛乳○○」,尚難謂違反規定,惟其是否涉及違規,須視實際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進行綜合研判。
「乳原料」指的是哪些
問答集把這個詞的範圍寫出來了,這對配方表的比對很重要。
上述所稱「乳原料」,係指生乳、食用動物乳(牛乳、羊乳等)、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等,惟不包含單獨由生乳中分離之成分,如乳清蛋白、乳糖等。
所以乳清蛋白與乳糖不算乳原料,加了它們不影響「鮮乳○○」這個品名的判斷。另外要注意這一段限制自 116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與第三點第一款的標章要求不同時程。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所有品名或包裝上出現「鮮乳」的品項列出來。包含「鮮乳風味」這類寫法
- 確認那些品項有沒有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兩者擇一即可,但要有一個
- 比對配方表的乳原料欄。同時用了乳粉、保久乳、調味乳的,116 年 7 月起品名不能寫「鮮乳○○」
常見問題
產品使用「鮮乳」為原料,品名可以標「鮮乳○○」嗎?
要有標章,而且乳原料只能是鮮乳。問答集的答覆分五段,前三段是關鍵:符合「食用動物乳」定義者,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未取得標章者品名不得標示為「鮮乳○○」;產品使用之乳原料,如僅有「鮮乳」,品名方得標示為「鮮乳○○」。產品如同時使用「鮮乳」及其他乳原料,如「乳粉」、「牛乳」、「保久乳」、「調味乳」等,品名不得標示為「鮮乳○○」,外包裝標示整體表現,不得致使消費者誤解(自 116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
原料是「生乳」,可以宣稱含「鮮乳」嗎?
不可以。答覆原文是產品如以「生乳」為原料之一,因「生乳」非屬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之「鮮乳」,外包裝不得標示為「鮮乳○○」、「鮮乳風味○○」,或宣稱含「鮮乳」字樣。還原牛乳(乳飲品)的答案相同。這一題的邏輯是:「鮮乳」在這份公告裡是一個有標章門檻的法定用語。所以用生乳當原料做出來的產品,雖然原料更上游,品名上仍然不能借用那兩個字。
「鮮乳風味」也不行嗎?
依問答集的文字,「鮮乳風味○○」與「鮮乳○○」一起被列為不得標示。答覆就生乳與還原牛乳兩種情形都寫明不得標示為「鮮乳○○」、「鮮乳風味○○」,或宣稱含「鮮乳」字樣。所以加上「風味」兩個字並不會讓它變成另一件事。要描述口味的話,回到品名與內容物的對應關係上處理;包裝整體表現的判斷方式見包裝上的圖案,算不算宣稱。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品名是否適法,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這一條什麼時候開始要遵守?
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已經在適用。這份公告的生效切成三段: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 116 年 7 月 1 日生效;其餘自即日生效。所以現在要先處理的是定義與食用動物乳那一款的品名。至於問答集裡「乳原料僅有鮮乳才得標示鮮乳○○」那一段,答覆自己註明自 116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包材的汰換排程建議照這兩個日期分開排。
最後
這一題值得記住的是:「鮮乳」在這份公告裡變成了一個有門檻的字。
門檻是標章,發證的是農業主管機關,而管標示的是食安法。兩邊的文件要同時備齊,品名才站得住。沒有標章的產品改標「牛乳○○」是可行的路,但整體表現仍會被一起看。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名稱由「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而來,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為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6 日發布,115 年 4 月 13 日、115 年 6 月 30 日更新。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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