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怎麼查
標準的名稱本身就是三個軸:使用範圍、限量、規格,三個都要同時對得上。食品技師說明附表為什麼是正面表列、專冊最常漏登的是哪一欄,以及秤量投料為什麼要加一道重複檢核。

先講結論:查一個添加物能不能用,要同時對三件事,不是一件。食安法第 18 條授權的標準叫「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名稱本身就列出了三個軸:使用範圍、限量、規格。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發布。查完之後現場還有一關,附件三第六點: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並作成紀錄。
第 18 條把三件事綁在同一部標準裡
食安法第 18 條第 1 項: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同一個添加物,要回答的其實是三個不同的問題:這一類食品能不能用它、可以用到多少、以及你手上這一批的規格符不符合。三個都過才算。
實務上最常只查到第二個。知道限量是多少,卻沒確認自己的產品類別在不在使用範圍裡,結果是用量合格但品項不該用。
第 2 項還寫了訂定原則,讀起來像背景,其實解釋了為什麼限量常比想像中低: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這句話也提示了一件事:限量不是安全上限,是效果所需的最小量。
查的時候要對到「食品類別」那一欄
這部標準是用附表在管的,而附表的結構是依添加物分類排列,每一項下面再列出可使用的食品類別與對應限量。
所以查詢的動作不是「找到這個添加物」,是「找到這個添加物底下、對得上我這個產品類別的那一列」。同一個添加物在不同食品類別的限量可能完全不同,也可能某些類別根本不在表內。
不在表內的意思是不得使用於該類食品,不是「沒規定所以可以」。這是這一題最常見的誤解。
另外要注意複方添加物。採購到的可能是調配好的複方,標示上列的是成分,實際要對的是每一個有限量的成分。輸入複方添加物另有食安法第 35 條第 4 項的文件要求,業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
本文不就個案認定特定添加物可否使用於特定產品,亦不提供配方建議。
專區、專人、專冊,這三個字都在條文裡
查完之後,現場的管理義務是另一套,而且寫得比一般原料嚴。
製造端在附件三第五點:食品添加物應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得明顯辨別之專區貯存,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食品添加物之品名、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
專冊要登的欄位有七個,其中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最容易漏。這一欄的作用是讓人查得到你用的是合法登記的品項。
販賣端在第 26 條第 3 款,要求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明顯辨別之專區販賣、貯存,並指定專人管理,專冊欄位則是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及存量。
添加物業自己則在第 35 條第 1 款: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
「重複檢核」是這一題最硬的一句
附件三第六點前半講的是查詢結果要落實: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後半才是現場的動作: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並作成紀錄。
「重複檢核」四個字在整部準則裡很少見,它要求的是兩個人或兩道程序。同一個人秤完再看一眼,不符合這四個字。有限量的添加物投錯,影響的是整批產品,所以法規在這裡加了一道。
紀錄要能回頭對,所以秤量紀錄要帶批號,與製程紀錄串得起來,做法見供應商評鑑與原料驗收怎麼做。
保存年限統一在準則第 11 條:應至少保存五年。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一個現用的添加物,從使用範圍、限量、規格三欄各對一次。名稱就是三個軸
- 檢查專冊有沒有登「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附件三第五點列的七個欄位,這一欄最常漏
- 看有限量的品項在秤量時是不是真的有兩道確認。條文寫的是「應重複檢核,並作成紀錄」
常見問題
附表裡沒有我的產品類別,是不是就沒限制?
相反,沒列到通常代表不得使用於該類食品。這部標準的結構是正面表列,使用範圍那一欄寫的是「可以用在哪些食品」。查不到對應類別時,正確的處理是停下來確認,本文不就個案認定特定添加物可否使用於特定產品。
天然來源的也算食品添加物嗎?
看它在這部標準裡怎麼被定位,不看來源是天然或合成。食安法第 18 條管的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判準是品名有沒有被列入。另外天然食用色素等項目另有專屬的衛生標準,要一併確認。
複方添加物怎麼查?
要對到每一個有限量的成分。供應商提供的成分報告是起點。輸入複方者,食安法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但屬香料者,不在此限。
專冊可以跟一般原料帳合併嗎?
條文用的詞是「專區」與「專冊」。附件三第五點要求專區貯存,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專冊登載。合併進一般原料帳與「專冊」的要求不合。形式上紙本或電子都可以,條文明寫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
最後
這一題會出事,通常不是因為查不到資料,是因為只查了一半。
限量查到了,但產品類別不在使用範圍裡;或是範圍與限量都對,專冊少登了許可證字號,稽查時就說不清楚用的是什麼。標準的名稱已經把答案寫出來了:使用範圍、限量、規格,三個都要對,然後在秤量那一關加一道重複檢核。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結論或配方建議,亦不對特定添加物產品作評論。所引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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