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食品廠要備哪些 GHP 文件
小型食品廠做 GHP 到底要準備哪些文件?食品技師逐條挑出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裡散落的紀錄義務,說明第二十一條如何界定清單的上限、第十一條又為何要求全部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先講結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裡沒有一條叫「應備文件」。要備的文件,是把散在各條的「應作成紀錄」「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挑出來拼成的。兩條規定把前面全部收攏:第 21 條規定食品工廠應就第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第 11 條規定食品業者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清單的上限寫在第 21 條,保存年限寫在第 11 條。
為什麼找不到現成的清單
準則的寫法是逐項規定行為,紀錄義務跟在行為後面。例如第 7 條講倉儲管制,條文裡出現五次「記錄」;第 13 條講製程管制,出現三次。
所以要知道自己該備哪些文件,方法是把準則讀過一遍,把每一個「應作成紀錄」「應確實記錄」圈起來。下面是食品製造業常用到的那幾條。
兩條把前面全部收攏
第 21 條是食品工廠的總則:食品工廠應就第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第 4 條到第 17 條涵蓋場區設施、人員與器具、製程及品質管制、倉儲、運輸、申訴與回收、檢驗及量測。所以標準作業程序的涵蓋範圍,在這一條就定下來了。
未達工廠規模的食品業者不適用第 21 條,但第 4 條到第 17 條本身仍然適用,只是沒有「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這一層要求。
第 11 條處理保存:食品業者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範圍是依本準則作成的全部紀錄。常見的誤解是以為保存到產品有效日期就夠。另外,第 49 條就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另有保存年限之規定。
三份最常被漏掉的
多數小型廠的現場紀錄做得比文件好。缺的通常是下面這三份。
- 有效日期的訂定依據。第 14 條要求訂定產品有效日期,應以保存性之試驗或其他合理文件、資料為據,並將其試驗結果作成紀錄;產品並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很多廠的效期是沿用前例或參考同業,沒有留下依據
- 流向資料。第 16 條要求產品銷售予非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可追蹤流向之相關資料或紀錄。賣給店家、餐廳、通路的那一側要留得下來
- 申訴與回收的處理紀錄。第 9 條要求就申訴案件之處理及產品之回收與處理,應作成紀錄。沒發生過回收不等於不用建立程序
附件與分階段施行
準則有六個附件,前三個與一般食品業者最相關:附件一是場區、設施及設備之衛生管理規定,附件二是從業人員、器具設備、化學物質、廢棄物及油炸時所使用之食用油之衛生管理規定,附件三是製程及品質管制規定。第 4 條至第 6 條分別把這三份附件接進來。
另外要注意現行版本的施行安排。準則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全文 54 條,第 54 條規定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其中第 45 條至第 49 條規定,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前者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這幾條規範的是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先做這三件事
- 把第 4 條到第 17 條列成一張表,逐條寫下你現在有哪份文件在對應。空白的格子就是缺口
- 翻一次最舊的紀錄,確認保存了幾年。第 11 條的下限是五年
- 找出產品有效日期的訂定依據。找不到的,先補保存性試驗或其他合理文件
輔導實際在做什麼,見GHP 輔導實際在做什麼;餐飲業的適用範圍見餐飲業也要做 GHP 嗎。
常見問題
GHP 總共要準備幾份文件?
準則沒有給一個數字。文件義務散在各條,以食品製造業為例,第 7 條倉儲、第 8 條運輸、第 9 條申訴與回收、第 10 條檢驗及量測、第 13 條製程、第 14 條有效日期依據、第 15 條成品確認、第 16 條流向都各自要求作成紀錄。食品工廠另有第 21 條:應就第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所以份數取決於你的作業項目有多少,常見的做法是一個作業項目一份程序加上對應的表單。本所不提供程序書範本檔,照抄他廠的版本會寫出與自己動線對不上的流程。
紀錄要留幾年?
第 11 條規定至少五年。原文是食品業者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範圍涵蓋依本準則作成的全部紀錄,不限於成品相關的部分。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是以為保存到產品有效日期即可,那個標準低於條文要求。另外,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第 49 條另有規定,其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保存方式沒有限定紙本或電子,重點在於需要時調得出來、看得清楚。
小型廠可以簡化嗎?
可以簡化的是文件的厚度,不是義務的項目。第 4 條到第 17 條的規定沒有附加規模條件,差別在於第 21 條的標準作業程序義務以食品工廠為對象。未達工廠規模者仍須符合各該條本身的規定,只是不必為每一項訂定正式的標準作業程序。實務上的作法是把同類作業合併成一份程序、用單張表單涵蓋多個管制點,重點在於每一項法定紀錄都找得到落點。要避免的是把「我們規模小」當成不建立紀錄的理由,稽查時能被檢視的是紀錄,與規模無關。
準則在 114 年改過,舊的表單還能用嗎?
要逐項對過,因為那次是修正發布全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09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4 條,條號與內容都有異動,沿用舊版表單的風險在於條號對不上、或漏掉新增的管制項目。第 54 條規定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另就第 45 條至第 49 條的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定有分階段施行日期。建議的作法是拿現行條文逐條核對手上的表單,把條號標註在表單頁首,日後修正時就知道哪幾張要跟著改。
最後
小型廠做 GHP 最常走的彎路,是先去找一套完整的程序書回來改。
比較快的順序是倒過來:先把第 4 條到第 17 條列成一張表,看自己現在每一項有什麼紀錄在對應。有八成的廠會發現,現場其實都在做,只是沒有留下可以被調閱的那一份。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合規判斷,亦不提供程序書範本檔。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09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4 條,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條文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適用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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