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飲料的咖啡因,三段標法
含咖啡因的包裝液態飲料,咖啡因要依含量落在哪一段用不同方式標。食品技師整理 20 毫克與 2 毫克這兩個分界、「低咖啡因」四個字的品類限制,以及哪些產品不在規範對象內。

先講結論:含咖啡因的包裝液態飲料,咖啡因含量依含量落在哪一段、用不同方式標。依食藥署就「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的答覆: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高於或等於 20 毫克者,其咖啡因含量以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之毫克數為標示方式;低於 20 毫克者,以「20 mg/100 mL 以下」標示之;咖啡、茶及可可飲料,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等於或低於 2 毫克者,得以標示「低咖啡因」替代前述「20 mg/100 mL 以下」用語。
三段的分界是 20 毫克與 2 毫克
第一段與第二段的分界在每 100 毫升 20 毫克,而兩段的標示方式性質不同。
達到或超過 20 毫克的要標實際數值,低於 20 毫克的標的是一個區間上限,寫「20 mg/100 mL 以下」。所以低含量產品不必揭露精確數字。
第三段是第二段的替代選項,門檻嚴格很多:品類限咖啡、茶及可可飲料,含量要等於或低於 2 毫克,兩個條件都成立才能用「低咖啡因」四個字。能量飲料即使含量很低,也不在這一段的品類範圍內。
適用對象是供「直接飲用」的產品
這份公告的規範對象不是所有含咖啡因的食品。食藥署答覆時引的範圍是「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液態飲料」及「即溶小包裝咖啡」需沖泡之粉末產品,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
所以液態飲料之外,即溶小包裝咖啡這種粉末產品也在範圍內。判準不是型態,是這個產品是不是供人直接喝。
反過來的三個例子,食藥署都答覆過。液態濃縮茶飲原料如確實須經水稀釋後使用,非供為「直接飲用」,與一般直接供食之飲料不同,非屬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但同一句後面接著惟應提供下游廠商相關資訊,以利終產品之標示。
沖泡式粉末茶飲品不論添加草本萃取物與否,係屬其他種類原料及型態之粉末狀飲品,非屬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尚無強制規定標示咖啡因含量。烘焙咖啡豆則是非屬該公告之產品,得免標示咖啡因含量。
誤差沒有法定允差,但要有品管
咖啡因含量會隨原料與批次變動,業者最常問的就是允差。
食藥署的答覆是咖啡因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尚無強制規範,業者應依照廠規確實品管,惟其誤差須於合理範圍內,並加強產品品質管控及詳實標示產品資訊,落實自主管理,以免衍生消費爭議。
「尚無強制規範」不等於沒有風險。標示值與實測值差距大到被認定與事實不符時,落點會回到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標示不實。實務上的做法是用自己的廠規定一個允差,並留下足以說明該允差的檢驗紀錄。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含咖啡因的液態飲料品項依三段分類。20 毫克與 2 毫克是兩個分界
- 檢查寫了「低咖啡因」的產品是不是咖啡、茶或可可飲料。品類不符就不能用這四個字
- 為咖啡因標示值訂一個廠規允差並留紀錄。法規沒訂數值,但要說得出依據
常見問題
能量飲料的咖啡因怎麼標?
依含量落在第一段或第二段,但不能用「低咖啡因」。食藥署就能量飲料答覆時引的是同一套三段規定:達到或超過 20 毫克標毫克數,低於 20 毫克標「20 mg/100 mL 以下」。第三段的條文寫的是咖啡、茶及可可飲料,能量飲料屬於這三類以外的飲料,所以即使含量低於 2 毫克也只能用「20 mg/100 mL 以下」。
咖啡因可以寫在營養標示裡嗎?
不可以。食藥署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問答集答覆咖啡因非屬營養素,不得列入營養標示中。同一份問答集另一題處理膠原蛋白、葡萄糖胺、咖啡因這類成分要怎麼呈現,答覆是應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且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例如:其他成分。所以咖啡因含量要放在營養標示表格之外,另立區塊。
濃縮原料不用標,下游怎麼知道數值?
食藥署答覆裡要求上游提供資訊。原文是非屬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惟應提供下游廠商相關資訊,以利終產品之標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所以免標的是外包裝上的那一欄,不是免除提供數據的責任。實務上這份資訊會走規格書或 COA,而終產品業者要自己確認稀釋倍數換算後落在哪一段。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產品是否屬規範對象,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手搖飲和便利商店現場調製的飲料也是這一套嗎?
不是,那走另一份規定。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及速食業的現場調製飲料,適用的是「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的項目與方式都與包裝飲料不同,本文不涉及該規定的內容。兩者的共同點是咖啡因都要讓消費者看得到,差別在包裝飲料標的是每 100 毫升的數值或區間,現場調製標的是整杯的總量。
最後
這份公告的規範方式很簡單,難的是先確認自己的產品在不在範圍內。
液態飲料與即溶小包裝咖啡在內,濃縮原料與沖泡式粉末茶飲不在內,而不在內的那些仍要把數據給下游。確認之後,三段分類只看兩個數字,加上第三段的品類限制。各公告的字體下限並不一致,比較見字體下限:每份公告都不一樣。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經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362 號公告修正其法律授權依據,並自即日生效。本文所引之標示方式與問答內容,均引自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專區之答覆。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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