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調製乳粉的乳粉含量怎麼算

調製乳粉要標乳粉含量百分比,分母是配方總重量。食品技師說明分子要算哪幾種乳粉、乳清蛋白與乳糖為什麼不算進去,這整套加標義務為什麼是由品名觸發的,以及新公告的生效日。

調製乳粉的乳粉含量怎麼算

先講結論:調製乳粉要標乳粉含量百分比,分母是配方總重量。依「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第七點:調製乳粉產品,應於品名外之外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而乳粉含量百分比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分子那個「乳粉重量」有範圍:依食藥署問答集,脂肪調整乳粉、強化乳粉、低乳糖乳粉都算,惟不包含乳清蛋白及乳糖等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之成分。

先過五成那道門,才有這個義務

乳粉含量百分比的義務綁在「調製乳粉」這個身分上,而這個身分有定義。

第二點第十一款:調製乳粉:以生乳、食用動物乳或乳粉為原料,並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之粉末狀產品。這一款自 115 年 7 月 1 日已經生效。

食藥署問答集用一個具體配方示範過反面。產品以中脂奶粉 40%、水溶性纖維 15%、植物油粉 10% 為主要原料,問能不能續稱「○○酵母奶粉」,答覆是不可以,理由是如未符合上述定義,該產品之外包裝標示不得標示、宣稱「奶粉」或「乳粉」字樣。40% 不到五成,連「奶粉」兩個字都不能用。

十一類乳品的完整定義與這條五成線,另見十一類乳品,定義與五成那條線。

流程圖:調製乳粉的三道關卡,依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定義第二點第十一款115年7月1日已生效調製乳粉以生乳食用動物乳或乳粉為原料並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之粉末狀產品;品名第三點第八款116年7月1日生效調製乳粉產品品名為調製乳奶粉未以調製乳奶粉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明顯處以中文標示調製乳奶粉字樣;乳粉含量百分比第七點116年7月1日生效調製乳粉產品應於品名外之外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計算方式第七點乳粉含量百分比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乳粉含量等於乳粉重量除以配方總重量乘以百分之百;字體第八點116年7月1日生效其餘產品之長寬應大於零點四公分顏色皆應與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定義那一款已經生效,品名與百分比那幾點在 116 年 7 月 1 日。

分子要算什麼,問答集劃了線

計算式本身很單純,難的是分子。配方表上會出現好幾種乳來源的粉末,不是每一種都算。

問答集問的就是這件事:乳粉的計算是否包含脫脂、中脂、全脂、低乳糖乳粉、乳清蛋白及乳糖。答覆先給定義,「乳粉」之定義係指由生乳除去水分所製成之粉末狀產品,接著列範圍:其包含脂肪調整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乳粉及低乳糖乳粉,惟不包含乳清蛋白及乳糖等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之成分。

判準是「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乳清蛋白與乳糖都是從生乳裡抽出單一成分,不是把生乳整體脫水,所以不計入分子。用乳清粉拉高蛋白質的配方,那一部分重量進不了分子,但會進分母。

對照圖:哪些算進乳粉重量,依食藥署問答集對乳粉的界定。算的包括脂肪調整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乳粉以生乳或食用動物乳為原料脫除水分前或後添加生乳所含之營養素製成之粉末狀產品、低乳糖乳粉問答集明列為乳粉範圍之一;不算的包括乳清蛋白惟不包含乳清蛋白及乳糖等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之成分、乳糖同上、判準是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的成分不計入乳粉重量
脫水的整體算,抽出來的單一成分不算。

沒用「奶粉」當品名的產品可以不標

這是這一題最實用的一個答覆,而且方向跟多數人的直覺相反。

問答集問:產品以奶粉為主要原料、符合調製乳粉的定義,但未以奶粉的名義銷售,整個包裝只在成分處提到奶粉、全脂奶粉與脫脂奶粉,要不要強制標「調製乳粉」?答覆是不需要,理由是產品如確實有添加奶粉,且符合本公告中「調製乳粉」之定義,即乳粉含量達 50% 以上,惟未以「奶粉」或「乳粉」作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則不須依本公告之規定標示「調製乳粉」字樣及乳粉含量百分比。

所以義務是品名或宣稱觸發的。成分欄如實寫出奶粉不算宣稱,但品名或正面文案一出現「奶粉」、「乳粉」,第三點第八款與第七點就一起跟上來。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品名或宣稱有沒有「奶粉」、「乳粉」。沒有就不觸發這份公告的加標義務
  • 把配方裡的乳來源分成兩堆。脫水乳粉類進分子,乳清蛋白與乳糖只進分母
  • 把 116 年 7 月 1 日排進包材改版排程。第七點與第八點那天生效,依產品產製日期判定

常見問題

配方裡有乳清粉,可以算進乳粉含量嗎?

不可以。食藥署問答集答覆「乳粉」之定義係指由生乳除去水分所製成之粉末狀產品。其包含脂肪調整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脫脂)、強化乳粉及低乳糖乳粉,惟不包含乳清蛋白及乳糖等單獨由生乳中分離出來之成分。乳清蛋白與乳糖屬於後半段那一類,不計入乳粉重量。要注意第二點第十一款的五成門檻算的也是這個範圍,所以用乳清粉替代部分乳粉會同時影響「過不過五成」與「百分比寫多少」兩件事。

分母是配方總重量還是淨重?

第七點寫的是配方總重量。原文是乳粉含量百分比指固體乳粉產品所含乳粉重量占配方總重量的百分比,計算式為乳粉重量除以配方總重量再乘以百分之百。與包裝米粉的含米量不同,米粉那邊食藥署明確答覆要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調味粉包,調製乳粉的條文沒有這類扣除規定。三類主成分百分比的算法比較見主成分百分比,為什麼各品項不同。

百分比要標在品名旁邊嗎?

條文寫的是「品名外之外包裝明顯處」。第七點的文字是應於品名外之外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所以位置要在品名以外的地方,不是接在品名後面。字體依第八點,其餘產品之長寬應大於零點四公分,顏色皆應與包裝底色明顯不同,液態乳產品才依附表二按體積分級。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版面是否符合明顯處,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現在就要照新公告做嗎?

定義那一款要,品名與百分比那幾點在 116 年 7 月 1 日。這份公告的生效切三段: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所以第二點的定義已經在用,第三點第八款的品名、第七點的百分比、第八點的字體要到 116 年 7 月 1 日。在那之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乳粉含量百分比的義務在修正前是第五點,字體依當時問答集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

最後

這一題有兩個容易踩的點,而且都不在計算式上。

一個是義務的觸發條件:品名或宣稱沒出現「奶粉」、「乳粉」,整套加標義務就不發動。另一個是分子的範圍:乳清蛋白與乳糖進不了分子卻進得了分母,配方調整時兩邊會同時變動。生效日切三段,包材改版的時間點要抓 116 年 7 月 1 日。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193 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經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生效日期如前述分階段辦理。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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