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審查實務

十一類乳品,定義與五成那條線

乳品公告所定義的那十一個類別究竟應該怎麼分?食品技師把判準收斂成原料、保存方式與乳占比這三組,並說明乳含量未達五成的時候為什麼牛奶花生可以而初乳加牧場圖案不行。

十一類乳品,定義與五成那條線

先講結論:先分類,再談品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第二點定義了十一類,判準只有三組:原料是生乳還是乳粉、保存方式是全程冷藏還是商業滅菌後可常溫保存、乳占總內容物含量有沒有達百分之五十。調味乳、乳飲品、調製乳粉三類的門檻都是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二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已經在適用。

第一組判準:原料與保存

生乳加全程冷藏,是食用動物乳那一組的特徵。

食用動物乳:以生乳為原料,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其乳脂肪或乳糖含量得為調整。

保久乳:以生乳或食用動物乳為原料,經商業滅菌後,可常溫保存之產品,其乳脂肪或乳糖含量得為調整。

兩類各自有「強化」版本,差別是添加生乳所含之營養素。所以「強化」在這份公告裡是一個定義好的類別。

對照圖:十一類乳品三組判準,第一組生乳為原料且全程冷藏者包含食用動物乳以生乳為原料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其乳脂肪或乳糖含量得為調整以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另添加生乳所含之營養素;第二組商業滅菌可常溫保存者包含保久乳強化保久乳以及經商業滅菌後可常溫保存之保久調味乳與保久乳飲品;第三組五成那條線包含調味乳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食用動物乳或保久乳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乳飲品以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並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調製乳粉以生乳食用動物乳或乳粉為原料並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組判準看完,十一類就分得出來。

第二組判準:五成那條線

三類的門檻都是百分之五十,但分母與原料不同。

調味乳: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食用動物乳或保久乳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之產品。

乳飲品:以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成比例與原食用動物乳比例相同之還原乳,得混合生乳、食用動物乳或保久乳為原料,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之未發酵產品。最後那三個字值得圈起來:未發酵。

調製乳粉:以生乳、食用動物乳或乳粉為原料,並占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加工製成之粉末狀產品。

流程圖:先分類再談品名的五步,第一步原料是生乳還是乳粉生乳走食用動物乳與保久乳那一組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的走乳飲品;第二步保存方式是冷藏還是常溫全程冷藏走食用動物乳經商業滅菌可常溫保存走保久類;第三步有沒有添加其他原料有添加而乳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走調味乳乳飲品或調製乳粉;第四步乳占比未達五成者不落在這份公告定義的乳品類別內依食藥署答覆外包裝整體表現不得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否則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五步乳粉類另有兩項乳粉與強化乳粉以生乳或食用動物乳為原料脫除水分製成調製乳粉的乳占比門檻同為百分之五十
分錯類,品名與加註義務會整組錯。

乳占比沒到五成會怎樣

這是實務上最常問的一題,答案在第 28 條那一側。

食藥署就乳含量未達規定比例的情形答覆過:市售產品如使用生乳、鮮乳、保久乳、濃縮乳、或乳粉為原料,惟其總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則產品外包裝實際傳達消費者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不得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

答覆並舉了兩個方向的例子。可以的那一種:「○○牛奶花生」產品,如確實使用牛奶作為原料,雖乳含量未達 50% 以上,惟外包裝標示之整體表現未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則產品品名標示含「牛奶」字樣,尚符合規定。不行的那一種:如產品以「乳」字樣作為產品品名,例如:「○○初乳」,且外包裝標示佐以乳牛牧場圖案,惟該產品乳含量未達 50% 以上,如經綜合研判後,易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則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

所以差別落在整體表現上;品名裡有沒有那個字只是其中一項。

發酵乳不在這份公告裡

這一點容易被漏掉:優酪乳走的是另一套。

食藥署答覆就發酵乳產品說明不需要依這份規定標示,理由是發酵乳產品,即以生乳、鮮乳及其他乳製品為原料,經過乳酸菌、酵母菌或其他對人體健康無害之菌種發酵,降低 pH 值而成之製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但同一段加了一句限制:且品名不得標示「牛乳」或「牛奶」字樣而致使消費者誤解。

這也回頭解釋了乳飲品定義裡「未發酵」那三個字的作用:它把發酵產品排除在乳飲品之外。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每個乳品品項的乳占比算出來,寫在規格書上。五成是三類的共同門檻
  • 確認保存方式:全程冷藏還是商業滅菌可常溫。這決定走食用動物乳還是保久類
  • 發酵產品單獨拉一張清單。它不適用這份公告,但品名不得標「牛乳」「牛奶」而致誤解

常見問題

乳含量未達五成,品名還能有「牛奶」兩個字嗎?

依食藥署答覆,看整體表現。答覆指出市售產品如使用生乳、鮮乳、保久乳、濃縮乳、或乳粉為原料,惟其總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則產品外包裝實際傳達消費者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不得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並舉例「○○牛奶花生」產品,如確實使用牛奶作為原料,雖乳含量未達 50% 以上,惟外包裝標示之整體表現未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則產品品名標示含「牛奶」字樣,尚符合規定。所以關鍵在產品看起來是不是一瓶乳品。本文不就個案判斷特定包裝的整體表現,個案認定屬主管機關權責。

「初乳」這類品名呢?

答覆把它列為反面例子。原文是如產品以「乳」字樣作為產品品名,例如:「○○初乳」,且外包裝標示佐以乳牛牧場圖案,惟該產品乳含量未達 50% 以上,如經綜合研判後,易使消費者誤解為乳品,則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之規定。與「牛奶花生」那個例子對照,差別在於「初乳」加上牧場圖案之後,整體表現指向的是一瓶乳品;而「牛奶花生」指向的是一罐花生飲品。商標與圖案的處理見商標或品牌寫「鮮乳」,可以嗎。

優酪乳要依這份規定標示嗎?

依食藥署答覆不需要。原文是發酵乳產品,即以生乳、鮮乳及其他乳製品為原料,經過乳酸菌、酵母菌或其他對人體健康無害之菌種發酵,降低 pH 值而成之製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且品名不得標示「牛乳」或「牛奶」字樣而致使消費者誤解。所以發酵乳有兩件事要同時掌握:這份公告的品名與加註規則用不上,但第 28 條的誤解風險還在。另外乳飲品的定義裡寫明是未發酵產品,發酵之後就不屬於乳飲品那一類。菌種名稱怎麼寫見乳酸菌的菌種名稱怎麼標。

「強化」是行銷用詞還是法定類別?

是法定類別。第二點把它寫進四個定義裡:強化食用動物乳是以生乳為原料,添加生乳所含之營養素,經殺菌後,全程冷藏之產品;強化保久乳、強化乳粉的定義結構相同。第四點第三款另要求強化食用動物乳、強化保久乳及強化乳粉產品,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強化」字樣,這一款自 116 年 7 月 1 日生效。要注意「強化」與營養宣稱那一套的「強化」是不同規則:後者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有數值門檻,見無糖、低脂、高鈣的門檻在哪。

最後

這份公告的十一類看起來多,但判準只有三組。

原料、保存、比例。先把這三欄填完,類別就定了;類別定了,品名與加註義務才有依據。先想品名再回頭找類別,通常會卡在五成那條線上。

本文為一般性專業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標示審查意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行版本為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為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1145 號公告修正,除第二點及第三點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四點至第八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條文與公告以主管機關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個案是否適法屬主管機關認定。本所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之專業協助,不轉包、不代簽、不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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